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资本诉讼中债权人相关主体权益保护

2019-08-27 02:16廖原
今日财富 2019年23期
关键词:民事责任公司法债权人

廖原

保护债权人利益是公司法制定的目标之一,公司资本制度设计的主要价值就是追求股东、公司与债权人利益的协调性。作为保护债权人的担保机制,最低注册资本限额在2013年的《公司法》修订中被废除,一起取消的还有验资制度、注册资本分期缴纳制度,这破坏了之前对债权人保护的机制。本次资本制度改革便捷了股东投资,但却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存有不足。[史际春:《企业和公司法(第4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2页。

]除了此次公司资本制度改革凸现出债权人保护的问题外,还由于之前立法者构建了庞大的注册资本规则群来保护债权人,忽视了其他制度的构建与运用,变现为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不健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还不完善,公司信用机制未能发挥作用,公司管理者责任设置不到位。

一、债权人保护问题

公司法的主要任务之一就是确认交易的可靠性和安全性,维护股东、债权人及公司利益之间的平衡。

(一)公司人格否认

《公司法》第20条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这一关于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的基本规定,是防控与公司交易相关主体交易风险的重要法律手段,然而,这一制度并未能充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从立法层面看,由于我国司法经验积累不足,对于是否引进并确认公司人格否认制度存在争议。致使公司法人格否认规定“较为原则,实务中不易操作。这并非立法的疏漏,实为不得已而为之。结合2013年《公司法》修订后对公司资本制度的要求,如果股东认缴的巨额出资中相当高比例的实缴发生在数十年之后,此时公司明显欠缺偿债能力却缔结了大笔金额的合同,在此种极端情形下,法院可以根据种种情事,认定股东欠缺利用公司人格开展营业的诚意,而是利用有限责任通过公司这一“外壳”将投资风险外化给债权人,从而判定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责任。

从我国及公司法人格否认举证责任的实际情况看,有人主张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规则。对此,笔者认为,为了鼓励债权人积极使用这一法律武器,遏制股东出资不足,滥用公司独立人格侵犯交易相对人的利益,此方法值得谨慎采纳。最后,在总结积累司法实践经验的同时,对资本明显不足情况下公司法人格否认的相关问题加强研究,尽早出台相关司法规范,尽早完善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确定公司人格法人适用的具体范围或事项。明确公司资本明显不足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的基本规范。

(二)“反向刺破公司面纱”规则

外部人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是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刺破公司面纱系英美法上概念,我国一般称之为公司法人格的否认,通常指公司债权人为实现自己的债权,主张否认公司独立人格,要求股东承担本属于公司的义务。后来,这个制度的适用范围不断扩大,不仅公司的债权人,公司股东等内部人员,甚至股东的债权人等与公司本没有直接关系的外部人员,也可以在特定条件下主张刺破公司面纱,由此形成所谓反向刺破公司面纱制度(以下简称反向刺破)。在反向刺破的概念被创造出来以后,通常意义上的那些刺破公司面纱判例被称为“传统”刺破公司面纱,以示区别。[李建伟:《公司诉讼专题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0页。]

(三)公司信息披露问题

完善的信息公示制度本身就会对公司的信息公示形成良好的制约机制,因为信息全面而持续的公开,会使不真实的信息迟早暴露出来,从而影响到公司的信誉。所以,越早建立健全公司信息公示制度,就能越早地形成良性循环的制约机制。现实生活中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和相关信息管理机构对公司信息查询设计的程序规则或不合理的收费,不仅与公司信息公示制度所要达到的公开目的相违背,而且也会阻碍公示制约机制的生成。需要注意的是,基于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实施需要而论及的、基于信息公示构建的公司信用机制,虽然是公司信用体系的一个重要内容,但并非全部。公司信用体系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按照某些学者的观点,其包括信用标准、信用评价、信用信息传播、信用监督管理、企业信用建设咨询服务等内容。而公司信用又是社会信用的一个类别,是社会信用的组成部分,健全的公司信用体系,应当是与社会信用体系同步发展、有机联系并相互作用的。

最后,構建信息披露责任制度。长期以来,我国一直注重信息披露方面的行政责任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制,往往忽视民事责任制度的建设。例如,对于企业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使相关利益者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时,我国更注重行政责任的承担。例如,国务院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对公司年度报告进行抽样检查,对检查中发现其真实性存在问题进行公示和警示。实际上,更应重视民事责任,以保护相关利益方免受非常损害,这种经济型的损害是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难以弥补的。

