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新颖性宽限期法律问题研究

2019-08-21 01:17:16余红黄珍
大经贸 2019年6期

余红 黄珍

【摘 要】 专利的新颖性宽限期是指在先申请专利制度下,专利申请人在申请日前公开其发明创造行为的一定期限。在建设创新型国家的视域下,透过对域外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研究,我国采用的狭义的宽限期已逐露弊端,造成专利权人的利益缺失,与国际主流趋势脱轨等问题。因此,应通过专利法回应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实践,扩长专利宽限期至12个月,同时扩宽新颖性宽限期的豁免情形。

【关键词】 专利 宽限期 新颖性

一、问题的提出

在路虎极光与江铃陆风X7两个专利案件的诉讼中,是我国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制度的具体适用,作为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典型案例,尤其是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两家的专利权无效的决定,引发业界争议。根据专利法规定,对于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已经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申请的专利不得在申请日前取得的权利冲突,我国的专利新颖性宽限期为6个月。路虎申请极光外观设计专利是在外观设计首次展出后过了将近11个月的时间。才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交专利申请,显然已经过了宽限期的最后期限,丧失新颖性,且是路虎公司自己的行为导致丧失新颖性。通过该案,本文引申出关于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宽限期的如下问题:企业在外观设计首次展出后,应当如何保护自己的专属权利;专利被判定为无效,为什么会授予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新颖性宽限期在我国适用广义新颖性宽限期,还是狭义的新颖性宽限期更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利益,更能满足公共利益的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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