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技创新创业链与激励机制研究

2019-09-09 06:13洪银兴
人民论坛·学术前沿 2019年13期
关键词:创业科技创新激励机制

【摘要】在全社会促进科技创新创业需要建立激励创新的体制机制架构。这种体制机制需要根据科技创新创业链各个阶段的创新特点作出安排。创新激励的机制涉及政府激励、市场激励和企业激励三个方面。政府的激励主要是引导性投资激励,主要在激励离市场较远、信息不充分、私人投资不愿进入的外溢性较大的阶段。科技创新创业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知識资本和创业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孵化新技术阶段追求的是创新成果价值最大化,创新激励需要更多重视知识资本价值及其实现。在科技创业阶段追求的是创业企业整体价值最大化,创新激励则要更多重视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及其实现。这两个阶段都需要充分利用资本市场激励。

【关键词】科技创新  创业  激励机制

【中图分类号】F27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6619/j.cnki.rmltxsqy.2019.14.001

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需要在全社会形成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氛围。这就需要推进改革。改革就是要从体制上发挥创新驱动的原动力作用,把创新引擎全速发动起来,最大限度解放和激发科技作为第一生产力所蕴藏的巨大潜能。激励创新的改革从何处入手、着力点在哪里?回答这个问题,就需要研究科技创新创业链每个阶段的创新特点和激励创新要求。

几个重要假设

本课题基于本人已有的研究成果先作如下假设并作为研究的前提。[1]

(1)本文所研究的激励创新机制所要达到的目标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要求的: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经济强、国家强的通道,建立有利于出创新成果、有利于创新成果产业化的机制。本文的方法论主要运用机制设计理论。

(2)过去的技术创新主要在企业内进行。现在在新科技革命的背景下,核心技术是国之重器,培育核心技术的技术创新的源头在大学和科研机构的科学新发现,即知识创新。因此科技创新的全过程的起点是知识创新,其中包括新创意,接下来经过基础研究成果孵化为新技术的环节,采用新技术的环节(包括科技创业环节),最终进入高新技术产业化阶段。这样,整个创新链如图1。

科技创新链的各个阶段中,创新的内容是不一样的。知识创新阶段是基础性科技创新,孵化阶段是应用性科技创新,也就是通常说的发明阶段。采用新技术阶段直至高新技术产业化阶段除了要对采用的新技术进行改良性创新外,还要进行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创新。

(3)虽然本文认为基础研究是创新的源头,因此特别需要重视对基础研究的激励,但本文研究的激励机制的重点则是从孵化和研发新技术阶段开始。其理由是经典的创新定义都是指新发明、新产品、新工艺、新方法或新制度第一次运用到经济中去的尝试(弗里曼)。[2]因此本文所讨论的创新阶段从研发和孵化新技术开始。

(4)与一般的对企业激励不同,由于创新的全过程分不同的阶段,在不同阶段上创新活动的创新主体是多元的,每个参与者不一定参与创新的全过程,一般都只是参与其中的某个或某几个阶段,例如科学家一般只会参与其孵化和研发阶段,风险投资者在科技企业建成后就会退出,而且在不同阶段创新的内容不尽相同,所要设计的激励政策和激励对象也有区别,研究各个参与创新的主体在创新的不同阶段的价值追求对设计激励机制就特别重要。本文分两个阶段研究,一是孵化新技术阶段,二是采用新技术的科技创业阶段。这两个阶段是紧密联系的,没有前一个阶段就没有后一个阶段,但就实现创新价值来说则可能分开。孵化的新技术在被采用或创业前需要先通过技术交易实现其价值。

(5)创新激励的机制有三个方面;一是政府激励,涉及政府的投入引导,政府补贴,以及政策支持;二是市场激励,包括优胜劣汰的竞争,专利权的垄断,完善的以创业板和科创板为代表的资本市场的激励;三是企业激励,包括股权激励及相应的收益共享和风险分担机制。

