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评估方案

2019-08-14 07:27张小慧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9年7期
关键词:挥发性废气排放量

张小慧

(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十八研究所 江苏南京 210007)

引言

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影响区域环境空气质量的重要原因,也是国家重点控制的大气污染因子。各地区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废气治理均高度重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规定指导下,各省、市还专门制定了专项行动实施方案,来落实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

企业要落实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排放和治理,必须首先做好有机物废气排放及治理现状评估。那么,如何做好企业有机物废气排放及治理现状评估呢?

首先,企业应对本单位挥发性有机物污染废气排放与治理现状进行评估,要对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环节、废气收集情况、废气处理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编制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与治理现状评估报告,然后根据评估报告指导改进工作。下面,简单阐述一般企业单位如何做好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评估。

1 评估内容

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三点:

(1)排放量情况

应以企业上一年为基数,全面梳理生产工艺、主要产品及使用原料、治理设施、无组织排放等情况,按照相关办法(如《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全面核算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量。

(2)对标情况

对照已有或即将实施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对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排放及管理措施等情况逐一进行分析。

(3)治理方案

企业在对标基础上,进一步参照国家和地方标准(如《江苏省化工行业废气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宁环办 [2014]24号)、《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苏环办[2014]128号)、《江苏省化学工业挥发性无组织排放控制技术指南》(苏环办[2016]95号)等文件)要求,科学制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方案。

编制依据,主要根据国家和地方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可参考的法规文件、技术规范有很多,如: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8月29日修订)

《关于印发“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的通知》(环发[2012]130号)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2015年3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苏政发〔2014〕1号)

《关于印发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有机物污染控制指南的通知》(苏环办[2014]128号)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整治方案》(苏环办(2015)19号)

《江苏省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计算暂行办法》(苏环办[2016]154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京市“两减六治三提升”13个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宁政办发[2017]58号)

《关于下发南京市“两减六治三提升”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专项行动各区(园区)重点治理项目清单的通知》(宁263办[2017]14号)

《关于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宁环办[2017]90号)

《大气污染治理工程技术导则》(HJ2000-2010)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1993)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GB3095-2012)二类标准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二级标准

《表面涂装(汽车制造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DB32/2862-2016)

2 评估步骤

(1)资料收集

现场调查收集的资料主要包括:企业项目环评报告及批复、“三同时”竣工验收、清洁生产审核等资料;原辅料购买量、使用量、储存记录和产品销售与储存记录以及废弃物处理记录;工艺流程图、产污说明、企业平面布置图、污染物排放点位置等资料;工艺流程、设备清单和操作手册。

(2)现场勘查和核查

现场勘查和核查内容包括:生产车间生产状况及污染物产生和处理情况;产品产量、生产工艺、设备、污染物产生环节及收集情况;原料储存情况、装卸区物料装卸情况;是否已有污染物净化设备的数量、类别与分布;如有处理设施,现有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现状;公用工程等其它可能存在的污染源及其治理情况。针对污染物产生环节、收集与排放控制设施相关情况记录。

(3)报告编写

根据上述相关环评资料、现场运行情况分析,对照相应的治理要求及排放标准,对企业挥发性有机物产生情况进行评估,并提出相应的治理措施。

3 评估方法

3.1 VOCs排放量计算原则

(1)科学实用原则

确保重点行业排放量计算工作的科学性与规范性,增强为污染防治决策服务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2)客观全面原则

通过对重点行业各排放环节资料的全面收集,使排放量计算工作更趋全面,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排放量,计算过程应当可核查、可追溯,为VOCs污染防治提供切实有效的基础数据。

(3)分类指导原则

充分考虑各个行业生产工艺、装备、污染控制技术不同带来的排放特征差异,选用不同的计算方法,建立覆盖生产全流程的VOCs排放量计算体系。企业应当结合自身实际情况选用可操作性强、准确性高的计算方法。

(4)企业主体原则

企业是VOCs排放量计算的主体,应按要求提供基础数据,计算方法、过程和依据,并对数据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完整性负责。

(5)统一口径原则

在污染物减排、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和排污收费等工作中,同一项目应采用同一种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3.2 VOCs排放量计算方法

有机溶剂使用行业VOCs产生主要来源于使用的有机溶剂在生产过程中VOCs挥发逸散或经由排气筒排放。VOCs排放量计算采用全过程物料衡算法,计算公式如下:

E有机溶剂=E物料-E回收-E废水-E去除

E有机溶剂:统计期内VOCs排放量;

E物料:统计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的VOCs量;

E废水:统计期内企业废水中含有的VOCs;

E去除:统计期内污染控制措施VOCs去除量;

E回收:统计期内使用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的回收量。

(1)物料中VOCs含量

统计期内使用的所有物料中的VOCs量计算如下:

W物料,i:统计期内所有含VOCs有机原辅料i投用量,以企业原辅料购入凭证为核定依据。

WF物料,i:统计期内物料 i中 VOCs质量百分含量,%。

(2)VOCs回收量

企业回收有机溶剂或废弃物中VOCs含量,计算公式如下:

E回收=E废弃+E回收溶剂

E废弃:指统计期内回收的废弃物中VOCs含量。

E回收溶剂:指统计期内生产过程中有机溶剂VOCs回收量。

(3)废水中VOCs含量

应根据废水排放分析,确定企业排放的生产废水中是否含有VOCs,并确定计算公式。

(4)VOCs去除量

根据企业环评报告及现场实际情况,如VOCs产生环节均进入废气处理装置收集处置,后经排气筒排放,处理装置的处理效率为90%,生产过程中的VOCs全部进入废气收集设施中处置,因此,VOCs去除量计算公式为,

E去除=(E物料-E回收)90%

4 评估结论

根据《关于加快推进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十三五”期间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要比2015年减排30%以上,即企业在“十三五”最后一年的有机物排放量要降低到某一目标水平;2017年企业要减排10%以上,可以据此计算出企业在2017年有机物排放量要降低到的目标要求。

可充分考察企业现有VOCs处理工艺和能力,并对其处理能力禁止评估,如某单位采用过滤+活性炭吸附处置净化处理,处理效率≥90%,且经过环保部门环评验收,处理工艺符合环保要求。

5 治理措施

企业应根据实际生产情况,制定必要的治理措施,确保达到减排目标。如:

(1)加强废气收集与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确保废气稳定达标排放,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定期开展废气污染物监测。

(2)制定合理的环保设备日常维护和保养制度,确保设备稳定运转。

(3)改善工艺措施,减少含有VOCs的使用或选择VOCs含量较低的原料。

(4)根据科研生产及污染治理设备运转实际情况,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进一步进行设计和改造。

(5)选用新型设备,探索回收部分含有VOCs的废料的可能性。

(6)加强危险废物管理,确保含有VOCs的废料处理符合环保要求。

结语

通过以上几个步骤,企业可以在确定本单位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评估内容后,参照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评估步骤、评估方法,采集、分析数据,形成企业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评估结论,并在此基础上制定必要的治理措施,以达到挥发性有机物废气排放减排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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