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菲菲 陈学珍 李炀 郑玉昭
摘 要:人民陪审员制度是我国贯彻司法民主和司法公平公开的重要制度设计,但实践中仍存在着相关立法的缺失和规定的不完善、“陪而不审,审而不议”现象广泛存在、人民陪审员管理机制不健全、保障机制不完善、法官和当事人对人民陪审员要求差异化等问题。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必须确立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现行宪法中的地位及修订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人民陪审员权利和义务、降低人民陪审员的年龄限制、加大对陪审员参审的支持力度、强化人民陪审员的基本素质。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制度;问题;健康发展
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2095-4379-(2019)17-0120-02
作者简介:郑菲菲(1998-),女,汉族,河南商丘人,南阳师范学院,本科在读;指导老师:杨旭。
人民陪审员制度是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审判的一项司法制度。《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并未实际施行,但是规定了陪审制度,表明陪审制度在中国崭露头角[1]。
土地革命时期,根据地有人民陪审员制度,直到新中国成立后才开始制度化,其发展大致经历法律的初步肯定(1954年到1966年文革开始),恢复和淡化(1979年至90年代末)两个阶段后,开始进入复苏阶段(2004年至今)[2],可谓是“一波三折”[3]。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暂行组织条例》是新中国第一部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制度的法律。1954年宪法第7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照法律实行人民陪审员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