邹平市农业大灾保险实施情况总结

2019-07-25 04:39房振田
农家科技下旬刊 2019年6期
关键词:问题与建议

房振田

摘 要:开展农业大灾保险情况,大灾保险与普通保险区别,大灾保险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与建议。

关键词:大灾保险;实施情况;问题与建议

自2017年以来,邹平市市试点开展农业保险大灾保险,主要针对50亩以上种粮大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农业公司等,保费是普通投保户一倍,保额也相应增加一倍,极大减少了农民种植业生产者的生产风险,深受广大种粮大户欢迎。

一、大灾保险的开展情况

我市农业保险开展情况。自2017年我市实行大灾保险以来,全市承保面积明显上升,特别是种植大户的投保积极性明显增高,我市前几年的承保面积一度在50万亩左右徘徊,2017年大灾保险试点后,玉米承保面达到了55万亩(其中人保公司49万亩),2018年小麦的承保面积更是达到了70万亩以上(其中人保公司58.6万亩)。大灾试点对于我市的土地流转起到了催化作用,不仅出现了流转规模较大的专业农业公司如山东元瑞农业科技有限公司,50亩以上的流转大户也明显增多,原来全市只有500户左右的种植大户,到现在已承保的大户就有 2000 户左右(人保公司承保1300户以上)。大灾保险的试点对我市的土地流转及免除大户的后顾之忧起到了保驾护航作用!我市2017年玉米保险遭受的高温热害,我市人保公司赔付1400万赔款,赔付的主体就是种植大户。

二、大灾保险与普通保险的区别

1.单位保额不同。大灾保险保险金额大大户(>=50亩)的大户玉米保额850元/亩;小麦险保额900元/亩;普通农户也比以前有所提高,保额玉米400元/亩、小麦450元/亩。而原来的农业保险玉米350元/亩、小麦375元/亩。

2.单位保费不同。大灾保险保险金额大大户(>=50亩)的大户玉米保费36元/亩;小麦险保费36元/亩;普通农户也比以前有所提高,保费玉米18元/亩、小麦18元/亩。而原来的农业保险玉米15元/亩、小麦15/亩。

3.保险责任扩大。方案中“种植业保险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本身就是对原有保险责任的进行了扩大。试点保险增加了热害、冷害、地震、泥石流、山体滑坡等保险责任。“干旱、流行性或爆发性病虫草害以乡镇为单位,损失率达30%(含)以上”,原方案中达到40%才可赔付。玉米保险中增加了火灾保险。小麦保险“由于洪水、内涝、风灾、雹灾、热害、冷害等直接造成标的损失率达到20%(含)以上”方可赔偿,原方案中小麦损失率达到10%(含)即可赔付。

三、问题与建议

1.保险责任范围扩大,保险公司赔付工作压力增大。大灾保险试点增大了保险责任范围,如:加上了玉米热害、小麦冷害、干热风等灾情,同时新开展了蔬菜大棚生产保险。由于保险公司缺乏必要的技术支持及鉴定手段,致使对于是否是品种原因还是天气原因以及是农户管理方面的原因造成的粮食减产,保险责任不好界定,赔付准确性遭到质疑。

2.镇村配合度下降,理赔工作难度加大。由于农业保险开办多年,镇办及农户抓住了保险公司人手少,而理赔查勘时间紧及工作量大等因素,虚报、乱报、滥报报灾面积,有的村无任何损失由于侥幸心理作怪,甚至全部报损。这样的后果就是,实际损失较大的未必得到客观的赔偿,而无损失的道未必少赔付,特别是这种热害责任本来就不好定义,农户特别是大户死活往责任上靠,致使理赔工作非常被动

3.大灾试点的另一个特点,是大户的保额太高。在保险流转的现阶段,整体上来说,种植技术不高,管理不到位,投机心理较重,产量偏低等。由于我们现在的保额过高,致使大户对保险的倚赖过度,种上作物后疏于管理的道德危险时有发生,出险后与保险公司进行博弈的事情司空见惯。我们认为,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一个过程,切忌走的太快,虽然从国家和战略层面,出于对大户流转积极性的保护需要,但保险金额一下提高的太快,会产生诸多不良影响,保险金额大约定在600元/亩比较合适,目的是促使大户加强责任心,注重科学种田与管理,待大户的整体水平提高后,再使用高额投保。

4.需要从顶层设计,引入与推荐具有良好资质的农业鉴定及查勘公司,作为今后理赔查勘的第三方机构。随着农业保险向更高层次的迈进,需要具有鉴定查勘资质的第三方机构介入,而基层尚不具备这样的机构。

5.玉米种子需要加强管理。由于不成熟的品种,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从玉米查勘来说,发现农户甚至大户种植的品种杂七杂八,不是成熟品种,有些大户图便宜,相信买种人的忽悠,供种却道杂乱不堪,种植不适合本地区种植的品种现象时有发生,影响粮食生产生产安全。希望农业部门加强供种渠道的管理。

6.提取工作经费方面的建议及意见。如何使用工作经费使之产生积极的最大化的效益是需要研究的重要课题。

(1)我们认为原来政策性农业保险实施方案的制定专用账户的做法不能是单一行为。需要修改原有的《实施方案》,保险公司将工作经费资金直接打入专用账户,在划拨给相关镇办的做法很不科学,应采用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报实销的办法。比如说镇办确实发生了费用可以进行申请报销,如果没有发生费用,则不必将相关费用下划到镇办财政专户,形成镇办的沉淀资金。

(2)工作经费的使用要转眼于对农险查勘的社会第三方服务机构,第三方机构发生了费用可以拿相应的票据找保险公司打款转账。

(3)农险经费的使用要着眼于农村协保协赔队伍的建设,由于农业保险的发展需要,各村建立协保协赔员已成为行业的公示,建议通过一定的流程,统一行文,每村指定一名专管农险业务的协保协赔员,对于他们的服务费用,可从农业保险经费中,按劳务费用列支。

(4)工作经费中应增加对于镇村经办保险“考核奖励”项目。工作经费中应增加对于镇办具体负责工作人员的“特岗补贴”,以调动他们的积极性。

7.农险承保保险机构方面不建议采用共保体,特别是一个市最好由一个单位来进行承保处理,一定要選资质较好的公司承保。

总之,农业保险是一项利国利民的工作,如何使其尽快形成一套完整成熟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是政府、保险公司、农户等各方面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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