价格法在新时代的完善与发展探讨

2019-07-03 09:42杨鹏宇
现代商贸工业 2019年17期
关键词:价格法完善发展

杨鹏宇

摘 要:我国自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至今已经整整20个年头,其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新时代的经济环境下,价格法关于适用范围、管理体制、与其他法律冲突等问题十分突出。认清价格法仍然有其存在意义,为了其在新时代的发展,重新审视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两方面的属性,协调好与价格法律体系其他法律的关系,优化调整价格调控和监管部分的内容,使其能在新时代的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关键词:价格法;完善;发展

中图分类号:D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j.cnki.1672-3198.2019.17.071

价格是商品与货币交换比例的指数,也是价值的货币表现。为了实现生产出的商品与流通的货币间的顺畅对接,确认交换的比例,价格这一概念就产生了。价格体系的建立以市场中的价格与商品生产流通成本之间的比价、差价为基础,而价格法的确立意味着从法律角度来对价格关系进行梳理和规范。我国自1997年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并于1998年5月1日正式实施开始,至今已经整整20个年头。随着改革开放的进行以及中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国内外的整体经济格局发生了重大的变化,现有的价格法毫无疑问落后于时代的变迁,法律的滞后性凸显无疑。正因为价格关系到上至整个国家的经济发展,下至每一位百姓的生活,在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价格法修改的现实性与必要性与日俱增。然而,不可否认的是价格法因牵扯事宜众多,影响面广,涉及内容敏感且关乎各方利益的情况,导致其修改工作一直难以推进。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讲话中提出,要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要实现价格反应灵活,加快要素价格市场化改革,完善市场监管体制。价格法是有着重要意义的法律规范,如何对其完善修改,明确其发展方向是值得深入思考的内容。

1 价格法的现状和存在的问题

1.1 价格法的发展历程和其意义

改革开放初期,政府十分谨慎,在1980年后逐步放开小商品价格,并在1982年颁布了《物价管理暂行条例》。此时的价格调控仍然无法摆脱“计划调节为主,市场调节为辅”的经济体制的束缚。在1985年国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活跃农村经济的十项政策》和《关于放开工业生产资料超产自销产品价格的通知》,奠定了价格双轨制的价格机制,在1987年将上文提到的暂行条例修订为《价格管理条例》。在宏观经济恶化的大背景下,此时的价格管理仍未突破计划经济的限制。从1992年起,随着小平同志的重要指示,价格立法逐步提上日程。1997年《价格法》颁布,并于1998年正式实施,至此价格立法完成了从暂行条例到正式条例到法律的发展过程,之后国务院各大部门和发改委还发行了大量的条例和部门规章,进一步完善了价格法律体系,在之后颁布的诸如《反垄断法》、《广告法》等法律中,同样有价格领域的法律内容。

价格法的制订,是价格管理由计划经济模式转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模式,从政府管理到依法规范的全方位的进步。价格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成果之一。价格法在当时相关领域立法仍不完善的情况下,将经营者和政府的定价行为、价格总水平调控、价格监督检查纳入法律中,对诸如价格垄断等行为作出了前瞻性的界定。价格法界定了立法的根本宗旨在于“规范价格行为,发挥价格合理配置资源的作用,稳定市场价格总水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规定了其本身的调整对象实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生的价格行为,体现了以行为立法而非主体或者身份立法的现代立法倾向,适应了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体平等的要求。价格法的产生,为之后二十年的依法治价提供了重要依据,使得价格管理制度日趋完善,为价格行政执法提供了重要依据。

1.2 价格法目前存在的问题

1.2.1 价格法的价格管理体制本身存在问题

价格法第三条、第五条分别规定了管理价格工作的部门,但是主管部门负责统一工作,其他部门负责具体工作的模式,在实践中导致了共同施政,多头执法的状况。在价格管理的实施中,很多垄断行业的负责部门在价格方面同时作为运动员和裁判员,如在电信领域,具体定价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在条例中,虽然于第二十四条中确定了实施政府定價和政府指导价的内容,但是“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的电信资费分类管理目录,由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经征求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意见制定并公布施行。”的条文却将定价权又还给了主管部门,这无疑大大降低了价格管理的公信力。

1.2.2 价格法适用范围有一定的问题

在现有的价格体制下,采用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数量大幅增加,采用政府定价和政府指导价的部分大大降低,根据新的测算方法,我国 2012 年至2016 年的价格市场化程度分别为 94.33%、94.68%、95.16%、9645%和 97.01%。目前政府管理价格的比重已不足 3%,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基本形成。那么,对于已经占据主要地位的市场调节价,是否应该对其进行规制或如何规制?现有的价格法缺乏这一方面的表述,只有在价格总水平调控中提出了对于重要农产品价格过低和重要商品服务价格显著上涨时可以采取调控手段。

