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风险及监管优化路径探究

2019-08-08 05:13靳建国王苹果
商业经济研究 2019年15期
关键词:国外经验P2P网贷金融风险

靳建国 王苹果

内容摘要:P2P借贷通过互联网技术将社会闲散资金积聚起来,通过P2P平台的信息对接完成资金供需对接,提升了资金流动性,使经济变得更有活力。然而,随着我国P2P产业的不断发展,由于我国信用环境仍不健全,导致倒闭跑路的P2P平台不断增加,不仅阻碍了我国P2P产业发展,同样也扰乱了我国的经济秩序。本文通过分析英美两国对P2P产业的监管策略,以期根据其监管经验探究适合我国P2P产业的监管体系与路径。

关键词:P2P网贷   国外经验   监管创新   金融风险

引言及文献综述

金融创新指新建的生产函数及企业对要素的重新整合(Joseph Alois Schumpeter,1912),是对现有金融产品的整合,可以为金融工具及金融产品的创新提供一种保障。金融创新包括“微观金融创新”、“中观金融创新”及“宏观金融创新”,其中“微观金融创新”指金融工具创新。龚建生(2002)从组织理论出发,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组织内部矛盾作用的结果,并且金融创新应当包含金融工具创新、金融产品创新及金融融资创新等;“中观金融创新”指金融制度创新。North(1971)首次提出金融创新就是金融制度创新,金融创新的本质是经济发展与经济制度二者之间相互融合及相互摩擦的最终成果,任何金融制度的改变都可以看作金融创新。钱国荣与厉以宁(1997)都认为金融创新是金融制度突破传统,各种异于传统金融的金融市场、金融制度及金融法律的变化都可以看作金融创新;“宏观金融创新”则将金融创新与金融发展历史相关联,由单一的、局部的研究拓展到系统的、整体的研究。陈岱孙(1991)将金融创新理解为一系列金融市场与金融体系新事物出现的整合。一般而言金融创新初期可以较好地解决金融风险,但在金融创新后期,随着金融体制的进一步成熟,却会显现出更多的金融风险。

我国P2P借贷产业的创新性及存在风险

(一)我国P2P借贷产业的创新性

P2P借贷运作模式的核心是将社会闲散小额资金积聚起来,并通过平台信息对接满足资金供需双方的金融服务需求。因此,P2P借贷产业的发展本身就是互联网时代下金融产业的创新,同时也是普惠金融的重要创新成果。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普及,我国P2P借贷产业商业模式迅猛发展,创新出多种P2P借贷商业模式,如表1所示。纯线上模式的代表企业包括拍拍贷、人人贷、宜人贷,其代表我国P2P借贷商业模式的雏形,所有的金融运作流程都在互联网上完成;债权转让模式的代表性企业是宜信,投资人不与借款人签订债券合同,而是通过平台放贷,之后再将债券转让给投资人;风险准备金担保模式的代表性企业是红岭创投,P2P平台开设资金账户用于解决借款逾期或者违约问题,以保证投资人利益。

我国P2P借贷产业风险评估方式有别于国外,风险评估更加安全可靠。国外P2P借贷产业的风險评估方式主要依靠技术驱动,基本所有的业务流程与环节都采用自动化与智能化发展运作,对P2P业务风险评估完全依靠大数据、云计算等技术手段。虽然该种方式可以大幅度降低P2P平台的运营成本,但是受到技术发展制约及相关监管政策等因素影响,存在许多信用“黑洞”,导致平台无法掌握所有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因此国外P2P平台的业务风险仍然较高。相比之下,我国P2P借贷产业风险评估方式更倾向于使用“人海战术”,通过安排线下大量信用审查人员的方式对借款人的信用信息及信用状况进行审核,风险评估的准确性更高,并且许多大型P2P平台的线下信用审核人员都具有多年银行线下审核经验。因此,许多P2P平台可以通过线下审核方式从银行所淘汰下来的融资客户中挑选出较为优质的客户,进而开展相关业务。例如,国内P2P平台红岭创投就是参考银行风险审核体系建设线下审查人员,建立了集审核、考察、集体决策、全面贷款的综合性管理团队。