二、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

虽然一般类公司注册取消了验资要求,但是实缴增资和特殊类型公司依然需要提供验资报告,而且公司如果想要提升自己的市场信用价值,或者债权人想要调查某个公司的资产情况,也会聘用中介机构进行验资。同时,一旦企业接受了验资就要受到验资报告的约束。因此,在当前公司资本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分析中介机构的责任问题依然具有现实意义。

(一)中介机构虚假验资及其责任性质

所为中介机构虚假验资是指资机构违反验资程序,故意出具假证明或者疏于查验而出具内容与事实不符的证明性文件,由此而引发的诉讼为验资机构虚假验资之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起草人在该司法解释的解读中认为,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是企业申报设立时想工商局递交的必不可少的证明问题,是工商局审查及发放《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重要依据,会计事务所验资报告汇总确认的企业资本金额一经工商注册登记,公告并记载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成为经济交往中该企业对外经济实力的信誉。可见会计事务所为公司设立的虚假验资报告,其后果不单单是帮助不具备法人物质条件的企业取得合法身份,尤其是当载明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金作为企业资信证会计资信使用,骗取他人信任签订合同,最后总损害的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二)中介机构虚假验资民事责任构成要件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与合同当事人是否存在直接的法律关系,并非会计事务所所出具虚假验资报告承担民事责任的要件,会计事务所虚假验资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两个:一个是会计师主观上存在过错,会计事务所不承担责任。二是建立在会计事务所虚假验资基础上的公司注册资本,确实作为该公司的资信证明使用,并给合同相对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该公司经济实力产生错误的判断,导致该公司从成立之时就武力或不能完全偿还债务而损害合同向对方当事人权益的事实发生。以上两个是会计事务所承担虚假验资民事责任的必须同时具备的两个要件,缺一不可。

(三)中介机构虚假验资诉讼中民事责任分配

在民事诉讼程序中,举证责任的分配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规则,但是债权人一般属于信息弱势群体,如果要找到足够充分的证据来起诉造假的验资机构比较困难,因此极易处于不利的被动地位,对他们的正当权益也无法得到有效维护。因为凭证、账簿等证据都是不公开的,大部分都掌握在被告手中,原告如何在法庭上通过举证来一一说明被告的责任呢?因而举证责任在原告方还是在被告方,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案件的胜诉与否。

因此在虚假验资诉讼中,采取举证责任倒置的方式更为合理。举证责任倒置是将应由主张权利的一方当事人负担的举证责任转由否认权利的另一方当事人负担。对于债权人来说,要证明验资机构虚假验资是很困难的,一方面债权人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会计专业知识,对于验资机构是否依照正当程序进行验资!验资范围和依据是否合法等问题无法作出清楚的判断,另一方面账簿等验资凭证一般都掌握在验资机构或者投资主体的手中,债权人无法轻易获得这些第一手的资料。因此,如果此时适用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适用过错推定,由验资机构来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则显得更为公平公正。

(四)中介机构虚假验资承担民事责任范围

虚假验资的民事责任属于补充责任。只有在债务人、债权人的出资人不能清偿债务时,才会发生虚假验资赔偿责任。补充责任是关于承担次序的规定,出具虚假验资报告的会计事务所之所以承担补充责任,是因为与债务人本人或其出资人相比,验资行为并非直接的交易行为,在债务人或其他出资人欺诈时,验资人承担的风险比较大,因此,其只应承担法定补充责任,次序应当处于债务人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义务人承担人之后。

三、结语

结合对公司资本制度大刀阔斧改革的背景,特别是取消了最低注册资本限额以后,公司资本制度面临了很多新问题。同时,由于事后调整范式需要一系列配套制度的跟进,我国当前的配套规则跟进还尚待完善,这就给司法实践提供了很大压力,尤其在股东出资、出逃出资、关联交易规则、破产啟动规则等方面。本研究借助公司资本制度的法律原理,结合法院司法实践案例,通过对公司资本诉讼类型化分析,进而围绕股东、公司管理层、债权人和其他主体在公司资本诉讼中的主体视角进行分析,梳理和探索公司资本诉讼的案由,并努力归纳出新公司法下可能出现的新案由,为完善我国公司法学理论体系和公司资本纠纷提供有效途径,进而推动我国事后调整范式的完善。

(作者单位:中共东莞市委党校政法教研部)

猜你喜欢
民事责任公司法债权人
浅析债权人代位权行使的效力
公司法一体化:中国视角及启示
民事责任能力问题的探讨
刍议附担保债权中债权人撤销权行使问题
网络服务商的版权侵权民事责任分析
论储蓄合同中银行卡盗刷的责任承担
成果导向教育法在公司法本科教学中的运用分析
董事忠实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