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金霞 杨 勇
(中核兰州铀浓缩有限公司 甘肃兰州 730065)
铀浓缩企业放射性废物管理包括与废物的预处理、处理、整备、运输、贮存和处置的所有行政管理和运行活动[1]。放射性废物安全是核与辐射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国内核电的快速发展,为了满足国内核电发展对铀浓缩能力的需要,国家正在加快铀浓缩设施建设规模。
铀浓缩设施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水主要来自容器清洗设施的清洗废水、设备擦洗水等,经收集后采用离子交换法处理达标后通过槽式排放方式排入环境。
放射性废气主要包括供取料厂房、液化均质厂房的工艺尾气,其中含有少量UF6和HF等有害物质。工艺尾气经过-80℃冷冻状态的中间容器收集UF6气体,再经过-196℃的冷凝器冷凝收集HF,再经吸附塔、过滤器后由真空泵机组汇入厂房局部排风系统,最后经酸雾净化塔和高效过滤器两级净化后通过排风管排入大气。
放射性固体废物包括少量被沾污的管道、阀门等金属零部件,过滤器滤芯、滤膜,废口罩、废手套等软废物,放射性废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废树脂、氟化钙渣等。可燃废物一般经初级压实打包后装入200L钢桶,废树脂、滤芯、废金属等均直接送厂址内放射性废物库暂存。
铀浓缩企业采取了一系列管理措施,减少了放射性废物的产生量,如实行放射性废物管理目标值工作,提高废物最小化意识;开展放射性废物清洁解控申请工作。但由于大多数核燃料循环前端行业均存在建造年代久远、设施陈旧落后等问题,不仅没有完全建立起科学、严格的放射性废物分类方法,特别是对于含有天然放射性核素的极低放废物,未根据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于2006年发布的放射性废物草案而明确该类废物的处置方式,最终出路尚不明确,大多数均需暂存在厂址内。
气体扩散法进行浓缩铀是最早实现的大规模生产方法,由于扩散法存在比电耗大,缺乏经济竞争力等不足。与气体扩散法相比,气体离心法拥有比耗能低、单机浓缩系数大、经济性能越来越好等诸多优点,近年来,铀浓缩行业的技术改造均逐步采用气体离心法生产工艺。随着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新建铀浓缩企业均配套建设了较为科学完整的“三废”管理系统。铀浓缩设施的放射性“三废”管理系统详见表1。
目前放射性废物管理法律法规、标准制定或修订工作取得积极进展,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2003年)、《放射性废物分类》(GB9133-1995)、《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暂时贮存规定》(GB11928-1989)、《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14500-2002)等。
虽然核电的快速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铀浓缩行业发展,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也取得一定成效,但与国内核电站、国外先进水平仍有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如下:
表1 放射性废物处理工艺
一方面,一部分放射性废物相关法规和标准已实施了十几年,已远远不能适应核工业发展的需要,另一方面,新颁布执行的相关标准大多注重核电工程,对核燃料循环前段的指导性和针对性不强,因此对于铀浓缩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造成一定难度。另外在新建铀浓缩工程审评过程中,对于放射性废物最小化也仅仅提出了原则性要求,但缺乏具有约束力的具体技术指标,亟待制定一些指导放射性废物管理实践的导则[2]。
目前,我国核电正处于快速发展阶段,铀浓缩企业规模逐年扩大,其放射性废物年产生量不断增加,而我国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的最终出路尚不明确,究其原因,主要原因是主管部门、审管部门、地方政府应承担的放射性废物处置的责任不明确、义务落实不到位,导致放射性废物运输和最终处置环节阻力重重。
与核电工程的资金投入相比,核燃料循环前段的企业新建工程的资金投入较少,而且资金大多集中利用在生产设施上,用于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资金更少,很多新建工程仍需利用原有老旧设施。因此,由于管理资金投入不足,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仍然很低。
随着我国核电的快速发展,铀浓缩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得到逐步提高,但与国内核电企业、国外先进管理水平仍有较大差距,需要采取综合应对措施。
应加快完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法规和标准,尽快形成涵盖核工业体系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和标准体系。特别应明确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放射性废物最小化的目标值,落实核设施运营单位废物最小化的目标责任制,重点是从源头上减少三废的产生体积和放射性活度、减少气载和液体流出物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活度、减少最终处置的固体废物包的产出体积[3]。
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中明确生态环境监管部门、地方政府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承担的放射性废物管理的责任和义务,明确管理部门的职责,尽快出台低、中放射性废物处置规划,有效推动各类放射性废物科学管理工作。
加大核燃料循环各环节放射性废物管理资金投入力度,以弥补上游核行业废物管理资金不足,确保均衡提高整个核工业体系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
近年来,随着核电行业的快速发展,铀浓缩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工作虽然取得一定成效,但也存在放射性废物管理法规标准不完善、管理体制不完善和管理资金投入不足的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过制定具有针对性的法规标准,并进一步明确主管部门、审管部门及地方政府的责任,加大资金投入力度等综合应对措施,逐步提高铀浓缩企业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