科技创新链上的投资主体及相应的投资激励

创新投入主体有企业,也有政府。政府参与创新投入是对科技创新创业的重要激励,关键是明确创新的哪个阶段需要政府在多大程度上进入。

从整体上说,科技创新和创业对新时代的经济发展具有效益递增的正效应。但对具体的创新创业项目来说,由于创新是走向未知的历程,风险和收益并存。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费尔普斯指出的:“事实上,所有创新都有偶然或者随机的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新产品开发成功和得到商业化应用都是概率问题。”[3]

创新需要激励是由创新过程充满着不确定性和风险决定的。科技创新创业的风险概括起来有:一是创新项目选择风险。即所选的创新技术方向的风险,不仅涉及所选技术方向的先进性,还涉及自身的研发能力。二是研发风险。科学新发现转化为新产品、新技术存在较大不确定性。因为研发是否成功是不确定的,即使研发成功,能否被采用还存在一系列不确定性。三是市场风险。创新者对新产品市场规模和顾客的接受度难以估量,也会遇到市场上同类新技术产品的竞争,新产品一时难以被市场所接受,其价值也不一定能充分实现。四是财务风险。在创业活动的大部分阶段,创业者以净投入为主,创新成果很难在短期内形成稳定的收入,很可能自身的财务负担不了创新投入。而且,创新过程所投入的成本很大部分是得不到补偿的沉淀成本。

市场对创新创业有个筛选过程:据麦肯锡公司的数据,每10000个商业创意中会产生1000家企业,其中100家会得到风险资本,20家可以上市,2家最终会成为市场领先者。[4]当然,风险与收益是对称的,高风险伴有高收益。科技创新创业不成功则已,一旦成功,将会获得高收益。一般说来,谁投资谁收益,反过来也可以说,谁收益谁投资,同时也可以说谁投资谁必须承担风险。

用信息经济学方法来对创新所处阶段的风险和收益程度进行比较分析。

创新创业所处的阶段越是靠近市场(如创新产品进入市场阶段),市场信息越是完全,风险越小。但市场竞争越激烈,潜在收益越小。

创新创业阶段越是远离市场(如基础研究阶段),市场信息越不完全,风险就越大。但市场竞争越是不激烈,潜在收益也越大。

以上两方面合并起来,科技创新成果从研发到被采用,直至其产品进入市场实现产业化全过程的各个阶段的风险和收益都是由高到低的序列,风险和收益程度也是对等的。[5]

再把创新的潜在收益区分为社会收益和私人收益。从总体上说,创新的阶段越是靠前,创新成果的社会收益越是明显,创新收益难以完全收敛到哪个私人投资者(这里讲的私人投资者都是指企业,下同)。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创新成果的外溢性。创新投资的阶段越是靠后,创新成果的私人收益便越是明显,能够收敛到私人投资者。中间阶段则是社会和私人收益兼有。社会收益和收入收益在不同阶段的比较实际上明确了按谁收益谁投资的原则,规定政府和私人(企业)投资进入的创新阶段。

上述分析表明,在创新全过程的两极的投资主体是清晰的。创新起始阶段即基础研究阶段,创新成果基本上是公共产品。创新成果的得益者是全社会,不可能完全收敛到某个私人投资者。同时,正因为这个阶段离市场远,投资的风险也是最大的。私人投资者一般是不会轻易进入的。因此这个阶段的创新投入主体无疑是代表社会利益的政府,以及公共基金。当然不排斥希望早期获取创新成果的私人投资者提前进入(如华为就参与基础研究阶段的投入)。而在科技创新链的终点阶段,即创新成果进入市场阶段,创新收益明显收敛到投资者,谁投资谁收益。这个阶段的投资主体,毫无疑问是企业。而且这个阶段企业本身就在市场上,这个阶段的信息较其他阶段更为完全,风险最小。当然,这个阶段的竞争也最激烈。

科技创新最为关键的是孵化新技术和采用新技术这两个阶段。这两个阶段的投资是否充足直接影响科技创新成功的产出能力。上述创新风险和收益的分析表明,虽然这两个阶段的潜在收益较大,但风险也大。这两个阶段的创新投资的主体应该是企业。但是,就如斯蒂格利茨所说:“在研究开发上的支出不仅属于固定成本,……而且属于沉淀成本,一旦支出了这笔费用,就无法再收回了。这种高额的、固定的沉淀成本对于新厂商的进入构成了一种天然的屏障。”[6]因此,创新激励的重点就在这两个阶段,需要通过政府投入的引导激励更多的企业投资进入这两个阶段。

