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和法律控制

2019-08-21 01:02张安喆
消费导刊 2019年12期
关键词:控制知识产权法律

张安喆

摘要:保护知识产权可以使人们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过程中发挥出更大的创造力与动力,从而推进国家整体科学技术水平的提高和经济及文化的发展。在国家建设中发挥着不可磨灭的作用。本文阐述并分析了我国当前在知识产权领域存在的问题,并就这些问题提出了一些风险控制措施。

关键词:知识产权 制度风险 法律 控制

引言:随着科学技术发展,经济全球化浪潮已不可阻挡。在全球化中,如何以科技进步推动经济发展已成为所有国家所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所以对知识产权的保护这一方面,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开始加大力度实施。但我国法律在这一方面还有较大欠缺,严重阻碍了我国经济社会发展进程。本文就知识产权制度存在的风险和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法律控制展开了以下分析与建议。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制度问题

通俗来讲,知识产权即为权利人在进行某些智力劳动后对所产生的智力劳动成果享有一定时间的财产权利。其特点是具有专备性、时间性和地域性。知识产权本身会带来一定的风险,而社会的进步,现代化的快速发展与人类本身所做的决策更使这一风险凸显出来。如何规避知识产权风险,增强抗风险意识,是许多国家亟待解决的问题。发达国家拥有较长的法制建设时间与较完备的法律,其知识产权的建设融入了本国的文化和社会需要。但对于发展中国家,法制建设时间不足,法律制度相对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只得将不适于本国国情的法律嫁接于本国法律体系中,这就带来了知识产权的风险。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仍需完善法律法规,提高制度保护意识,从而降低知识产权风险。

二、知识产权在若干领域的制度风险分析

(一)全球化风险

当今全球化社会不断发展,各个国家间的联系越来越密切,世界形成了一个不可分割的整體。这其中,发达国家综合国力较强,在国际重大事务中拥有较高话语权与国际地位,相较之下,发展中国家处于劣势,表现出失衡的局面。在知识产权制度制定中亦是如此。同时,发达国家由于资金技术上的优势而掌握了大部分核心技术,加之其掌握了核心知识产权,便垄断核心技术,导致了知识产权的全球化风险,造成知识产权利益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的失衡。发达国家保护自己的核心技术的同时,却遏制发展中国家从核心技术中获利,而发展中国家因知识产权保护法的不够完备而无能为力。

当今世界的经济发展以其科技发展的贡献为主导,一个国家的经济实力往往体现了它的综合国力。知识产权是科学技术最好的“保镖”,从某种层面来说,一个国家国际地位的高低与其知识产权是密不可分的。要想获得国家的发展就一定要取得知识产权的发展。

(二)技术风险

科技进步在推动社会进步的同时也带来风险。这种风险来源于人类本身的发展。信息技术的发展加快了信息传输的能力,也使网络侵权等事件频频发生。此外,新技术本身也具有两面性,如转基因技术在增加粮食产量的同时也会造成一定程度的基因污染,甚至生物入侵,其负面影响仍不可忽视。

(三)文化风险

在文化方面对知识产权的保护,相当于一种文化的垄断,威胁着文化多样性的发展。其表现为某些国家以知识产权的名号进行文化输出,利用文化渗透性摧毁别国文化。或者对一些文化进行加工,赋予其不同含义且在别处传播。由此可见,文化风险带来的是对文化多样性和文化传播独立性等的影响。

(四)生态风险

目前来看,知识产权体系中专利评判的标准对创新材料的来源没有控制,不考虑其创新性。在生物技术方面就导致了掌握生物资源就掌握了生物技术。有技术而无资源的地区抢占先机,无技术但有资源的地区只能袖手旁观。这就给生态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带来威胁。

