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改革药品货款结算机制,建立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制度,将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的会计核算产生影响。然而,现有的会计制度对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的财务会计处理没有相关规定,亟需财政部门明确和规范相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关键词】 医疗机构;药品货款;医保结算;会计核算
【中图分类号】 F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2-5812(2019)11-0041-02
由医保经办机构代医疗机构统一结算药品货款,是福建省医疗保障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创新和亮点之一。通过改革药品货款结算机制,可以解决医院、药品生产供应企业、医保经办机构之间的货款结算三角债问题,降低药品生产流通成本,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提出,有条件的城市可试点医保直接结算。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工作将逐步在全国推广实施,然而,现有的会计制度对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的财务会计处理没有相关规定,对医保经办机构和医疗机构在药品货款结算机制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需要进一步讨论解决。
一、医保统一结算药品货款制度的主要做法
福建省成立了全国首个医疗保障电子结算中心(以下简称省电子结算中心),在医保基金统筹管理的基础上,实施药品货款统一结算支付。
(一)统一系统模式,保障按月及时结算
建设全省统一的福建省医疗保障电子结算系统,各设区市按照统一的模式,建立相应的电子结算平台,并依托平台实施电子结算支付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