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探析

2019-09-09 13:33郭艳
数码世界 2019年6期
关键词:劳动法合法权益劳工

郭艳

摘要:我国是一个民主法制的国家,在这样的一个国家里生存是一件非常幸福的事情。其具体表现在,各行各业的有序,民业安稳,这才是国家稳定的根本所在,也是人民幸福的一个重要指标。国家制定法律就是为了人民群众的更好地生活,本文主要探析的是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属于社会法,两者之间的关系是决定社会法在我国的地位的关键。

关键词:劳动法社会保障法关系

引言

随着经济发展,我国的人们生活条件越来越好。这就给人们更好的精神状态。人不仅仅是一个需要满足物质要求的物种,更是一个需要满足精神需求的物种。为了让社会更加稳定,国家就需要颁布法律来稳定社会的不安分因素其中比较明显的就是《社会法》。而在社会法中,有着两种法律密切联系群众。分别是《社会保障法>和《劳动法》。两者之间存在着一些差异,但它们之间又密切程度。

1《劳动法》主要保障弱势群体的权益

《劳动法》在保护我国弱势群体的权利和利益方面具有广泛的含义。《劳动法》的主要作用在于调整社会劳动关系。《劳动法》在社会稳定上起着重大作用,这是因为,工人的合法权益常被侵害,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保障工人的合法权益,而《劳动法》正是如此诞生的,《劳动法》能够有效地调整和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但是在早期的中国,并没有如此保护工人的合法权益,直到1995年在中国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才开始对工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在此之后颁布的《工人保护法》的保护对工党的保護非常重要,但由于工人总是软弱,劳动法律对工人一般是倾斜的。所以国家才会制定相关法律,使工人的利益得到了有效的保障。劳动法律的基调是一个全面的制度,主要由社会经营和生产活动中的各种关联构成。总的来说,劳动法主要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2《社会保障法》在保障社会公民合法权益

与《劳动法》相比,《社会保障法》的涉及范围更加广泛一些。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人们之间相互涉及到的利益也更多。同时就会存在一些不法分子侵害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国家为了让更多的社会成员可以享受更好的社会保障就设立了《社会保障法》,《社会保障法》具有社会保障责任的社会性质和义务。为了提高社会保障制度的活力,为了更大力度的发展社会经济,我们必须促进整个社会的参与,只有社会的参与度提高了,《社会保障法》但权威性和普遍性才能够提升。国家通过立法的形式,通过建立《社会保障法》,才能让我国社会保障制度更加完善,更加全面。如此一来,社会保障福利的福利,在社会保障法中作了明确的规定,这就避免了不法分子的利用,将政策真正普及到社会公民。

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功效

《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属于《社会法》,而《社会法》主要的功效就是保障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在保证民生的细节方面上有着不同的功效。《劳动法》的社会功能是维护劳工法典、资本、政府与第三方作为核心的和谐关系。千万不要小瞧这个三方的关系,首先《劳动法》站立的角度是劳工,这是因为劳工处于一个弱势集体的地位,劳工为了生存不得不去寻求工作,这就需要《劳动法》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和利益。《劳动法》的保护对象为劳工,是国家对弱势群体保护的一种措施,即劳动者的保护大于用人单位的保护,这就深刻表明《劳动法》的立场。

4新时期下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关系分析

新时期首先指的是一个什么样的时期,这主要是争对与旧时期来说的,旧时期的经济发展能力不足,而新时期于其截然相反。《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属于两个独立的法律制度,这主要表现在其制定的内容不同。但在保障公民的权益和确保社会稳定运行方面存在着密切的关系。这主要是因为二者之间的联系性,二者都是属于《社会法》的内容。《劳动法》主要目的是协调工人与企业资本家之间的劳动关系,而《社会保障法》主要是为了保障劳工的合法权益。《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渗透了人权的认识,都是对弱势群体的保护。但是二者又截然不同,不能合二为一。《社会保险法》的范畴主要集中在劳动保险的内容上,它和《劳动法》的范畴有些不同。在工业伤害保险和劳动保险中,《社会保障法》起到了不可忽略的作用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不同职能的法律,并且它们双方相互独立但又在不同方面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

5结束语

本文主要阐述了《社会法》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通过分别阐述二者的功能,并了解这两部法律的发展,再经过仔细比较得出结论:《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是两个不同职能的法律,并且它们双方相互独立但又在不同方面上维护了弱势群体的合法利益,共同维护这个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叶沛杭,东莞市劳动争议仲裁问题与对策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6。

[2]李素娇,退休再就业人员报酬权的实现保障[D].吉林大学,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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