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毒品犯罪防控对策探讨

2019-09-10 15:53刘薇
关键词:防控对策

刘薇

摘 要:在世界各国和毒品犯罪抗争的同时,我国也在为打击毒品犯罪寻求新思路,目前主要采取的方法是开展禁毒专项斗争,但其结果并不理想。为此从经济学角度入手,利用供需定理分析减少毒品市场供给量和需求量产生的效果,并提出针对性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毒品犯罪;供需定理;防控对策

联合国发布了新一年度的《世界毒品报告》,报告中指出全球毒品市场正在逐步扩大,可卡因和鸦片的产量达到记录中的最高点,在许多方面构成多重挑战。自2016年起,全世界每年最少吸毒一次的人员数量相差不多,大约有2.75亿人,约占全世界15至64岁人口的5.6%。从过去到现在,我国对毒品犯罪保持着严厉打击,绝不姑息的态度,但是仍然不能很好的解决毒品犯罪对社会的荼毒,甚至出现越打击越严重的情况。可见我国禁毒工作任重道远,需要多方共同努力、协同治理。本文通过运用经济学的供需定理对毒品犯罪进行分析研究,并对此提出针对性的预防控制对策,以期为治理毒品犯罪带来新的思路。

一、毒品犯罪的概述

(一)毒品犯罪的概念

当前,毒品犯罪带来的危害愈加严重,已是众多国家迫切需要解决的社会问题之一。那么什么是毒品犯罪呢?目前世界各国对毒品犯罪没有一个准确通用的定义,我国现行《刑法》和《禁毒法》也只是具体规定了与毒品有关的罪名,对于“毒品犯罪”这一概念依旧不明确,大家都是通过刑法条文和犯罪学等知识对其做模糊性的理解。研究者们从不同视角为毒品犯罪赋予定义,其中有学者认为,从毒品犯罪的规范性看,毒品犯罪是指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进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等破坏禁毒管制的活动,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而从犯罪学意义上的违反我国禁毒法律、法规,非法进行的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活动,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违法、犯罪行为,即是实质的毒品犯罪概念。”[1]其他学者认为毒品犯罪的受害者不止是我国的禁毒制度,从刑事法律预防犯罪、保护社会公众的角度来看,毒品犯罪的受害者还有社会以及人民群众的健康和幸福[2]。经过系统深入的学习,笔者认为本文中“毒品犯罪”的定义是指与禁毒相关的法律规定以及制度相违背,打破国家对毒品的管制约束,危害社会的风险系数较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受到刑事惩罚的活动或行为。

(二)我国毒品犯罪的现状

根据中国禁毒网发布的数据可知(见图1),截止2015年12月全国记录在案的吸食毒品的人员数量达到322.9万人,其中现有吸食毒品的人数是234.5万人,35岁以下青少年吸食毒品的人员数量是146.5万人,占全部吸食毒品人数的62.4%[3]。到2016年12月全國记录在案的吸食毒品的人数达到390万人,其中现有吸食毒品的人数是250.5万人,35岁以下青少年吸食毒品人员数量有148.6万人,占全部吸食毒品人数的59.3%[4]。2017年12月全国现有吸食毒品的人数是255.3万人,与同期相比增长幅度是1.9%,增长幅度和上一年相比少了5个百分点,其中35岁以下青少年吸食毒品的人员数量同期相比下降19%[5]。参照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情况(见图2),从2012年到2016年这五年期间,我国不同层级的法院一审审理完结的涉毒犯罪案件数量和实际受到刑事惩罚的涉毒犯罪的人数大体表现出上升态势,案件数量从2012年的76280件增长到2016年的117561件,增长幅度是54.12%;涉案人员数量从2012年的81030人增长到2016年的115949人,增长幅度为43.09%[6]。并且随着经济和科技等多种因素的影响,毒品犯罪已经遍及全国各个省份,其中经济发达的南方地区犯罪发生率较高,再加之新的制毒方法和新型毒品的不断出现,毒品犯罪在我国将来的发展过程中还会持续存在。

二、供需定理视角下我国毒品犯罪防控对策的不足

(一)犯罪经济学供求定理的基本含义

在运用供需定理分析毒品犯罪治理对策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供需定理的含义,这样才能更好的进行毒品犯罪防控治理。供需定理是指市场中存在的各种物品都会自发的调整价格,使其供给和需求达到所需要的平衡点。具体来说,供需定理是由需求定理和供给定理组成的,其中供给定理是价格与供给量之间的关系,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该物品的供给量增加;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该物品供给量也减少[7]。同时,需求定理是价格与需求量之间的关系,即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一种物品的价格上升,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减少;一种物品的价格下降,对该物品的需求量增加[7]。供需定理是促进市场经济运行的推动力,它决定了每种商品的生产量以及销售的价格,当人们想知道一项政策或措施是如何对经济产生效力的,那么最先需要考虑的是这项政策或措施是怎么影响供给和需求的。