在孵化和研發新技术阶段,创新收益和风险的承担者实际上不是单一的或者说不是同一个主体。从总体上说,研发的新技术,有的由参与创新者自己采用,有的是进入市场转让,还有的是用于科技创业,包括风险投资者,都可能有明确的私人受益者,相应的就应该有明确的私人投资者。企业应该成为投资主体。但是,孵化新技术成功的关键在大学、科研机构及其科学家进入孵化新技术的研发阶段。大学和科研机构进入孵化新技术阶段并不完全是为了和企业一样以赢利为目标,实际上是其面向应用的延伸研究,不可能成为投资主体。这意味着孵化新技术的协同创新平台应该由企业投资来建。过去把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理解为采用新技术的主体是不全面的。现在要激励新技术的研发,必须真正解决企业在孵化新技术阶段的投资主体地位。其必要性在于:一方面技术创新的孵化过程离不开企业;另一方面,孵化出的新技术是否具有商业价值和产业化价值,只有在市场上打滚的企业能够作出判断;再一方面,孵化新技术所投入的资本可能通过高科技产品进入市场而得到赢利回报的是企业。因此,孵化高科技的投资主体应该是企业。

政府对创新链上各个阶段的激励主要是视各个阶段的风险程度及社会得益程度提供引导性投入。其必要性在于,第一,以科学新发现孵化的新技术虽然主要为企业投资者得益,但仍然有一定的外溢性,具有提高全社会生产率的效应。这是知识生产和转化的外部正效应。社会因此也可能得到一定的收益。第二,这个阶段离市场还是有一定距离,市场信息不完全,孵化新技术是风险投资,并不都能成功,一般投资者可能对于风险望而却步。而这个阶段对整个创新过程是最为重要的,因此,这个阶段的投资不能只靠私人投资,还是需要政府进入。政府作为社会利益的代表需要参与各类创新平台建设,如为众创空间和孵化器提供必要的引导性投入,为进入孵化平台的科学家提供资助。当然政府不能包揽其全部投入,更不是挤出私人投资者。

科技创业阶段,既是研发阶段的延伸,又是采用新技术阶段的开端。创业收益无疑都归创业者和采用新技术的企业。在这个阶段存在创业能否成功的风险,但若创业成功潜在收益也很大。因此,这个阶段的投资主要是创业者的投资和风险投资者的投资。既然是风险投资就有风险厌恶者。创新成果没有被采用,创新就不能说成功。为了激励新技术的采用和科技创业,就要降低其投资风险,这里仍然需要政府介入,政府主要是为之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同时也可以为之提供优惠配套的风险投资(注意这是投资,而不是投入)及科技金融贷款的支持,尤其是完善资本市场机制为风险资本的进入和退出提供便利。

从整个创新链分析,创新的不同阶段有不同的投资主体,如政府投资和私人(企业)投资。进一步研究还可按功能将创新链各个阶段起决定性作用的资本区分为科学家的知识资本、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和投资家的金融资本。这些资本分别对各个阶段之间的对接起着决定性的推动作用。具体地说,由知识创新阶段进入孵化新技术阶段,起作用的是知识资本(包括用于孵化的科学知识和创意),其对科学研究成果的转化起着决定性作用。由孵化新技术转向采用新技术阶段,风险资本对科技创业起着决定性作用。由创业和采用新技术阶段转向高新技术产业化阶段,企业家人力资本和科技人员的人力资本对商业模式创新和市场创新起着决定性作用。如图2。

在科技创新创业的全过程中,各个主体有各自不可替代的功能及相应的价值追求。每个参与创新者都有实现自身价值的要求,有在创新收益中得到符合自身贡献的财务回报和非财务回报的要求。知识资本(创意和新知识转化的技术)是科技创业的初始要素,追求创新成果价值。风险资本期望从建成后的企业的转让股权中获得利润。科技企业家期望在实现创业企业价值的同时实现其人力资本的价值。总的要求是所有创新参与者各展其能、各得其所。

