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我国互联网金融企业现状与发展探究

2019-07-24 10:33苟孟东
智富时代 2019年6期
关键词:创新发展对策建议监管

苟孟东

【摘 要】近年来,为数众多的互联网金融企业频频出现的挪用客户资金、“跑路”、“爆雷”和非法集资诈骗等问题,使得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逐渐趋严。在金融防风险的大背景下,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进一步发展成为需要思考的问题。本文通过对我国目前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现状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提出相应的建议。

【关键词】互联网金融企业、创新发展、监管、对策建议

互联网技术的进步和政策支持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契机,特别是在2011年以后的互联网金融实质性业务发展阶段,各种互联网金融业态和各类型互联网金融企业不断出现并迅速发展。但相伴随的过度创新、法律法规的不健全和制度体系的不完善使得在资本逐利的情况下互联网金融业内部积累了众多风险,所以对其实施严监管成为金融防风险的必然要求。本文所述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主要指狭义的依托互联网、基于互联网技术开展金融业务的非金融机构企业,如P2P、网贷、众筹、第三方支付机构等[1]。

一、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现状

(一)多元化、多业态的竞争格局

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使得金融服务的质量体验和效率都大大提高,也刺激了人们的金融服务需求。各种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相互竞争,以同类型的支付宝、微信支付、小米金融、京东金融为例,连续几年在节假日期间大打价格战、优惠活动战吸引用户;大量的众筹、P2P、互联网保险平台也为人们提供了多样化的投融资方式;传统的互联网平台公司也在加紧互联网金融领域的布局,如美团推出了订票、信用卡、借款等服务;爱奇艺、今日头条开通钱包、提供借钱通道等服务。

(二)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强监管、严审批

伴随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迅速发展和激烈竞争的是,不少企业打着互联网金融的旗号进行概念炒作,之后频频出现的相关企业的各种风险不仅给用户造成了经济损失,也给社会带来了不良影响,使得监管部门对其的监管进一步加强。

近几年全国人大政府工作报告对互联网金融的态度,从2014年的“健康发展”,到2015年的“异军突起”,到2016年的“规范发展”,到2017年的“警惕风险”,再到2018年的“健全监管”,而2019年已经不再提及互联网金融。这种变化,不仅反映了政府对其的态度转变,也显示了该行业五年来经历的从高速发展到规范整治的历程。

以2018年為例,监管部门对包括现金贷、拍拍贷、校园贷等在内的互联网金融网贷机构的不法行为进行了持续重拳打击,在经历了七、八月份的几百家企业裹挟亿元资金潜逃的风险事件集中爆发后,P2P行业整体风险水平大幅下降,网贷平台的存量收缩,网络借贷机构从5000家减少至1600家[2]。其次,自中国人民银行对移动支付开展“断直连”和备付金集中交存工作以来,截至2019年1月14日已实现第三方支付机构备付金100%的集中交存。监管机构对互联网金融各领域进行了穿透性监管,进一步严格互联网金融机构的审批程序,新增互联网金融企业数量进一步减少。

二、互联网金融企业发展和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同类型互联网金融企业服务同质化现象较明显

虽然互联网金融企业为数众多,但一个较为明显的趋势是同类型的互联网金融企业提供的服务之间的差异化程度在降低。通过对比支付宝、翼支付、微信支付、京东金融可以发现,其提供的充值、理财、贷款、生活缴费、信用卡还款等服务之间未有明显差别,其优势很大部分也是在初期的大力推广和通过其他相关业务对用户的引流建立起来,此模式下用户忠诚度就相对不会很高,不少用户在意的很大程度上是其费率、收益的高低。

服务同质化的趋势也出现在360借条、人人贷、宜人贷等网贷类平台,兴筹、轻松筹、水滴筹等众筹平台。在这种情况下,各类互联网金融企业往往会选择投入大量资金进行营销推广引流,也就相对忽视了平台建设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二)法律法规不健全、威慑力不足,监管部门监管技术落后于实际业务的发展

尽管央行陆续出台了《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等规章制度,但相关内容并不健全,使得部分互联网金融企业利用法规漏洞进行“创新”,例如金融业务范围向着诸如跨境炒股等领域扩展。监管部门的监管技术落后使得反应相对缓慢,容易错失监管和补救的良机。

从发生在2018—2019年3月的54例P2P网贷平台刑事案件的宣判结论中可知,判集资诈骗罪涉案金额超过2亿的,有期徒刑最高仅有15年;判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涉案金额近10亿的,有期徒刑判处不超过10年。相对于投资人遭受的损失和社会影响程度,法院的量刑并不高,导致在犯罪成本远低于巨额收益的情况下,不良企业铤而走险从事违法犯罪活动[3]。

三、对促进互联网金融企业健康发展的建议

(一)进一步加强监管技术的改造升级和动态调整机制

由于互联网具有高开放性和信息快速传播机制、互联网金融业态日新月异等原因,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互联网监管技术的改造升级,通过应用实时网络追踪并针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实践,不断调整监管技术和方法,以防范随时可能出现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等。人民银行的公告和数据显示,今年以来,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驱动风控系统不断迭代,监管科技正成为构筑互联网金融安全体系的基石。

(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并健全监管制度体系、组织并加强行业自律

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互联网金融创新业务实践,需要进一步加快互联网金融细分领域的立法,增强法律的威慑力,提高企业的违法成本。同时,互联网金融行业之间的行业规范也要出台,明确职责区分。

其次,加快用户个人信息隐私领域的立法,加强用户的个人信息数据保护。对于开展互联网金融业务的企业要进行保证金备案,逐渐淘汰不合规企业,净化互联网金融环境[4]。政府可以合理引导,由实力较强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发起组建行业自律组织,完善行业内的监督。

(三)完善内部风控体系,开拓新的业务领域,提升服务质量和用户的体验

从互联网金融企业的角度来看,政府的严监管意味着之前游走在法律边缘的业务利润来源被切断。2019年政府工作报告中指出的“完善金融机构内部考核,激励加强普惠金融服务,切实使中小微企业融资紧张状况有明显改善”可以为互联网金融企业的发展方向提供一定指导。企业今后要想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就要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根据政策支持方向积极开拓新的业务领域,如注重普惠金融、中小微企业融资等。

此外,在“服务体验为王”的时代,依托大数据着力提升服务质量并注重用户的体验对于提高用户粘性和形成品牌效应也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结语

互联网有高效、包容、开放和创新的特性,在其中成长起来的互联网金融企业也同样有着这些特性。确实,互联网金融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但互联网金融的潜力和能量仍不仅如此,其无出其右的创新能力还帮助完善了我国的经济金融系统。这也说明监管部门要持包容的态度,进行合理适度协调监管理,不能为了防风险而阻碍了企业创新发展的道路。

【参考文献】

[1]赵紫剑.互联网金融[M].重庆:重庆大学出版社,2016

[2]汪子旭.监管趋严 互联网金融安全建设加速[N].经济参考报,2019-03-26

[3]胡亚玲,李继志.我国互联网金融监管发展现状及建议[J].山西农经,2019(08):137-138+146

[4]吴汉.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现状探究[J].现代商业,2019(11):69-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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