(二)减少毒品市场供给的对策分析

我国政府对毒品犯罪一直保持着“零容忍”的态度,相关的禁毒部门基本每年都会开展扫毒行动,譬如国家禁毒办组织的“5.14”堵源截流专项行动、“打击海上毒品犯罪区域性行动”、2019年“净边”专项行动以及在毒品犯罪高发区域制定相关的禁毒法规、规章,在中小学开展毒品预防教育工作,并且发动“朝阳群众”积极参与到收集涉毒线索的前线,切实做到了从立法、司法、执法等多角度打击毒品犯罪。但是现有的这些措施大多都是针对减少毒品供给量实施的,短期效果明显,长期效果甚微。下面我们运用供求图展示减少毒品供给量带来的效果,见图3。

在经济学中,供求图都是以非线性状态呈现的,本文为了方便说明并帮助大家理解,现将表示毒品市场的供求图所用到的曲线转化为线性状态。图3中的P代表毒品价格,Q代表涉毒犯罪数量,D代表斜率为负的需求曲线,S1是斜率为正的供给曲线,它代表了禁毒部门尚未采取治理措施的市场供给,S2代表了禁毒部门采取治理措施之后的市场供给。假设我国禁毒部门采取了相应的禁毒措施之后,供给曲线会从最开始的S1左移到S2,而需求曲线D不发生变化,毒品的均衡价格从P1上升到P2,相对应的均衡犯罪数量从Q1向左移动到Q2,即均衡数量减少。此时可以看出,禁毒部门进行的集中打击涉毒人员,堵截毒品源头,严格控制流通渠道,加强毒品犯罪惩罚力度等措施确实有效的减少了毒品供给数量。可是,毒品作为一种物品,站在吸毒者角度,它的需求是缺乏弹性的,换言之,毒品供给数量的减少,并不会影响毒品需求数量的减少,即吸毒人员所需毒品量基本维持不变,这时候毒品市场就会出现供给短缺,需求过剩的情况,吸毒人员需要支付比往常高几倍甚至十几倍的价格购买毒品,由此产生的毒品利益激增,会吸引大量的不法分子投身于毒品犯罪各个环节,这就导致毒品犯罪越治理越严重的情况发生。同时诸如大家所了解的那样,瘾君子们基本不会因为毒品价格的上涨而戒除毒瘾,一些经济困难的吸毒者没有能力承担增长后的毒品价格,为了得到资金购买毒品从而缓解毒瘾,就会孤注一掷,变本加厉的实施盗窃、抢劫、绑架甚至杀人等危害性只高不低的犯罪,这会加剧社会的不稳定性,造成公众恐慌。

(三)减少毒品市场需求的对策分析

据前文所述,供求定理是由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组成的。我们通过分析已知减少毒品供给量对防控毒品犯罪来说,短期效果显著,长期效果不明显,那么就尝试利用供求图分析减少毒品需求量会对毒品犯罪防控带来怎样的效果。如图4所示。P依旧代表毒品价格,Q同样代表涉毒犯罪数量,S则代表了毒品的供给曲线,D1代表禁毒部门还未采取防控措施时的市场需求曲线,D2代表禁毒部门采取措施之后的市场需求曲线。假设我国禁毒部门进行了禁毒宣传教育,组织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等有效措施之后,需求曲线会从最初的D1向左移动至D2,同时供给曲线S不发生变化,具体反映到图中就是毒品的均衡犯罪数量从Q1向左移动到Q2,即均衡数量减少,对应到价格方面表现为毒品均衡价格从P1下降到P2。经济学中市场收益等于价格乘以数量,结合毒品供求图会发现采取减少毒品需求的措施之后,犯罪收益也会相应的减少,这就意味着涉毒人员从事毒品犯罪所能获取的纯利润要比以前少,而犯罪人也是理性的经济人,会计算自己的收益和实施犯罪所冒风险的价值大小,通过比较之后会大大消减或根除自己的犯罪欲望,这样毒品犯罪就能得到有效控制。