孵化新技术阶段的知识资本价值及其实现

各类资本在创新成果及创业企业上的价值实现程度,本身就是创新创业的激励机制。在科技创新创业的各个阶段,各类资本的价值是分段实现的。例如,孵化出的新技术在技术转移时或者在用于科技创业时实现创新成果价值,创业投资(风险投资)在新创企业上市时实现价值,科技企业在其产品进入市场时实现价值。从理论上讲,科技创新创业的参与者既要共享收益又要共担风险,但共担风险不等于平均分摊风险。激励创新机制的设计对不同的创新参与者应该有不同等的激励。也就是说在不同的创新创业阶段,各个参与者分享的收益和分担的风险是不等量的。明确这个特点对现实的创新创业激励体制和政策的设计会有重要的意义。

在孵化新技术阶段的创新活动不可能由单个主体完成,这是产学研各方协同创新的活动,就如费尔普斯所描述的:有创新思想的人士提出创意;不同投资主体的参与,例如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家、商业银行、储蓄银行和风险投资基金为创意提供风险投资;不同生产商的参加,如创业公司,大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将创意进行创新创业的实践;创新成果出来后又有各种市场推广,包括制定市场策略和广告宣传等活动;终端客户又会对创新成果的评价和学习,在这里消費者也介入并引导创新。[7]这实际上是对大众创新万众创业的准确解释。对创新创业意味着需要有合适的激励机制,激励参与创新的各方各尽所能:某些人全身心地负责为新产品构思和设计;某些人专注于金融,选择值得投资的新公司;某些人与开发新产品的企业家共事;某些人专注于市场推广等业务。基于这些考虑,孵化新技术阶段追求的是创新成果(新技术)价值的最大化。

在科学发现成为创新源头的背景下,打通从科技强到产业强的通道,解决好科学向技术的转化的通道,基本路径就是产学研各方进入协同创新平台。尤其是激励科学家进入孵化新技术的协同创新平台,从而建立科学家和企业家共同参与的产学研协同创新的利益共同体。为此所要建立的激励创新机制,特别要关注各个创新主体之间协同的激励,形成各方互利共赢的体制机制。这种激励机制主要在创新成果价值的分配领域解决以下三大问题。

一是准确评价知识资本和创意的价值。准确评价知识资本价值的意义在激励科学家进入协同创新平台。知识资本是用以孵化新技术的知识,也就是成为资本的知识。根据新增长理论,知识的积累是现代经济增长的重要因素,知识不仅形成自身的递增效应,其内生增长的作用还在于渗透于物质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提高全要素生产率,从而使整个经济的收益递增。因此厂商为了实现技术进步必然要将投资投向知识转化为技术的环节。这是效益最高的投资。在孵化新技术阶段虽然企业是投资主体,但更为重要的是孵化新技术的两个先导要素:知识创新成果和创意。激励知识资本就要在市场上和收益分配时满足其价值实现要求。

首先,准确评价知识创新成果的价值。科学家原来只是从事基础研究,现在被吸引进入孵化新技术创新平台,但其参与研发的目标与企业不完全相同。他们进入产学研创新平台,科技水平及其成果价值是其追求的主要目标。他们所要追求的是延续科学研究所需要的资金投入,以最终在孵化出的可以应用的新技术上充分实现其科学研究的价值。当然他们也会关注新技术孵化成功所形成的知识产权的归属或分享,这是对其知识价值的肯定。对企业来说,激励大学及其科学家进入协同创新平台的主要手段,就是为科学家提供充分的延伸研究的资金和相关研发条件,并且将其享有的知识产权作为创新收益分配的依据。

