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东瑞
摘 要:新婚姻法在第四十六条规定了离婚损害赔偿制度,这是我国婚姻立法的一大进步,但是我国的离婚损害赔偿制度在立法上仍然有诸多不足,在实践中也存在着很多问题,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完善已经成为理论研究的必需和司法实践的难题。本文结合学界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最新研究,对离婚损害赔偿的不足及完善措施进行分析与探讨,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婚姻法;离婚损害赔偿;离因损害;诉讼时效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社会功能
(一)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含义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规定配偶一方因其过错行为,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所享有的合法权益,导致婚姻关系破裂,配偶他方得请求赔偿其财产上的损失和非财产上的损失的民事法律制度。
(二)离婚损害赔偿制度的社会功能
1、填补受害配偶遭受的物质损害
填补损害,是损害赔偿制度的基本救济手段。通过赔偿损失,使受害方的权益得到尽可能的弥补。对于受害方因离婚而导致的可以用财产进行直接衡量的物质损害给予直接弥补,尽可能地将离婚为受害人带来的伤害降至最小。
2、抚慰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
离婚精神损害赔偿的抚慰金,是一种特殊赔偿金,兼具补偿和抚慰双重功效。夫妻本是特定人身关系中的权利、义务主体,具有亲密的感情关系,一旦一方受到对方的外遇侵害,其精神打击之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