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新刑事诉讼法中的速裁程序

2019-09-10 12:26李学晶
大东方 2019年5期

李学晶

摘 要:经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自10月26日起生效。可以看出我国的速裁程序已经进入了一个全新的阶段。

关键词:社会主义法治;速裁程序;值班律师

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返还赃物和赔偿案件的诉讼程序、处罚标准和处理方式,构建了被告人有罪案件和非辩诉案件分流机制,优化了司法资源配置。由此可见,“完善宽严相济制度”和“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是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一次深刻变革,应慎重决策,稳步推进。只有通过试点、探索法律、积累经验、总结得失,才能正式确立立法。对认罪和处罚宽大处理的审判也包括一项持续两年的刑事快速程序,该程序仍在试行中。这表明,刑事快速判决程序与认罪刑的宽大处理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并将在宽严相济的认罪刑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这表明,刑事快速判决程序与认罪刑的宽大处理制度有着重要的联系,并将在宽严相济的认罪刑制度中发挥重要作用。

一、速裁程序的渊源

宽严相济制度是指鼓励、引导和保障刑事诉讼中实际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认罪、从宽处理和处罚的一系列具体法律制度。构成诉讼程序的法律制度的总称。

大陆法系认为,在大陆法系国家,案件的真实性是刑事诉讼的基本价值追求。原则上,简易程序的范围仅限于具有明确事实和轻微罪行的刑事案件。但是,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为了解决案件积压和诉讼延误的问题,简化程序的做法得到了扩展,模仿美国的做法,并引入了谈判程序。

英美法系采用争端解决刑事诉讼模式,将被告人认罪作为程序繁简分流的主要依据。英国和美国的刑事诉讼中都有一种否认抗辩的程序。当法官传讯被告时,要求他回答起诉书。如果被告认罪,法官认为这种辩护是自愿的,被告明白其后果和意义,法院将不再传唤陪审团,也不应听取和争辩法官的直接裁决;如果被告认罪,法院将对案件进行审判。被告人选择认罪是指放弃陪审团审判权,对证人进行质证,反对自证其罪。

大陆法系主要采取的法官职权主义,而英美法系采取纠问式的诉讼方式,即首先要确认被告人是否认罪,如果被告人做出有罪承诺,则进入一般的速裁程序。从效果上来看,大陆法系的优势在于对于案件的基本事实有一个基本上的保障,但缺点在于会大大增加法官审理案件的成本造成结案时间长。英美法系的优势在于,采用程序分流,会节约司法资源,但是从某种意义来说,嫌疑人的认罪是一种司法上的交易,而且一定程度上违背了罪刑法定的原则。

二、速裁程序对我国司法实践的积极意义

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全球风险社会的到来,我国已进入社会转型期,各种风险引发对安全的焦虑。社会的暴力转型意味着司法实践正处于大变革的趋势不可阻挡。一方面来说,行政拘留,治安拘留等对人身的强制措施的大大减少,中国的刑法立法思想走向了功能主义,例如醉酒驾驶入刑、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一些类型的预备行为正犯化等,这些都是刑法干预生活的体现。

这种现象带来的后果直接体现为刑事案件的数量大大增加。公安机关提出的刑事案件,1995年为100万件,2013年为6598247件。这种结果直接导致了法院对于刑事案件的审理数量直接上升,1995年,法院受理了495731起一审刑事案件,2014年104万起,2015年1126748起。于此相对法官的数量却没有显著的增加。于是乎,速裁程序应运而生,从程序上的简化利用繁简分流来减轻一线法院的判案压力。

三、速裁程序的司法价值

首先,快速程序并不意味着案件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目前,我国刑事诉讼初步形成了“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快速审判程序”三级司法结构。其次,通过减少对嫌疑人的必要性羁押,对认罪与认罚的嫌疑人采取简化程序,有利于保障嫌疑人的基本人权。再次,对速裁程序的选择,充分的节约了司法效率,降低了司法成本。最后,值班律师制度,有利于年轻律师快速成长,提高他们自身的法律素质。

传统司法程序中的判决是强加于被告的,判决的执行依赖于外部的胁迫力,对于被告来说,这是一种他律性的判决。如果被告可以选择简化程序,通过自主认罪获得实质性利益或程序的好处,就相当于拥有了一定程度的自主权,确定自己和他人和社会的未来之间的关系。在未来,被告更可能放弃这种对抗,接受并遵守它所参与的判决的内容。通过这种方式,将服从判决的结果,从法律到自律的内部服从而不是从外部强制转化。在实践中,可以更好地改造自己,回报社会。

四、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

当值律师是嫌疑人接受法律援助,是指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直接进行法律咨询,指导或作为代理人在警方审讯犯罪嫌疑人时,帮助他们申请审判的延伸、办理保释听证、申请法律援助或处理其他法律事务的律师。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能够促进法律援助体系的丰富和完善,带动基层司法行政工作整体向前推进,建立法律援助值班律师制度是投入少、社会效益大的一项化解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措施。现阶段,值班律师制度是对速裁程序最重要的制度保障,就目前来说,新的刑诉法才刚刚实施,在司法实践中一定会遇见这样那样的问题,我们要在实践中发现,在发现中解决,方能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顾永忠:《关于“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几个理论问题》,《当代法学》2016 年第 6 期。

[2]熊秋红:《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法学》2016年第10期。

[3]熊秋紅:《认罪认罚从宽的理论审视与制度完善》,《法学》2016年第10期。

[4]劳东燕:《风险社会与变动中的刑法理论》,《中外法学》2004年第1期。

[5]数据来源:《中国法律年鉴(1996-20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