其次,准确评价创意的知识资本价值。创意形象的说法就是新点子,或者说是新想法。创意是创新的前提,创新是创意的物化。新的商业创意,是可以转化为新技术的商业化的创意。创新和创业过程就是从创意开始的。创新过程与生产过程不完全相同。创新创业过程虽然也需要物质资源的消耗和劳动的消耗,但创新创业所依赖的资源主要是人力资源,人力资源也不是一般的知识和技能。就如费尔普斯认为的,自主创新过程所依赖的是另外一套人力资源,“其基本要素是想象力或创造力,对可能开发和推广的还没有人想到过的事物的构想。如果没有想象出另外的途径、目标,或者没有想象到有价值的成果,那就不可能在现有知识的基础上获得很大进步”。[8]没有创意也就不会有创新。创意得到应用就是对创意的激励。创意成功用于创新就应该有相应的报酬。现实中,创意可能有成千上万,但不可能将所有创意都付诸创新实践。激励创意并且激励创意成为创新实践的机制,正如费尔普斯所说:“现代经济把那些接近实际经济运行、容易接触新的商业创意的人,变成了主导从开发到应用的创新过程的研究者和实验者,科学家和工程师往往被他们召集过来提供技术支持。”现代经济把各种类型的人都变成了“创意者”,金融家成为思考者,生产商成为市场推广者,终端客户也成为“弄潮儿”。[9]这里讲的金融家成为思考者,指的是风险投资者,就是要求投资者有洞察力,即看到哪个方向可以满足此前并不为人知的愿望或需要。这种洞察力被称为“战略眼光”。与此同时,还需要为创意成为创新实践提供技术支持和市场推广,从而实现创新的价值。

二是孵化的新技术的价值实现。孵化新技术的创新动力在哪?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市场竞争机制是一般的经济活动的重要动力机制。但是,对创新来说,只是靠市场的压力还是不够的,创新的动力还需要有市场以外的激励机制。其原因,除了前述创新存在风险外,再就是创新产品市场信息不完全,就如斯蒂格利茨所说,知识市场较一般的商品市场最大的区别是信息不完全,创新成果能否为市场接受也是不确定的,创新成果的价值能否完全实现也是不确定的。在初期,往往只有投入,没有收益。进入市场初期创新成果连成本都难以补偿。而且新技术的仿冒剽窃非常严重。创新者为创新支付了巨大的成本,但创新成果的复制几乎是没有成本的。没有从事创新投入的其他厂商通过复制仿冒创新成果得到收益,甚至可能将成果降价销售。结果是降低创新者收益。所有这些都直接影响创新动力。这意味着,创新动力需要特殊的激励制度安排。创新动力固然需要市场竞争的压力,但更重要的是寻求保证创新成本得到补偿并得到创新收益机制。创新的根本动力就是创新成功后可以获得垄断利润。这就是知识产权保护及其收益的制度,以保证知识产权的垄断性收益。[10]知识资本的收益权得到保护是鼓励创新的基本原则。其制度安排就是明确并保障创新技术创新者的垄断收益权(专利之类的知识产权)。

三是知识资本与物质资本分享收益和共担风险。知识形态的资本进入孵化新技术领域需要物质资本投入,孵化新技术的创新是知识资本和物质资本的结合。虽然孵化新技术的主动性资本是知识资本,但物质资本也是不可或缺的。由于孵化新技术的创新过程充满着风险,因此在科技创新和创业的初始阶段,物质资本投资的主要形式是风险投资。根据硅谷和中关村等创新活跃的地区的经验,孵化新技术除了需要科教资源外,还需要活跃的风投公司,他们提供物质资本。他们一般从孵化新技术阶段就开始对所选择的项目进行投资,直至利用孵化的新技术推动科技创业。顺畅的风险投资(创业投资)渠道,为有技术而缺资金的项目提供风险投资是孵化出新技术并使科技创业得以成功的关键。没有活跃的风险投资,创意不可能用于实践,也不会有活跃的科技创业活动。尽管为支持科技创业,各级政府都会安排一部分支持性投入,但更多的还是要靠企业性质的风险投资公司的投资。

既然孵化新技术是知识资本和风险投资的集合,孵化出的新技术价值就要实现两者的价值。需要明确,知识资本价值和作为物质资本的风险资本价值不是此消彼长,而是共享收益的关系。风险资本的职能是要充分实现知识资本的价值,但自身价值的实现则是另外的渠道。就如奈特所指出的:“在现代经济中新企业的创建和建成后企业的经营之间的分离的趋势很明显。一部分投资者创建企业的目的是从企业的正常经营中得到收益。更多的人则期望从建成后的企业的出售中获得利润,然后再用这些资本进行新的风险投资活动。”[11]作为创业投资的风险资本的价值的实现,不是作为股东取得股权收益,也不是直接參与创新成果实现的价值的分配,而是获取股权转让时的收益。其运行目标更具有流动性,要能及时从建成后的企业的出售中退出,然后再进入新的风险投资项目。因此,对其最大的激励就是其进入和退出新创企业的便利。这就要求建立完善的科创板和创业板之类的资本市场,不仅使科技企业年轻时就能上市迅速扩大资本规模,而且为风险投资提供便捷的退出通道,以便进入新的创新项目。

