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国家数字竞争力现状与痛点

2019-08-15 01:27陈端张涵聂玥煜马紫涵张琳宜
经济 2019年7期
关键词:协同主体数字

陈端 张涵 聂玥煜 马紫涵 张琳宜

2019年5月13日,腾讯研究院联合中国人民大学统计学院发布《国家数字竞争力指数研究报告(2019)》,将国际竞争力的研究焦点从经济领域转移到数字领域,构建起包括数字基础设施、数字经济发展、数字驱动创新、数字安全保障等十大元素的国家数字竞争力体系和国家数字竞争力理论模型。报告指出,当前国际数字竞争力呈现出中美两国领先,欧亚国家紧随其后,非洲和南美洲国家有待提升的发展格局。

数字经济的“共享”基因

新技术的持续扩散把实体经济和虚拟经济联结成为一个日益生态化的复杂巨系统,各种价值网络交互错杂,不仅在重构世界经济版图,而且不断改变国家创新生态体系,一些新兴主体力量迅速崛起,在经济社会数字化转型进程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既需要鼓励支持以激发其创新活力,又需要规范引导以避免伤害社会公共利益底线和消费者权益底线。济南大学教授张振鹏认为,数字经济需要与之相适应的国家产业治理能力,这一能力将内嵌在国家竞争体系,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构建一个制度激励—技术扩散—社会转型的良性自激励机制变得越来越重要。

虽然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速度惊人,但优势更多体现在日新月异的模式创新、庞大的市场容量、众多的人口红利等方面,在面向消费端的电子商务、即时通讯及其衍生服务、科技金融领域的发展成就突出,但核心技术缺失、创新能力不强,原创性研发和融合性创新水平与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而利用标准和规则等手段建立“护城河”,是发达国家强化行业垄断的惯用做法,中国要建成数字经济强国,必须在更高层面上参与甚至主导相关技术、产品、服务的国际规则及标准制定,以占得先机和话语权。必须主动出击,面向科技战略制高点和数字经济主阵地,以制度创新、技术创新、产业创新、体制创新、业态创新、模式创新提升融合发展能力,破茧成蝶。

数字经济天然的“共享”基因决定了其发展及治理的全球性特征,争夺数字经济制度规则话语权和数字治理体系建构话语权不仅是为中国经济“弯道超车”赋能助力,也是牢牢把握下一轮发展战略机遇期新内涵、新特征,把握战略主动权的需要,因为国际社会的角色扮演和利益格局归根到底取决于国际合作博弈规则的偏向。

多技术交替的数字经濟

就技术引领的创新潮流态势而言,当前ABCDEHI协同创新正在演变成为新经济发展的源动力。所谓“ABCDEHI”就是人工智能(AI)、区块链(Blockchain)、云计算(Cloud)、大数据(Data)、新能源(Energy)、边缘计算(Edge Computing)、物联网(Iot)这几大关键技术,这些新兴技术不断融合,群体性、链条化、跨领域创新成果屡见不鲜,颠覆性、革命性创新与迭代式、渐进式创新相并行。云计算积累的大量数据给机器提供了学习素材,机器通过算法分析数据,并自动归纳总结成模型,最后使用模型做出推断或预测,以哺育人工智能学习,而深度学习是AI技术应用于现实的基础,数据越充足、计算能力越快,得出的结果就越准确。大数据技术推动了物联网的健康发展,使之成为重要的数据采集和数据共享平台,推动了商业应用和业务洞察力的提高。区块链和大数据是生产力与生产关系发展的天然结合,而区块链技术与云计算技术的有效融合可使信息被破坏或被篡改问题得到解决。

创新生态体系面临整体重构,创新主体、机制、流程和模式发生重大变革,不再受到既定的组织边界束缚,资源运作方式和成果转化方式更多地依托互联网展开,跨地域、多元化、高效率的众筹、众包、众创、众智平台不断涌现,以数据增值为核心竞争力的数字经济生态系统逐渐成型,但目前我国数字经济理论研究和体系搭建远远落后于现实经济发展速度,需要准确把握好政府引导和市场主导的关系、技术扩散与实体经济的关系、创新发展与融合监管的关系、经济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国内发展与国际发展的关系,针对层出不穷的数字经济新业态新模式,把握变中之不变,有效识别其中更具关键作用、引领作用的主体,充分发挥不同层级、不同能级多元主体的积极作用,在制度设计过程中充分考虑不同治理主体的利益、价值偏好和资源影响力等,让政策设计最大程度地与政策土壤协同起来。

协同治理新领域的关注点

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涉及的主体众多,需要明确各种主体的权责划分及相互关系,建立起相应的绩效考核体系以方便量化评估;此外,数字经济多元治理主体之间并非分割分裂关系,要着眼于数字经济复杂巨系统的构成和运行特征划分成为相对清晰的子系统,以便政策操作更富针对性。

当前我国数字经济发展的主要驱动力来自两个方面,一是传统行业从自身经营和发展的角度构建适合自身特点的新型数字生态网络,从而获得新动能、实现新价值;二是新兴数字经济产业主体从服务产业升级的角度充任各行各业的连接器和生态共建者,形成新的价值网络,这两方面应互为支持、缺一不可,以协同创新推动技术创新上、中、下游的对接与耦合是其中的关键问题。

同时,在这一过程中传统产业主体和新兴数字经济运营主体之间的资源争夺和利益博弈日趋激烈,发展进程中多元化的利益诉求导致利益分歧较大,需要用历史的、发展的、辩证的眼光综合审视新业态新模式涌现及治理进程中所面对的利益沉积,在政策制定过程中有意识地完善有效表达和有序参与机制,谋求产业发展进程中各方利益的最大公约数和行动上的最高程度共识以形成发展合力。

协同创新领域的社会关注点主要集中在创新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两个方面,对于各种创新要素之间,尤其是大数据作为新兴要素与传统要素之间的协同作用探讨深度尚嫌不足。数据信息共享可以有效降低数字经济交易成本和治理成本,但我国区域辽阔、人口众多,管理上也存在条块分割、缺乏明晰统一的标准规范及操作指引等深层障碍因素,数字经济在快速发展过程中暴露出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如在横向上存在数据部门化、碎片化、单一化现象,在数据汇集、分析以及共享应用等方面不乏潜在的风险隐患,如数据泄露、篡改以及倒买倒卖数据等不良行为。在数据全生命周期管理中也面临着多种安全问题,包括大数据采集时的可信性、数据传输中的机密性和完整性、集中存储时被非法入侵或泄露的风险、数据开放和共享权限设定、数据隐私保护问题、数据确权问题、数据价值识别及脱敏问题等。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网络安全法》,但还未出台一部包含网络安全、审慎监管、数据资源共享、个人信息保护等全方面适应数字经济发展的法律,一定程度上是因为数字经济高速发展与产业生态持续演变的特性,在立法时机的选择、立法策略的设定和立法框架的形成等诸多关键决策领域带来了一系列挑战,政策创新作为监管引导的一种方式,如何与法治建设协同是亟需考虑的重要问题。

要着力营造规范有序、包容审慎、鼓励创新的数字经济发展环境,用新治理激发新活力,就要着眼宏观经济运行和现代经济体系构建全局,在依法治理、科学治理、协同治理方面持续努力,对多元创新主体可能遇到的风险分类评估,在此基础上建立起基于数字经济协同治理整体的风险评价体系,完善产业风险预警和分析体系,强化风险处置决策机制,提高对新兴经济领域潜在风险敏感性和突发情况快速处置能力,以公共管理和决策工具体系的完善来缩短风险监测信息反馈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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