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归来被迫待岗,女工程师愤而维权

2019-07-25 06:34大海
伴侣 2019年7期
关键词:天华光华年终奖

大海

张晓楠2001年入职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担任工程师。2011年,受单位委派,到下属子公司南京天華化学工程有限公司工作。2017年,休完5个月产假后,她被单位安排待岗,且不告知待岗期限,工资待遇大幅下降。万般无奈,她愤而辞职,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一般而言,员工自己辞职,单位不仅无需支付赔偿金,甚至还会向员工索赔。那么,张晓楠的诉求法院会支持吗?

产假归来被迫待岗

1977年出生的张晓楠,在2001年7月底刚上大四的时候,就提前找到了工作,应聘到甘肃省一家名叫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单位做工程师,从事产品研发,并因工作能力突出,于当年9月顺利转正,转正后工资为7330.52元。

张晓楠对工作认真负责,加上能力突出,于2011年7月,受公司领导陈猛委派,来到南京的子公司工作。当时陈猛亲自找她谈话:“南京的子公司现在急需人才,公司决定派你去。”张晓楠欣然答应,但提出一个问题:“我到南京去工作,这边的社保怎么办?我的合同是跟这边签订的……”陈猛说:“这个你放心,公司会帮你转移,等一下我会让人事部给你开一个工作转移证明,南京公司会重新和你签一份合同。”张晓楠一听放心了。

2011年8月初,张晓楠来到南京,依旧担任工程师一职。8月31日,张晓楠的劳动关系被转移到子公司——南京天华化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华公司”),同年10月8日,张晓楠与子公司重新签订了劳动合同。虽然是同样的职位和工作,但毕竟是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工作环境,为了迅速跟上新公司的工作节奏,张晓楠主动加班,熟悉公司的各个产品和项目。在新公司任职刚满三个月,上司卢洋便对她表示了肯定。不久,她的职位由工程师晋升为高级工程师。

2013年,张晓楠与相恋一年多的男友结婚,并在南京定居。

2015年11月,张晓楠怀孕了,但她并未因为怀孕而耽误工作。

怀孕3个月后,张晓楠主动和主管坦白了。害怕主管卢洋会多想,张晓楠主动说道:“卢总你放心,虽然我怀孕了,但不会因为怀孕耽误公司的工作。我都在公司15年了,公司已经像我的家一样,你们就像我的家人,所以这次我知道怀孕后,也是毫无隐瞒就告诉了你。”

听到张晓楠这番话,卢洋说:“怀孕是好事,别想太多。你先回去吧,好好工作。”卢洋的话,让张晓楠悬着的一颗心落了下来。

也正如张晓楠所说,虽然怀孕了,但公司的工作张晓楠丝毫没有耽误。2016年7月25日,已经到临产了,张晓楠才按照公司的规定申请了五个月的产假。领导也很爽快地答应并在请假条上签了字。

五个月的产假结束,2016年12月26日,张晓楠如期归来上班,因为在休产假期间,此前的劳动合同至10月8日已经到期,重新上班后公司与张晓楠补签了劳动合同,新合同的时间为2016年10月8日到2021年10月7日。

在张晓楠看来,只是暂时离开了5个月而已,继续回归岗位工作没有任何问题。但刚到单位上班的第三天,张晓楠就接到人事专员发给她的《待岗通知书》:因部门机构精简和岗位调整,经公司研究决定,张晓楠自2017年1月1日起待岗,待岗期间工资待遇参照《职工工资管理办法》等规定发放。之后,公司不再安排张晓楠任何工作,张晓楠每天前往人事部指定的一张空办公桌出勤。

张晓楠难以置信,质问人事专员:“为什么让我待岗?什么意思?待岗多久?我的职位怎么办?”人事专员无法给张晓楠一个合理的解释与答复,只是不断地重复着:“我只是听从上边的安排来告诉你这件事的,至于你在待岗期间的工资待遇、时长之类的我一概不知,如果你有异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无奈离职愤而起诉 

面对公司的无理安排,张晓楠又追问无果,只能暂时听从了待岗安排,希望公司能尽快给自己一个答复。2017年1月1日,张晓楠开始在人事部指定的办公桌旁边待岗。尽管每天都是无尽头的待岗,也没有工作安排,张晓楠也知道公司是故意为之,想要逼她主动离职。但张晓楠依旧每天按时按点出勤,丝毫没有因此而懈怠。几乎每隔一段时间,张晓楠便找人事部谈论待岗的事情,但得到的回复永远都是不知道,而直属领导却总是找理由推脱,将责任推给总公司。而公司的克扣远没有停止,2月发薪日,张晓楠被告知被取消了1月份工资中的岗位津贴和特贡津贴。2017年2月,张晓楠又被取消了效益工资。

而2017年3月的一天,张晓楠从同事口中偶然得知,所有同事都发了2016年的年终奖,只有张晓楠没有。张晓楠跑去和人事部理论,却被告知其2017年1月份出勤不是满勤,未达到公司规定要求,所以扣发了其去年的年终奖。

面对此番毫无逻辑和道理的解释,张晓楠有些哭笑不得,她知道,公司这是想尽一切办法逼她离开。

张晓楠不再去纠缠,而是开始收集自己在天华公司任职的证据。3月17日,张晓楠向公司发出《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声明公司无理由停止其工作,未提供正常劳动条件且未支付2016年年终奖金、产假工资及停岗后正常工资待遇,要求解除劳动关系。2017年3月29日,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仲裁委员会决定终结审理后,张晓楠向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起诉。

在起诉书中,张晓楠提出5点诉讼请求:1.天华公司支付产假工资17222元;2.天华公司支付2016年年终奖25327元;3.天华公司支付停岗后工资28293元;4.天华公司和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5.天华公司和碧莲设计研究院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转移手续。

同时,张晓楠也向法院提供了与天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工作及收入证明》《劳动关系转移证明》等证据,以佐证自己的诉讼请求。“我于2010年进入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在未产生劳动纠纷前,以往每年都会发放年终奖。2015年度我的年终奖为25327元。而2016年南京天华公司为全员发放了年终奖,却以我2017年1月存在旷工为由扣发,但我在2月发薪日却足额领取了1月份的工资,请问我哪里有旷工缺勤一说?”