就知识资本和风险投资的风险分担来说,为激励知识资本(用于孵化新技术的科学知识和创意),孵化新技术取得成功并被采用后知识资本价值应该得到实现从而获得相应的收益,但创新不成功,只是承担其知识资本价值没有得到实现的风险,相对风险投资者来说经济风险较小。真正或者说实际承担创新失败经济风险的是风险投资者。对风险投资者来说,风险投资公司之所以愿意承担风险,其基础是高收益的诱惑。原因是其投资在多个创新创业项目上,其中某个或几个项目一旦成功会有大的收益,足够弥补创新创业失败项目的支出。我国为激励创新,激励风险投资,政府建设科技园、参与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政府在这里提供的引导性投入实际上也是风险投资。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风险投资者的风险压力。

科技创业阶段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及其实现

孵化出的新技术被采用就进入了科技创业阶段。科技创业的企业家的作用在这里就凸显了。他们不同于风险投资者,其科技创业具有长期行为。进入科技创业企业的风险资本在企业初创成功在创业板等资本市场上市或产权交易后就可能退出,创业企业家不能就此停止,还要继续经营企业。在风险投资退出后企业家运作的资本是通过资本市场招来的社会资本。为了与一般的企业家相区别,有必要将科技创业中的企业家称为科技企业家。科技企业家不仅具有一般企业家精神和素质,还要有科学家的素养和视野。这就是科技企业家人力资本。其职能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科技企业家的企业家职能。科技创业不只是组织科技创新活动,不仅仅是研发,还有经营管理、市场销售等方面的活动。不仅需要以市场为导向,还需要对接国家的产业政策,在这里,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功能,就不单纯是其运行的物质资本的价值增殖,而是包括创新成果在内的科技企业的整体价值的增值[12],他们所从事的是创新成果价值的增值活动。科技企业家经营科技企业,要把创新成果推向市场充分实现其潜在价值,还需要进一步推进两方面创新:一方面是商业模式的创新,寻求将新产品推向市场的运行和合作模式;另一方面是市场创新,选择并扩大新产品市场,进行各种市场营销活动。所有这些创新行为都会使创新成果价值进一步增值。

二是科技企业家的科学家职能。虽然科技创业企业在创业时是以某项创新成果起步的,其运行也着力于该项成果的价值实现,但其企业一旦创办就不只是经营这一项创新项目,科技企业家需要基于新技术供给,进一步研发新技术,对创新成果进行改良性创新,扩大创新成果的效应,甚至在企业中建立新技术孵化器。从企业的长期发展考虑,企业也可能需要进行转型,甚至在原有创新成果在即将进入生命周期的衰落阶段前创造性毁灭自己,从而以新创新的产品和技术替代创办企业时的技术。

因此,科技企业家同时也是创新者,创新和创业是融为一体的。所有这些创新行为是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体现。创新企业能否或者在多大程度上成功,就同企业家的人力资本相关。企业家人力资本的价值能够得到充分的评价并得到实现是对这个阶段创新的最大的激励。激励的基本方式是股权激励,这是人力资本价值股权化。因此科技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不能只是投入的资金份额,还必须包括科技创业者的人力资本股权。基于这些考虑,针对人力资本的股权激励有以下三方面考虑。

