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因拒开发票牵出的涉嫌偷税案启示

2019-08-27 09:26胡海
税收征纳 2019年8期
关键词:开发票收据收款

胡海

前不久,浙江省某县税务稽查部门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当地一家电器有限公司(一般纳税人)销售空调机时,拒开具销售发票(指从税务部门领购的发票,下同)。对此,当地税务稽查部门依法进行立案稽查。在稽查取证过程中,却拨出萝卜带出泥,发现了当事人私设内账(指不对外公开的账)隐瞒销售收入125.3万元(不含税),涉嫌偷税21.3万元的事实。可谓:拒开发票惹祸上身,群众举报内账被查,当事人悔不当初。本案对征纳双方的启示,彼耐人寻味。

一、拒开发票被举报

日前,李林(化名)在向当事人购买一台约2,000余元的家用空调机时,柜台服务员向他提供了一份自制“收款收据”。李林见状要对方开份销售发票,而营业员却以个人购买空调因价相对便宜,只能提供“收款收据”为由而拒绝。营业员同时表示“收款收据”盖有公司财务章与销售发票一样,在保修期内可凭“收款收据”享受同等的维修服务。李林是某企业出纳,心理明白:单位购买空调因要报销,不得不开具销售发票,而针对个人则用略低的价格来吸引消费,再开具“收款收据”应付,其目的大多是企图隐瞒该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李林要求对方开具销售发票无果后,便向税务稽查部门反映了上述情况,并提供了对方开具给自己的“收款收据”复印件。

二、寻找案件突破口

税务稽查部门依法定程序立案后,稽查人员认为:该案虽有“收款收据”证明当事人涉嫌发票违规的事实,但开具“收款收据”所取得的销售收入,却有两种处理方法:一种是按“未开具销售发票收入”入账,并申报纳税;另一种是隐瞒该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当事人若按前者办,只能认定其“未按规定开具发票”进行处罚;若按后者办,则往往会同时隐瞒进货和销售情况,加之现金交易,很难取得涉嫌偷税违法行为的“证据链”。对此,稽查人员为寻找案件突破口,开展了外围调查后,掌握了两条重要线索:一是“收款收据”由柜台营业员吴某专人负责保管及开具;二是开具销售发票的部分的货款,连同发票“记账联”交财务室入账,而开具“收款收据”的部分货款,则交给经理秘书王某记内账。从操作流程分析,当事人及有可能存在涉嫌偷税问题。该案的突破口也因此明确,从营业员吴某处获取全部的“收款收据”和秘书王某所记录的内账,是查办此案的关键点。

三、突击稽查获内账

稽查人员针对所掌握的线索,一个缜密的突击稽查方案也就此形成:由6名稽查人员分成三个小组,每小组2人,第一组负责到经理室提交稽查文书及秘书王某办公室收集,并调取相关内账;第二组负责到营业员吴某处查找,并调取全部“收款收据”;第三组负责到财务室调取相关账证资料。择日,三个小组同时行动,直奔指定地点。当第一组来到经理室时,发现李经理正和王某嘀咕什么,见有税务稽查人员进门,李经理起身迎接,并示意王某离开。稽查人员讲明来意,并迅速办妥稽查法定手续后,转身就来到王某办公室,从电脑中查获了去年以来的“公司内账”及已打印成册的“公司商品进销明细账”,清楚地记录了一年多时间来,公司的进货渠道、进货数量、付款金额和销售记录等。与此同时,第二、三组也成功地调取了“收款收据”和公司财务的全部账证资料,突击稽查首战告捷。

四、水落石出受处罚

经深入稽查发现,该公司的经营业务错综复杂,货款支付更是五花八门,除了银行转账、现金支付外,还有个人垫付、以货易货、销售折让抵付进货款等。稽查人员用了一个多月时间,对公司的账证资料、纳税申报资料、“收款收据”及内账进行了认真细致的稽核实比对分析,在理清进货渠道及数量和支付金额、对应的销售数量和金额,以及销售收入和已申报纳税的销售额及税额后,终于发现当事人在稽查所属期限内,通过开具“收款收据”隐瞒销售收入金额125.3万元(不含税),未申报缴纳增值税21.3万元的事实(因账面亏损,经调整后,无企业所得税)。同时,公司私设内账隐瞒该部分销售收入,不申报纳税的不法行为,也取得了经理、财务人员、营业员吴某及秘书王某等证言佐证。就此,一起因拒开销售发票被群众举报而牵出的私设内账偷税案,也因此水落石出。税务部门履行了法定程序后,下达了税务行政处理和处罚决定书,追缴偷税款及加收税款滞纳金,并处一倍罚款。当事人如期履行处理、处罚决定书后,公司负责人后悔莫及,并表示:教训深刻,值得反思,今后一定要依法经营,诚信纳税,无论是单位还是个人购买商品,均如实开具销售票。

五、本案的几点启示

本案虽是一起以不开发票隐瞒部分销售收入涉嫌偷税的常见案例,但从本案的查处中可得到两方面启示。

1.针对纳税人的几点启示。一是依法经营诚信纳税,已越来越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以拒开或不开销售发票等手段来隐瞒销售收入的涉税风险越来越大,稍有不慎,就会被群众举报。二是随着税务部门纳税服务质效的不断提升,开具销售发票已实现“网络化”,只要按照税务部门要求安装开票软件,足不出户就可随时开具销售发票,拒开或不开发票的理由也越来越不充分。三是税务部门科技化及信息化管税程度越来越高,每一项经营业务的发生,或多或少都会留下蛛丝马迹,偷逃税的空间也就越来越小,且一旦涉嫌偷税被查获,不仅要追缴税款,加收税款滞纳金,还要面临行政处罚,甚至追究刑事责任,得不偿失。

2.针对税务部门的几点启示。一是税务部门强化《发票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和宣传仍然十分必要,营造依法经营,依规开票,诚信纳税的良好环境。二是销售方“拒开发票”往往会涉嫌偷税,对此类案件应当重视查前调查分析,明确办案思路,从多方位、多角度,细微入手,寻找办案突破口,从重、从严、从快查处此类案件,不断提升税务稽查对涉税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三是查处此类案件,要善于发现蛛丝马迹,一旦获取重大线索,就要耐心细致,顺藤摸瓜,“从货物到发票”和“从发票到货物”,以账账、账证、账实、账款核对等手段,查清购销渠道、数量和收付款及申报纳税等情况。四是要重视突击稽查的运用,突击稽查往往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对当事人有较明显的涉税违法违规等行为、且事后取证会面临较大困难的案件,就应当果断采取突击稽查方式,以确保税务稽查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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