(二)P2P借贷产业风险分析

P2P借贷产业作为传统金融行业的创新产业,其存在的金融风险将更加复杂与多变,具体风险分类及特征如表2所示。共性风险主要是运营风险,产生原因在于我国P2P平台刚刚起步,无论是技术水平还是运作模式都在探索阶段,本身就存在较高的运营风险。再加上我国监管措施落后,多数P2P平台信息披露不透明。担保模式主要是第三方担保风险,产生原因在于第三方担保与P2P平台往往存在利益关联,该担保模式并没有完全切断投资人的资金风险。同时,在现有的监管体制内,无法保证第三方担保机构的担保能力。债权模式包括平台运营风险和诈骗风险,欺诈风险产生原因在于债券模式极易发生非法集资问题。由于债权转让在线下进行,资金配对需要一定时间,因此容易形成资金池,平台容易发布虚假信息吸引投资人,对投资人产生诈骗行为。

美国与英国对P2P产业的监管策略与措施

(一)美国P2P产业监管

美国P2P产业监管体制及架构。当前,美国对P2P产业实行多部门协同监管,即联邦政府和州政府共同监管的监管体制。其中,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和州一级证券监管部门主要负责对P2P投资人的保护,而州一级金融监管部门和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则主要负责对P2P借款人的保护。在监管架构方面,在一定程度上,所有涉及证券、投资及消费等方面的法律、法案和法规都在P2P监管中发挥作用。例如,《证券法》规定了P2P平台开始运营之前需要在SEC注册;《证券交易法》规定了P2P需要满足持续信息披露要求;《高利贷法》规定了P2P平台规定的利率必须有上限;《消费者保护法》规定了P2P平台使用人可以享受到的权益;《隐私法》规定了P2P平台保护P2P业务参与人的信息隐私等。

美国P2P产业监管理论及方法。美国对P2P产业的监管采用的是较为传统的监管方式,即保护P2P业务中的投资人和借款人或者说是消费者,主要加强对P2P平台的监管与限制。如为P2P平台制定严格的标准,只有符合标准的平台才可以从事P2P业务,防止那些不成熟、业务非专业的平台随便进入市场,扰乱经济秩序。在监管方式方面,美国并非将P2P借贷归类为典型借贷业务,而是将P2P借贷视为证券发行,表明美国政府始终认为P2P借贷业务具有较高风险,需要较为严厉的监管标准对其规制。

在监管主体方面,美国按照投资人保护原则,确立了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为主,其它州金融监管机构为辅的监管主体。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的职能是保护投资人利益,具体职责是负责对P2P平台的信息披露进行监管,进而保护投资人,对于发布虚假信息的平台进行惩罚。消费者金融保护局(CFPB)是主要执法部门,对P2P平台的不同业务开展监管,保证业务的合法性。在P2P行业内,制定相应的保护消费者利益条款及规定。对P2P产业发展前景进行风险预测,向消费者和投资人发出提示。金融稳定监督委员会(FSOC)的作用职能是风险识别,监管P2P市场运行,与其它监管部门协作监管,对监管信息进行共享,以及对P2P产业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弥补或者修复。由于目前美国P2P平台是完全没有担保,也没有政府保证的,因此一旦平台跑路或者借款人违约,投资人将面临无法要回本金的局面。所以,美国P2P的监管具体方式侧重保护投资人,主要对P2P平台进行规定。

(二)英国P2P产业监管

英国作为P2P产业的起源地,其行业发展较为成熟,相关监管体系也较为完善,行业规范也更为严格。总体来说,英国P2P产业监管体系是由P2P行业自律协会、政府及金融市场行为监管(FCA)共同组建,三者相互补充、相互扶持。通过自我监管、政府监管及专门监管的“三重监管”模式对投资人的保护,进而引导P2P产业健康发展。

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严格监管。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是由Zopa、RateSetter、FundingCircle三家P2P平台组建,目前该协会成员已经占据英国95%的P2P业务。英国P2P行业协会侧重从微观层面对投资人进行保护,如规范平台运作流程、平台融资规范及破产等问题。英国P2P协会要求P2P平台在运营时需要具备以下十項规定,具体包括:最低资本、高级管理结构、自有资金与客户资金分离、接受信用评估、反洗钱及反诈骗、遵守运营规则、信息披露、拥有高级管理系统、平台内部投诉处理政策、提前对平台破产做出安排。此外,英国P2P行业自律协会还与英国最大的反欺诈联盟合作,积极帮助成员识别具有诈骗行为的借款人,最大限度减少平台坏账率。