第一,科技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包含科技企业家人力资本股权。通常的企业股权结构即物质资本的投资结构。科技创业企业则不然。与传统企业不同,科技企业不仅仅是劳动和资本的结合,它还是高科技的思想与资本的结合。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是科技创新和创业之“本”,一般的创业主要靠物质资本(资金),是以物质资本雇佣技术和劳动。科技创新创业则主要靠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如果说孵化新技术阶段是知识资本雇佣物质资本(风险资本),那么科技创业阶段则是企业家人力资本雇佣物质资本,运作进入的风险资本。风险资本退出后则是运作从资本市场招来的社会资本。因此科技企业中创新收益的分配制度更为重视知识资本和人力资本的作用。创业企业的股权结构的主体部分是科技创业者的人力资本股权。创业企业家以人力资本价值享有的股权收益与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市场价值紧密联系在一起。资本市场对企业价值的评价越高,企业家的收入也越高。这是对科技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肯定。

第二,科技创业企业各类人才的人力资本股权。科技创业的企业家一般是个团队。构思新产品的项目通常要先组建一个有创造力的团队,商业化生产和推广新产品的项目往往需要设立一家由各方面人才组成的公司。这意味着科技创业是整个经营团队创业。优秀的科技企业是由团队造就的。因此其创新体制机制建设需要对整个团队进行激励。虽然科技创业企业一般是以孵化出的新技术创业的,但在科技创业企业的运行中创新不能停顿,一方面需要对所采用的新技术根据市场需要进行创新,并且要基于新技术开发多种产品;另一方面企业要能可持续,还需要推动新的创新。因此科技企业的科技人才成为第一资源。科技企业之间的人才竞争也非常激烈。科技和管理人才在科技创业企业中价值也是其人力资本价值。科技和管理人才人力资本价值的实现形式除了高薪外就是其在企业中的股权激励,通常采取股票期权的方式。这样,在科技创业企业中,股票期权不只是经理人持有的,还被视为吸引创新人才进入科技创业企业的报酬。将其股权收入与企业在股票市场上的市场价值紧密联系起来。其人力资本价值可以随着企业市场价值的提升而提高。将来企业一旦上市或出售给大公司,与企业创业者一样有可观的潜在的市场价值。即使在公司上市时其拥有的股权没有变现,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表现是这些人才长期的创新动力。

第三,风险投资家实际上也不只是物质资本的承担者,同时也是人力资本的承担者。他们对所选择的风险投资项目需要有判断力和专业能力,资本投入创业企业后,他们也需要从自身利益考虑对企业管理运作进行辅导,努力规避市场风险。所有这些行为都是其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的体现,因此风险投资家也会提出在实现其物质资本价值以外的人力资本价值的要求。满足其价值实现的要求,就是对其参与创新投资的激励。

如果说孵化新技术是知识资本和风险资本的结合,那么科技创业则是企业家的人力资本和风险投资家的金融资本结合。这两种情况都颠覆了传统的资本运行理论。资本是实现价值增殖的价值。传统的资本理论强调的是物质资本雇佣技术、劳动力等要素,追求的资本增殖,体现在利润最大化。而在孵化新技术阶段则是知识资本价值增殖,追求的是创新成果价值最大化,体现在孵化出的新技术转让时获得最大的价值评价。而在科技创业企业的运行起决定性作用的是企业家人力资本,以及进入创业团队的科技和管理人才的人力资本。在人力资本价值股权化,其收益与资本市场评价联系在一起的条件下,科技创业企业运行实际上追求的是人力资本价值的增殖,其中也包括所采用的新技术价值的增殖。

与一般的企业运行不同,科技创业企业运行目标就是追求企业整体价值,体现科技创业企业各方参与者对创新价值共享的要求。具体地说,知识资本因其创意和新的知识和技术成为科技创业的初始要素而追求知识产权的回报。风险投资者也只有在创办的科技企业在上市或股权转让后才能得到自己的收益。科技企业家和科技人才的人力资本价值需要随着企业市场价值的提升而提高。显然,每个创新参与者只有在创新企业的整体价值提升中才能得到利益。因此,科技创业成功,企业价值的整体提升就成为所有创业者的共同利益追求。这是设计科技企业创新激励机制的关键。

