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司法中的社工介入:美国经验与启示

2019-08-21 07:35:40吕泰彧
长春教育学院学报 2019年6期
关键词:青少年

吕泰彧

一、美国社工介入少年司法的历史沿革

19世纪,在资本主义发展早期,童工的大量使用曾一度给美国儿童带来深重的灾难。马克思曾经这样描述当时的童工:“花边工厂如同吸血般剥削儿童的劳动”“儿童的血液成为美国资本的资助者”[1]针对这样的情形,社会工作者四处奔走,试图解决严峻的童工问题,他们的努力促成了一系列有关儿童和青年的保护政策,这为儿童福利体系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建立打下了基础,也是美国社工最早介入儿童福利体系和少年司法制度的开端。

19世纪30年代,主张改革的社会工作者认为应该将罪错青少年与“有害的道德影响”分开管理,并通过严格的日常管理、艰苦的工作和监督重新塑造青年的性格。早期的青年矫正机构使用正式、严格的时间表、固定的活动计划和粗暴的手段。当时的社会主流观点认为,坚定的纪律和道德指导可以治愈家庭和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带来的缺陷。[2]

“缓刑之父”奥古斯都促进了这样的局面。他在1841—1858年间与等待审判的青年进行交流,亲自保释他们并履行对他们的观护责任,这通常被认为是缓刑制度的起点。1878年,马萨诸塞州正式通过缓刑,将缓刑作为未成年人的一种倾向性惩罚;只要罪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罪,他们就会被释放。[3]缓刑很快成为少年犯的主要惩戒模式。到1920年,缓刑的做法已经蔓延到美国三分之二的州。[4]尽管社会工作行业不宣称奥古斯都是一名社会工作者,但他的行为与司法社会工作者是一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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