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监管政策研究

2019-09-09 05:52李劲松
法制与社会 2019年24期
关键词:影子银行

摘 要 时下,理财产品市场的迅速发展已经成为我国金融市场有目共睹的金融市场现象。为了监管理财产品市场,配套的监管政策也在不断出台。可是,银行业和信托业为了逐利,借助银信合作理财产品不断突破监管政策底线,利用我国监管体制和监管政策漏洞以及相关真空环节来实现监管套利。本文分析了我国金融市场监管体制面临的问题,剖析了银信理财产品带来的风险并提出了相关的监管建议。

关键词 银信理财产品 影子银行 监管政策

作者简介:李劲松,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2.28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9.08.269

一、问题的提出

银信合作理财产品是银行和信贷混业合作之下的产物,具体而言是指商业银行通过多种渠道筹措理财资金,然后以“单一委托人”的身份将资金转移给信托公司,委托其开展管理和理财业务。这里就引出我国一直以来所实行分“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两分监管体制。在这种体制下,信托业和银行业两者的功能、定位和服务应该是有着明确区分界限的。商业银行负责传统的存贷、融资业务,经营活动也以主要都表内业务的范畴而开展;信托业则主要负责理财业务,接受他人的资金委托从而开展信托代理模式项下的各项经营活动。信托业延伸了传统银行的信贷链条,通过投资的方式为民间企业的借贷、融资提供了巨大资金供给和海量的融资渠道,切实的缓解了当下普遍反映的“融资难”问题,故而被各级地方政府都给予相当程度的重视。但是,随着金融产业的快速发展,各项投资理财产品的高速创新,银行和信托在“利润追求”的价值目标之下,不断触底监管政策的底线,混业性经营已经成为我国时下金融环境的关键词。银行通过信托业开展海量的表外业务,信托业吸纳银行业注入的投资资金。这种混业的金融操作方式,和我国目前两分的监管体制从根本上看可以说是背道而驰的,这种制度和经营现状的错配也导致我国影子银行市场的迅速发展。当下的分业监管体制应对银信合作理财产品已经具有相当的滞后性,所暴露出来的监管盲区也越来越大。例如,我国银行业各类机构由银监会监管,金融机构主要是由政府监管,政府又有地方政府和中央国务院两级监管主体。只有当金融机构违反银行经营特许权从事信用中介活动时,银监会才会有处理这些风险行为的权利,但其实更适合监管这些金融市场活动的是日常监管这些行为的政府。而地方政府为追求绩效业绩,解决地方企业的融资问题,往往会对银信产品的中介行为采取无视甚至纵容的态度。于是信托机构和银行机构利用这种监管缝隙,进行大量的套利活动,掏空心机的通过相对方来延伸自己的表外业务经营量或获取巨量的投资资金。毕竟,几乎没有金融机构能和银行带来的资金融通能力相媲美。以上这种合作方式,加剧了我国影子银行规模,也导致严重的风险监管问题。

二、银信合作理财产品的监管难题

(一)系统性风险

仔细分析银信合作信贷理财产品的投资模式,可以发现银行创设了一条不一样的套利链条,它的套利模式主要表现为“同业存单-同业理财-委外投资”,这也形成了银行自身另外的信用创造链条。银行填补了信托业的资金来源空白,信托行业为了给银行带来投资利润。这种经营方式势必会刺激双方通过复杂的金融操作来投资金融资产,简单的杠杆操作和金融创新在此不细表,为了规避监管两者不断的突破业务界限,信息披露也不完整,最终给监管带来了重重的阻碍。商业银行本来应该是依靠储蓄等表内的长期信贷业务来获取利润,而现在则是依托信贷行业的短期负债投资非流动性长期资产,这一特点使银行面临的风险程度迅速的提高,而金融市场中的风险是具有快速的传染性的。一旦信托行业的危机爆发,将会通过上文所述的金融产品链条迅速的传染至传统的商业银行体系中去。鉴于我国银行在我国金融市场环境中的体量和银行主要的资金来源是低风险偏好的储户存款,信托危机将会给银行带来十分恐怖的挤兑效应,从而直接引爆整个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

(二)跨业理财产品的监管真空

在逐利的目标引导下各大商业银行为了避开监管限制,实现监管套利,纷纷想方设法的降低存贷比。典型的措施除了各种“高息揽存”的经营策略外,还用多方操作的方式将贷款额转移到银行资产负债表外业务。尤其是在前几年信贷规模日益萎缩的整体背景下,通过和信托公司的合作来拓宽渠道,再结合银信理财产品的特性把商业银行在市场中吸纳新增储蓄和存量贷款统统转移至表外,这种信贷资产的多方转让成为各个银行普遍采取的手段。结合这种市场操作来看,银信理财产品成了商业银行普遍利用的监管套利手段。这种套利模式就是利用了我国现今金融监管制度的真空环节,利用金融理财产品这种游离于两分监管体制之外的套利手段来谋求高利润。这种套利模式,加大了监管难度,给我国金融监管机构带来了不小的挑战,也严重损害了普通消费投资者们的利益。

三、当前的监管政策

为了监管商业银行开展的各项业务,近几年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停出台。实际上,我国的《商业银行法》就明确的规定了我国的银行机构不得开展证券和信托业务。2008年,银监会共布《银行与信托公司业务合作指引》。该文件主要为确保银信双方市场主体所开展的各项金融交易是“洁净交易”,明确规定了“银行不得干预信托公司处理日常信托事务,不得为银信理财合作设计的信托产品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同时,为了维护信贷资产的安全性和稳定性,充分保障理财产品的票据资产相关权利人的权益,减少在投资银信理财产品过程中普通金融市场参与主体由于信息不对称导致的风险转移,该文件就明确的规定银行一旦想以卖断的方式向信托公司出售信贷或票据等金融资产,要事前公布和告知。接着,2009年银监会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投资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意图对表外业务加大监管力度,通过政策规定将银行自营的理财产品业务逐步转变为表内管理。2013年,银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商业银行理财业务投资运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把信托、券商、基金、产权类交易所挂牌的所有产品都纳入管理。不过,银行间市场仍然有规避监管的手段。金融机构大量买入返售类票据,然后通过链条式的操作继续开展理财投资。2014年,三会一行同外汇局联合印发《关于规范金融机构同业业务的通知》。这份文件进一步规范了对同业类型的非标业务的监管,银信合作的理财资金的流通渠道受到限制,影子银行市场的规模有所限制。国务院也发布了《关于加强影子银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文件;为了监管到小额贷款公司和典当行等由地方政府监管的非正式金融机构,国务院还发布了《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另外,银监会为了加强对互联网P2P融资的监管,发布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为了控制通货膨胀,银监会对传统商业银行实施了更为严格的表内信贷监管,缩减銀行的放贷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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