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新刑事诉讼法的确立,标志着认罪认罚制度在实践中的全面实施。随着合作式司法的改革深入,拥有与检察监督、辩方协商、程序分流调控权力的检察机关,不仅是在审前程序,乃至整个诉讼程序都发挥着主导作用。关于认罪认罚案件被追诉人的审查逮捕、审查起诉、量刑建议的适用都有了不同于传统案件的改变,这对于检察机关进一步履行职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挑战。
【关键词】 认罪认罚从宽 量刑建议 检察监督
一、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权的刚性效力保障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对于法官而言,一般只具有参考效力,不具有制约效力。根据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第201條之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易言之,如无例外情况,检察机关在与犯罪嫌疑人认罪协商后确定的量刑建议,在审判环节,经法院审查后,该量刑意见能够制约法院的判决结果。
该规定的入法,很大程度上赋予了检察机关量刑建议的刚性,保障了量刑建议的法律约束力。相当于将普通的认罪认罚案件定罪量刑的部分决定权由法院让渡给检察院。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能在实体裁判得到法院的确认,保障了认罪认罚从宽协商内容的确定性。检察机关可以提前掌握话语权,从侧面上看,对量刑结果的可预知性又能提高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在检察环节的适用率,使被告人有充分理由相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优越性,更愿意参与到协商活动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