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服务的效率与公平逻辑剖析

2019-08-06 17:08赵欣
科学与财富 2019年11期
关键词:公平公共服务效率

摘 要:公共服务中效率与公平的关系是一个永恒的争论。从公共服务供给这一相对具体的层面上来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解决的好坏是影响公共服务供给最终效果的一个关键问题。通过对公共服务中公平与效率之间关系的具体分析,我们提倡实行政府主导提供,多元主体合作生产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创新协同公共服务供给机制,对解决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失衡,促进公共服务的效率与公平,弥补公共服务供给市场化中政府缺位,乃至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公共服务;公平;效率;协同供给

一、研究背景及意义

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是伴随人类社会发展的、影响人类社会发展进程的重大问题,也是一个在我国社会发展过程中一直存在争议的问题。特别是在改革开放以来,对这一问题的论争贯穿于改革开放的整个过程,并将伴随改革开放的始终。而对其论争的结果直接影响着改革的方向,并成为我国各项制度、政策制定和实施的依据。从公共服务供给这一相对具体的层面上来说,公平与效率的关系问题解决的好坏同样是影响公共服务供给最终效果的一个关键问题。

二、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剖析

不可否认,不管是兼顾说、效率优先说还是公平优先说,在社会发展的特定阶段上,都曾对实践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然而,上述对于公平与效率关系的认识都不可避免地存在片面性,即没有认清现实中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变化,形成了僵化的认识:把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与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分割开来进行思考,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在某一社会发展阶段的特征视为其普遍特征,并因此认为对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有着固定的、始终如一的对策。

实际上我们不妨从三个层面来理解公平与效率的关系:

第一个层面是公平与效率的内在本质关系。公平与效率的本质关系是在抛开一切“杂质”之后的二者之间纯粹的对立统一的关系,不管是在宏观的层面上,在社会发展的整个过程中,还是在微观的层面上,在社会发展的某一个阶段,公平与效率的内在本质关系都是一致的。一方面,二者是相互依存的,互为存在的前提。没有效率不可能实现社会的公平,而如果没有公平,整个社会将陷入混乱和无序,效率也将成为空谈。另一方面,二者又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不管是过度的偏重于哪一方,都会造成对另一方的侵蚀和破坏,从而使二者之间的关系趋向于失衡状态。在这一层面上的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永恒的,公平与效率在不受任何外力作用的时候是处于一种双向互动的平衡关系。

第二个层面是现实中的公平与效率的状态。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不单是一种抽象的、玄之又玄的价值层面的事物,而是反映社会需求、反映社会发展状态的现实“温度计”,在这一层面上的公平与效率就是一面镜子,能够反映出社会现实、社会政策、社会体制的状况。这时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变化而变化的。

第三个层面是对公平与效率关系处理的政策。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处理应当同时考虑以上两个层面的要素,需要将其内在规律与现实的公平与效率间的不协调对制度体制的要求结合起来,适时调整处理公平与效率关系的公共政策。公平与效率的本质关系要求二者之间始终处于一种平衡的状态,正如生产力与生产关系之间的关系一样,它们既是相互依存的又是双向互动的。过分偏重于哪一方,都会造成不平衡的状态。这也要求对公平与效率要兼顾,不能偏废任何一方。而现实中,也就是第二个层次中的公平与效率关系中,“不协调”却是二者之间关系的常态,由于社会发展的需要,在二者的关系中或者是过分注重公平,或者是过分注重效率。而这种不平衡的关系模式往往是社会矛盾激发的主要因素,因此,需要政府出台政策措施来平衡这种“不平衡的状态”,既需要兼顾二者,又需要对“较弱”的一方进行关照,以求平衡。

三、公共服务供给中的公平与效率

公共服务供给中公平与效率的关系也就是如何处理公共服务中政府与其他供给主体的主体地位及其关系的问题。我国社会贫富差距的现实以及社会公共服务中的不公平告诉我们,公平的问题应当摆在首位,公平是政府的责任,这便决定了在公共服务供给中政府的绝对主导地位。然而对公平的“取”并不必然意味着对效率的“舍”。因为没有效率的公平将会失去物质基础,因而效率问题也必须得到充分重视。因此,我们对公共服务供给模式的必然选择将是: 政府主导提供,多元主体合作生产。这一模式有两个条件: 一是必须以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相分离为前提;另一个是这一模式适用于特定的公共服务领域,即非核心的公共服务领域,而非全部公共服务领域,核心的公共服务如国防、外交、国家安全等不能使用此模式。在公共服务供给的整个过程中,实际上存在着三方主体,即公共服务的消费者、生产者以及连接消费与生产的提供者。公共服务的生产主要是指“公共服务或物品得以成为存在物的过程”,生产过程解决的是公共服务如何获得最大的产出;而公共服务的提供就是公共服务的具体分配过程,即如何实现公共服务公平分配的过程。政府作为提供者,主导公共服务供给的整个过程,进行规划、融资、并选择生产者,组织生产,在整个过程中,成为主要的责任承担者和最终责任人,能够实现分配的公平。而公共服务的生产者可以由政府、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私人企业、社会企业来担当,通过竞争机制的作用而提供生产出最优质的公共产品,能够实现产出的效率。在这种政府主导提供,多元主体合作生产的公共服务供给模式中,政府主导地位没有改变,政府始终是公共服务的主要供给主体;而在生产领域,多元主体合作生产公共服务,提供与生产相分离,而又将其统一于公共服务的整个供给过程,在这个前提下,通过对政府与其他主体地位的调整而实现公平与效率的最优整合。

四、小结

公平与效率是公共服务发展的内在动力。人类正义观的发展给公共服务提供了直接的价值动力,从一开始,公共服务就承载着“正义”而来,公平是公共服务的基本价值逻辑,“均等化”成为公共服务的“内隐目标”,其基本内涵包括尊重基本公民权的权利平等,公共服务人人可及的机会平等,以及基本公共服务人人享有的实质平等。然而,效率对公平的基础性作用使得公共服务的公平理想必须适应于效率现实,公共服务的发展同样遵循着效率逻辑,从这个角度我们可以更好地去解释现实社会中公共服务的非均衡性,解釋公共服务的历史性、阶段性。

政府公共服务行动奉行的基本规则是“取之于民、用之于民”,这“取—用”之间的本质是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的再分配问题。在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分配问题上,效率与公平之间的平衡是一个基本的逻辑。因此,一定社会历史时期的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具体内容和水平必须与当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到社会效率问题。

参考文献:

[1] 宁华宗.公平与效率: 公共服务的双重逻辑研究[J].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15,35(1)

[2] 孙晓莉,宋雄伟,雷强.改革开放40年来我国基本公共服务发展研究[J].理论探索,201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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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美]迈克尔?麦金尼斯.多中心体制与地方公共经济[M].毛寿龙译. 上海: 上海三联出版社,2000.

作者简介:

赵欣(1995—),女,山西临汾人,山西财经大学2017级行政管理专业研究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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