既然明确科技创业企业运行目标是追求企业的整体价值,支持科技企业上市的资本市场的作用就凸显出来了。科技创业企业所追求的企业整体价值的实现依赖于在资本市场上获得最高的价值评价。科创板和创业板之类的股票市场可以使科技企业在年轻时就上市,不仅可以使风险投资在获取股权转让收入后及时退出,还能在股票市场实现创新企业及其各类资本的价值,从而使为科技创业作出贡献持有企业股权的创业者和高技术人才得到股权收益和巨额的回报。就像在硅谷创业公司不断挂牌上市,每天诞生百万富翁,在这种股权收益的刺激中何愁不產生科技企业家。需要特别指出的是,科技创业企业的企业家和科技人才不同于风险投资家,他们不是公司一上市就退出企业,而是要长期在所处企业中创新和创业,企业在资本市场上的长期表现与他们的利益息息相关,持有企业股权的企业家和科技人才同时也要承担企业在资本市场价值下降的风险。由此就产生企业内在的长期的发展动力。对他们来说,不断积累人力资本是提升人力资本价值的基本路径。由此也凸显了资本市场对科技企业持续成长的长期激励功能。进一步说资本市场的规范及对科技企业市场价值的准确评价就显得格外重要。

综上所述,无论是科技创新还是科技创业都需要有效的激励机制。激励可以来自政府,可以来自市场,也可以来自科技企业自身。科技创新和创业是包含多个阶段的创新链,各个阶段的创新内容和创新主体不完全相同,因此所需要的激励是不一样的。根据信息不完全的程度和社会得益的程度,政府的创新激励主要是进入创新链的前端环节,创新链的后端环节则主要靠市场激励。在明确科技创新创业中的知识资本和企业家人力资本价值后,创新激励对象和机制需要创新。在孵化新技术环节,起决定性作用的是知识资本,因此创新成功,其成果转让或被采用需要充分实现知识资本价值。而在科技创业阶段,起决定性作用的是创业企业家的人力资本。激励创业的机制是其人力资本股权化。进一步的激励是创业企业上市,使创业企业股权化的人力资本价值与资本市场对企业的评价联系在一起,成为企业长期创新和发展的动力。

注释

[1]洪银兴等:《创新经济学》,南京:江苏人民出版社,2017年。

[2][英]伊特韦尔约:《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弗里曼所写“创新”词条,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年,第925页。

[3][美]埃德蒙·费尔普斯:《大繁荣:大众创新如何带来国家繁荣》,北京:中信出版社,2013年,第36页。

[4][美]埃德蒙·费尔普斯:《大繁荣:大众创新如何带来国家繁荣》,第27页。

[5]洪银兴:《科技金融及其培育》,《经济学家》,2011年第6期。

[6][美]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63页。

[7][美]埃德蒙·費尔普斯:《大繁荣:大众创新如何带来国家繁荣》,第38页。

[8][美]埃德蒙·费尔普斯:《大繁荣:大众创新如何带来国家繁荣》,第31页。

[9][美]埃德蒙·费尔普斯:《大繁荣:大众创新如何带来国家繁荣》,第30页。

[10]一般称为熊彼特垄断。见约瑟夫·E·斯蒂格利茨:《社会主义向何处去——经济体制转型的理论与证据》,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8年,第165页。

[11][美]富兰克·H·奈特:《风险、不确定性和利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年,第187页。

[12]经济学上对资本运行有“增值”和“增殖”两个概念。前者指的是产生利润,后者指的是资本积累后实现的增值。

责 编/马冰莹

Abstract: To promote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whole society, it is necessary to establish an institutional framework to encourage innovation. This kind of institutional mechanism needs to be arranged according to the characteristics of each stage of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chain. The innovation incentive mechanism involves three aspects: government incentive, market incentive and enterprise incentive. The government's incentives are mainly the state seed funds for investment in the innovation stage which is insensitive to the market, disclose inadequate information, does not appeal to the private investment and have a large spillover effect. Knowledge capital and the human capital of entrepreneurs play a decisive role in the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and entrepreneurship. In the stage of incubating new technology, the focus is to maximize the value of innovation achievements, so innovation incentives need to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value of knowledge capital and its realization. In the stag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entrepreneurship, the focus is to maximize the overall value of the enterprise, so innovation incentives should pay more attention to the value of entrepreneurs' human capital and its realization. Both stages need to make full use of the capital market incentives.

Keyword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entrepreneurship, incentive mechanis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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