政府监管部门监管。英国政府对P2P产业发展高度重视,出台了世界上第一部针对P2P产业的法律《关于网络众筹和通过其他方式发行不易变现证券的监管规则》,不仅指导了英国P2P产业的发展方向,而且为世界P2P产业发展提供了参考。该部法律对平台资本金标准、客户资金管理及客户权利保障进行了规定和解释,具体包括:第一,对于P2P平台而言,要取静态最低资本金与动态最低资本金较高的一方作为P2P平台的最低审慎资本标准,且静态最低资本金最低为2万英镑,之后提升到5万英镑,而动态最低资本金则根据平台借贷总额划分;第二,在资金管理方面,政府明确规定,即使P2P平台破产,对于未到期资金,平台仍有管理义务。同时,客户资金需要有专业第三方托管企业托管,而对于平台持有资金超过100万英镑的平台需要配备专业人员进行CASS管理;第三,出于保护借款人目的,政府规定借款人在平台签订合同的14天内,可以无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

金融市场行为监管(FCA)专业监管。金融市场行为监管(FCA)是在P2P各方主体一系列讨论之后所确定下来的P2P产业监管主体,也是英国P2P产业监管的核心主体。FCA始终从保护投资人角度、增加借款人信心角度出发,建立相应的机制、出台相应的政策保护P2P业务参与主体利益,以保证英国P2P产业健康发展。在监管策略方面,FCA始终坚持三项发展目标:第一,确立投资人的核心地位,制定P2P平台必须遵守的规定和基本义务;第二,提高诚信在P2P产业中的地位,提升P2P产业整体诚信水平,增加投资人的投资信心;第三,整合P2P产业资源,组建专门促进P2P产业良性发展的竞争机构,建立良性产业竞争机制等。

我国P2P产业监管创新路径研究

我国P2P产业属于金融信息中介组织,与传统金融机构不完全相似。因此,除了传统的金融监管方式以外,还需要建立行业协会自律组织,辅助相关金融监管部门共同监管,具体P2P产业监管体系及路径如图1所示。

(一)政府宏观指导P2P产业发展策略

一方面,加强P2P法律法规建设,虽然P2P借贷属于互联网金融,但是其本质仍是金融,并没有脱离金融风险的广泛性、传染性及隐蔽性等特征。因此,开展P2P产业法律法规建设,加强P2P借贷产业监管对我国P2P产业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另一方面,鼓励平台增加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互联网技术的应用,P2P平台与中国人民银行信用数据对接,加强不同P2P平台之间的数据联系,将已经存在且已经沉淀的信用信息加以利用,打破平台之间的信息孤岛问题,解决P2P业务小额贷款成本高的难题。建立P2P产业信用共享平台,将借款人的信用数据作为P2P借贷业务的征信基础,挖掘信用信息的更多价值,建立多元化纽带征信体系,不断提升P2P业务征信效率及精准度,形成应用更为广泛、数据更加全面的征信系统,提升个人信用在P2P业务中的地位与作用,为我国P2P产业发展保驾护航。

(二)金融监管部门负责金融市场监管

建立行业准入标准,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和随机抽查,制定P2P产业发展标准,严格执行P2P产业相关监管政策,对于较为严重的违规平台,可以责令关闭。在平台运营方面,由于P2P产业仍在快速发展阶段,商业模式及具体运作模式仍在探索,因此建议在保留现有运营标准的前提下,根据P2P产业的实际发展状况,不断调整运营标准。对于阻碍产业的发展标准,要及时修改或者清除。在平台退出方面,要侧重保护投资人,即使平台发生运营困难,平台也要对投资人的资金负责,保证投资人资金安全;第二,培养P2P产业专业监管人员,提升P2P产业监管效率。由于P2P产业属于复合型新兴业态,不仅具有传统金融的风险特征,而且具有互联网技术所引起的新型风险。因此,对P2P监管人员的素质和知识水平提出了较高要求。建议金融监管部门可以通过培训形式对相关监管人员开展专业培训,既可以与教育机构合作开展培训计划,也可以在P2P企业开展知识讲座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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