张晓楠掷地有声地反问,让天华公司代表卢洋一时无话可说。张晓楠继续反问:“请问贵公司是甘肃碧莲设计研究院的全资子公司吗?两者是关联公司吗?”卢洋点点头说:“是,那又怎么样?”张晓楠说:“2011年,甘肃碧莲设计研究院老板陈猛告诉我,想调我到南京工作,所以我到天华公司工作是按照碧莲设计研究院的指示和安排,并非你们所说的出于个人原因。而贵公司提交的考核表及请假单均显示,我参加工作时间是2001年8月,即贵公司认可我在公司工作时间从2001年8月起算,现在我要求经济赔偿以16年工作年限计算,你们却告诉我,是我自己主动提出转移工作,工作年限只能从2011年起算,这又从何说起?”

卢洋被质问得有些蒙,结结巴巴道:“那……那你说是公司安排,有证据吗?”张晓楠说:“人事部给我开的工作转移证明不是证据吗?”卢洋面红耳赤。张晓楠继续质问:“你们刚刚说,2016年4月27日,光华公司领导层召开会议,讨论利润下滑、任务不饱和的应对措施,确定了裁减、调岗和待岗人员名单,我是两名拟待岗人员之一,是吗?”卢洋点头称是,说:“在职人员如何分配是公司的权利。”“那既然4月份就已经确定我是待崗人员之一,为什么12月26日我产假后回来上班,公司却和我如期续签了合同?哪个单位会和一个待岗人员续签五年的劳动合同?而且续签的合同上面写的职位依旧是高级工程师?所以我有理由相信这个所谓的会议根本就不存在。”对方顿时哑口无言。

而光华公司的代理律师却辩称,光华公司依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进行相关人员工作调整,系企业享有的经营自主权,张晓楠在签收《待岗通知书》时不仅未提出异议,还依照安排实际履行上述调整超过一个月,所以公司的做法并不违法。

张晓楠的代理律师据理力争:“光华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作出人员调整决策,是其享有的经营自主权,但企业行使自主权的同时,受到权利不得滥用原则的限制。光华公司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人事部门空白桌椅处待岗,不安排任何工作,同时降低工资待遇,且不告知待岗期限,上述行为使我当事人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下降,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已经达到一般劳动者无法容忍的程度,进而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公司行为不具合理性。”

两审判决公道自明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2001年8月,张晓楠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在甘肃省参加了社会保险。2011年8月31日,张晓楠递交申请,声明因工作需要,自愿在南京光华公司长期工作,申请在南京建立社保,并办理异地社保转移手续。2011年10月8日,光华公司与张晓楠签订劳动合同。2016年7月25日至12月25日,张晓楠经光华公司同意休产假,产假结束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了生育津贴29933元。光华公司在张晓楠产假期间全额负担了社会保险费,张晓楠因此在产假期间的实际收入不低于原实发工资。法庭认为,张晓楠产假期间的工资损失已由生育津贴弥补,收入水平并未下降,故对张晓楠有关补发产假工资的请求不予支持。年终奖具有奖励性质,并非张晓楠工资收入的固有组成部分,光华公司对此具有一定的自主决定权,没有强制性的履行义务,故法庭对张晓楠有关补发年终奖的请求亦不予支持。

2016年12月29日,光华公司向张晓楠送达《待岗通知书》,将张晓楠由原设计师岗位调整至待岗的行为,使张晓楠的专业技能受损,收入水平明显降低,人格尊严也未受到尊重,妨碍劳动合同目的的实现,故光华公司的决定不具有合理性。法庭认定光华公司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张晓楠因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有权要求光华公司赔偿收入损失并支付经济补偿金,补足2017年1月至3月17日待岗期间工资9354.77元。

甘肃省碧莲设计研究院与南京光华公司是关联企业,张晓楠自2001年8月入职碧莲设计研究院后直至2017年3月离开光华公司,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16年。张晓楠有关年终奖的请求未得到支持,故其月工资只能认定为7330.52元,经济补偿金为117288.32元(7330.52元/年×16年)。上述工资、经济补偿金的支付义务应由张晓楠最终的用人单位光华公司负担,张晓楠要求碧莲设计研究院承担连带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张晓楠要求光华公司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庭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条款,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一、南京光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张晓楠工资9354.77元、经济补偿金117288.32元;二、南京光华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为张晓楠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三、驳回张晓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对这一判决结果,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同并提起上诉。

张晓楠上诉请求判令光华公司支付产假工资差额部分17222元、2016年年终奖25327元,光华公司及碧莲设计研究院连带支付经济补偿金150896元。

2019年1月16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当事双方均未提交新证据。二审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张晓楠及光华公司的上诉请求法院均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文中的公司和主人公姓名均采用了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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