1.2.3 价格法与多部同位阶的法律存在内容竞合和条文冲突的问题

由于价格法产生时间较早,是特定历史条件与经济环境下的产物,不可避免的使价格法存在条文牵涉面广,条文整体比较模糊的状况。而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经济法领域的研究也越来越深入。在竞争法和行业监管法不断完善当下,价格法的许多条文都已经落后于时代。最典型的是现行的价格法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之间的冲突。作为经营者价格行为章节中重要的第十四条不正当价格行为条款,其中有多项行为和双反法规相重复,如操纵市场价格行为与垄断协议条款中的第一款、低于成本价格销售与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条款中的第二款;价格歧视、掠夺性定价与反垄断法17条中的表述有冲突;虚假的价格手段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虚假广告行为等。

2 对价格法修改完善的建议

既然价格法有其存在的必要性,那么重点就是对现有的法条进行修订和完善。对价格法而言,作为一部实施了20年的老法条,毫无疑问简单的修补和改动无法使其发挥应有的作用,只有在贯彻其立法目的的前提下,与新时代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结合,才能使其重新焕发活力。

2.1 价格法应与现有的行业监管法相协调

在现有的市场经济体制下,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的想法越来越多的得到支持,而价格法在当时是基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延伸过渡的产物之一,价格监管部门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价格法的制订相当于承认了其权利和地位。随着在十九届三中全会上通过了《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新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应运而生。那么,价格法中的相关条文肯定要配套的进行修改,而关于已经下放给行业主管部门定价的部分,则应当根据情况另行考虑。

2.2 价格法应当回归其价格监督与管理职能

在价格市场化比重已经超过95%的现状下,价格法的调整方向当然应该向着管理价格类型、监督价格变化的方向调整。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体制下,维护价格稳定有序是确保经济正常发展,人民生活幸福的重要条件之一,而现有的价格法中关于价格总水平调控和价格监督检查的部分则明显的过于笼统和滞后了。在价格监督检查方面,有学者通过将国内的情况与韩国、瑞典等国家的相关法律体系进行比较,并从经济学原理着手,力图用更科学的模型对价格监督体系进行构建;在价格总水平调控方面,要进一步完善符合市场经济需要的制度。一方面,应当着力完善价格调节基金制度,因为其是一项重要的价格调控手段,特别是在有自然灾害、重大疫情等特殊时期,价格调节基金的运用对于维护市场物价的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供给,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让价格监管和风险调控机制与现有经济发展形式应适应,对于市场价格的事后监管应该被纳入价格法的范围。

2.3 调整完善价格法的内容

梳理现有价格法的组成部分,对例如十四条中与现行其他法律相冲突或竞合的部分,进行严密的分析后,作出保留或修改或删除的决定。在现在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乃至行业监管法律法规日趋完善的情况下,剔除掉落后的表述,也符合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具体而言,价格法应当做好与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协调,去除掉冲突的部分。而对于某些实务中的“灰色地带”,如局部区域性的价格垄断或歧视问题,则应当保留在价格法现有的法律条文中,此时的价格法,充当的是一个兜底条款的作用,在有必要的情况下,可以对确实有影响的问题进行调整。

3 对价格法在新时代发展和调整方向的展望

从2014年底,作为价格法主要实施部门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正式启动价格法的修订工作至今,仍未能看到有关修订草案的出台。价格是经济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因此价格法律体系本身也错综复杂,相关法律制度很多,以价格为纽带既有相互联系的一面也有互相排斥的一面。

笔者认为价格法目前来看存在的问题较多,细化展开远不止前文所提到的三点,目前的价格法需要的是类似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那样的大改,在保留自身体系结构的情况下,对不合时宜的、混杂不清的内容进行梳理。在修订的过程中,既要坚持原有的立法目的,又要吸收現有的新思想新理念。价格法要与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配套,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系统性的修改。一方面,笔者认为随着价格总水平制度的完善,价格法会在稳定价格水平,保障经济发展的领域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另一方面,价格法在市场规制领域的作用将有重要改变。随着竞争法体系的日趋成熟以及市场化程度的逐渐提高,原本占据价格法重要篇幅的经营者价格行为会逐渐弱化,属于竞争领域的内容大部分应该分流到竞争法领域,只保留需要价格法作为兜底调整的部分。而另一方面,政府定价行为虽然占比很小,但涉及的行业却十分重要,有关定价的合理性、听证制度的适用、定价的范围等将会是未来价格法在市场规制领域的核心构成。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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