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完成第二次修订

2019-08-20 01:11
中国房地产·综合版 2019年5期
关键词:之日起管理中心公积金

日前,国务院总理李克强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决定》指出,为了依法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深入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和政务服务“一网通办”,国务院对与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不相适应的有关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修改了6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主要内容包括:在优化社会保险登记手续方面、优化不动产登记和房地产开发企业备案、挖掘城市道路的审批以及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等手续方面。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于1999年4月3日国务院令第262号发布;2002年3月24日国务院令第350号《国务院关于修改<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订;2019年3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10号)第二次修订。其中主要涉及《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章缴存,第十三、十四、十五条的内容。

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第十四条修改为:“新设立的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自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

“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的,应当自发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内由原单位或者清算组织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并自办妥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之日起20日内,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第十五条修改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

“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

从所修订之处可以看出,三项条款中的“到”都改为了“向”,“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的环节一律删除。自此以后,不论是住房公积金的账户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还是办理转移、封存手续,流程都大为简洁,一些原需到现场办理的,通过互联网就可以办理了。这不仅是国务院进一步优化“放管服”的重大举措,也是对住房公积金人提出的新要求。我们期待全国各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快速行动,依政施策,以我们的优质管理与服务,增强住房公积金缴存者的制度获得感与居住幸福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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