三、我国的知识产权制度缺陷

当前,我国很多企业走向国际,进军海外市场,在这个过程中也面临了不小的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来自于别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部分国家或者利益集团为了保护本国市场,不恰当地运用知识产权保护规则,遏制我国企业开拓新市场,甚至存在部分垄断行为。在部分发达国家,中国的企业面临不合理的知识产权壁垒,极大地阻碍了企业的发展。在发展中国家,权利的滥用则更加普遍,许多已经拥有当地市场份额的跨国公司不择手段地打压中国公司,甚至使我国部分公司长期陷于诉讼.这不仅使我国企业蒙受巨额的经济损失,并对我国公司的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目前,我国在国际诉讼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我国缺乏完善的对知识产权滥用的法律规定与执行体系。

不断受到其他国家侵害的知识产权,应该引起我国法律部门以及文化部门的重视。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上,我国尚存在着较为明显的问题。立法者往往忽视知识产权之本,而重视知识产权之末。再加上其他的制度缺陷,导致了我国传统文化,被大肆强占或掠夺。同时,我国国民普遍缺乏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缺乏文化自信力,使传统文化相关产业的建设与发展举步维艰。

四、知识产权风险的法律控制

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制度风险较大有多重原因。首先,是发展中国家对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的缺失。相对于发达国家拥有较完备的知识产权的法律基础,保护知识产权在广大发展中国家还是一个新兴概念。在国家法律体系的发展进程中,发达国家逐渐形成了科学的立法与决策机构,对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也给出了较为详细的制定与实施方法。相较之下,发展中国家在这一方面还有所欠缺。同时,发达国家国民素质较高,对知识产权地理解和重视程度较高,而发展中国家缺乏实施知识产权法的群众基础,导致对保护知识产权不重视。再者说来,发达国家立法,执法人员具有很强的专业性,这也给保护知识产权提供了基础。在这一方面,发展中国家人才培养力度不够,人才缺乏且专业性不强,不能很好地制定与实施法律。其次,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不够重视。某些发达国家利用不正当手段歪曲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条款并从中牟利,甚至干涉别国的法律建设,导致发展中国家在国际竞争中处于劣势。最后,是发展中国家的自身问题。除却发展中国家在法制建设的漏洞,民族文化方面对知识产权风险也有很大影响。许多发展中国家在历史中长期受制于人因而缺乏文化自信,面对西方发达国家强大的文化输出很容易失去文化自信。而且发展中国家对传统文化保护力度不够,容易使发达国家利用其知识产权方面的优势从中获利而本国却无法享有传统文化所带来的利益。所以,加快知识产权本土化势在必行。

针对知识产权的制度风险,笔者从法律的角度提出如下建议。

(一)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

能否控制知识产权风险首先在于法律的制定。制定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一定要有前瞻性。随着技术进步,法律条款可能会出现越来越多的漏洞,所以在制度建立之初就要严格规避风险。同时要建立公平的,高效的法律体系。要尊重每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也要对别国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予以强烈谴责。对于国内,法律制定的定位是为了国家利益,因而要防止私人利益过分扩张,要确保禁止使用国家知识产权谋取私利。更重要的是要在激发个人研发动力的同时保护公众利益,平衡公众利益与私人利益。

(二)确保司法体系严密

在立法时要尊重客观规律,法律制定者要有一线工作经验,使法律完备且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执法人员也要具备专业能力,形成具有专业特征的法律体系。我国已经设立知识产权法院,但是目前的知识产权法院尚存在一定问题。这是因为,我国缺乏完备的对专门法院管理的法律。在部分专门法院内,甚至出现法政不分、法企不分的现象,并缺乏国家权力机关的有效监督,因而,为确保司法体系严密,在体制上对知识产权法院进行改革非常必要。

(三)加强公众教育.增强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要加强知识产权监管与防范意识,让法律体系长存。最后,应当增强公众对知识产权的了解与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做好宣传教育,形成推行法律的公众基础。

结语:在知识经济充分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建立完善的知识产权体系不仅可以激发个人创造的激情,更是国家在国际竞争中抢占有利地位,推动国家与个人的发展,建设创新型强国。应加快知识产权法制建设进程,确保司法体系严密,以及加强公众教育,进一步完善知识产权体系,使创新引领发展,让科技发展成为我国发展的重要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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