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祥兆
[摘 要]请示报告制度自建党以来经历了缘起、确立、恢复发展和深化发展四个阶段,发挥了政治上团结全党和维护中央,组织上监督干部和促进沟通,以及工作上因事制宜和针对重点三项作用。《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与时俱进,在承继以往党内法规的基础上,展现了形式上肯定清单与否定清单并列,内容上授权有限与责任担当并重的特色,随着《条例》的完善与落实,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规定》等文件形成严密的请示报告制度体系,将有助于党的建设向纵深发展。
[关键词]请示报告制度;历史沿革;现状思考
[中图分类号] D23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928X(2019)07-0029-06
请示报告两种文种存在长期混用、连用的现象,直到1981年《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暂行办法》颁布,请示和报告才作为两种不同的公文种类并列存在。请示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和批准,报告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之后尽管二者的适用范围几经变化,但请示、报告两种文体并列的形式却始终保留。然而直到2014年,行政公文中仍能见到“请示报告”连体的身影。[1]为了规范适用,近日颁布的《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直接指明:“报送请示应当一文一事,不得在报告等非请示性公文中夹带请示事项。”[2]但就适用范围而言,可以发现此《条例》对于请示和报告的界定有一进步和一不足:进步体现为党员和领导干部并列。从逻辑上领导干部属于党员,此定义将其并列,意在突出对领导干部的重视,也是全面从严治党抓住“关键少数”的具体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