三、供求定理视角下我国毒品犯罪防控对策的完善建议

我国之前采取的禁毒措施大都偏向于打击毒品市场供给,封锁毒品源头和管控运输渠道,有效果但持续性不强。结合上述经济学角度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加强打击涉毒犯罪,削减毒品供给确实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控毒品犯罪,但是从长远角度看,减少毒品需求才是既经济又有效的做法。因此,在防控毒品犯罪时,我们应当把治理重心转向减少毒品需求,但这并不意味着就纵容我国毒品市场的供给,任其肆意发展。禁毒部门需要双管齐下,有顺序有规划的削减毒品市场的供给和需求,处理好二者关系,避免出现此消彼长的情况。

(一)减少毒品市场供给,提高毒品犯罪成本

1. 严密法网,完善禁毒相关法律法规。我国现行使用的禁毒法律法规主要是《禁毒法》和《戒毒条例》,这两部法律支撑着中国过去和现在惩罚毒品犯罪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然而随着时代的发展,各种因素共同作用之下,我国毒品犯罪率依旧居高不下,新型毒品不段出现,危害性甚至比大麻、海洛因等传统毒品还要严重,而与其相关的禁毒法律的建设出台跟不上实际毒品犯罪的发展情况,惩罚力度还停留在行政处罚层面,对涉毒人员没有产生足够的威慑效果。为了遏制毒品犯罪越打击越严重的现状,我们需要尽快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来弥补其存在的缺陷和漏洞,特别是对最新出现的毒品要严格管控。同时还要注意与药品食品等相关法律制度的配合,以便从多角度多方面禁止毒品犯罪对社会的侵害。

2. 严格查缉运输渠道。深受地理因素的影响,“金三角”等毒品发源地频繁的将各类毒品通过人体藏毒、走私偷运等方式运送至国内,此类犯罪行为频发,手段隐蔽,作案方式成组织化,可以轻松通过出入境管理人员的检查,哪怕使用先进的仪器设备排查也会出现疏漏情况,一旦毒品进入国内随之引发一系列的涉毒犯罪,这就导致我国人民警察、边检人员和禁毒执法人员的工作难度增大,需要管控的范围无限扩大,如果同时出现禁毒的人力、物力以及财力跟不上毒品犯罪发展的速度时,毒品就会泛滥,社会稳定性会受到挑战,公众的安全感也会受到影响。为此,我国司法部门、禁毒部门以及边境管理局应该投入大量资金、引进各种先进设备,充足从事禁毒工作的人员,为他们提供安全和生活保障,使他们可以全身心的投入到打击毒品工作中,并且加強国内各运输方式的监督管理,密切关注快递邮寄等相关行为,为我国禁毒工作设立坚实的安全线。

3. 成立专业的禁毒机构。目前,我国禁毒工作主要由公安部下设的禁毒局负责,同时受各级政府领导,有关部门协同治理。在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涉毒犯罪的比率要远高于其他刑事犯罪,并且案件牵扯的大都是两人以上的犯罪团伙,侦查执法过程显示出警力匮乏,配合不够,效率低下,甚至有互相推卸责任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打击毒品犯罪的效率,特别是在办理跨省异地涉毒犯罪时尤为明显。针对上述情况,我国应该集合研究毒品犯罪及禁毒刑事政策的专家学者、医护人员、司法人员和战斗在一线的公安民警成立一个专业的禁毒机构,打造一支强有力的禁毒队伍,力求从理论和实践角度彻底掌握毒品犯罪,以便攻破毒品高地。与此同时,为了保证这支队伍的优质性,能够拥有源源不断的优秀人才参与其中,并弥补我国禁毒警力匮乏的问题,我们可以学习云南警察学院开设禁毒学专业的做法并将此举在全国公安院校推广,大力培养禁毒人才,借鉴研究国外先进的禁毒知识和技术,提供专业对口的工作机遇,让他们运用所学为中国禁毒事业奉献光和热。

4. 增加毒品犯罪风险成本。毒品犯罪泛滥的原因之一在于它所获利润是其支出成本的百倍千倍甚至更多,而被抓获接受惩罚的风险较小,因此面对暴利的诱惑,涉毒人员抱着侥幸心理一次次实施毒品犯罪。为了减少毒品犯罪的发生,我国禁毒部门应该尽力消除种植加工制造毒品的情况出现,对那些隐蔽可疑的出租屋、工厂进行仔细排查,提高制造新型毒品所需的化学物质的成本价格,确保购买时提供的个人身份信息正确无误,并在运输方面借助灵敏的缉毒犬、先进的仪器设备以及武装警察的力量来提高打击率,从而增加毒品犯罪的风险成本,降低他们所能获得的利润,熄灭他们内心的犯罪欲望,使得涉毒人员心里的利益天平完全偏向生命至上,远离毒品那一边。

5. 推行替代种植,改善烟农经济来源。在我国靠近“金三角”地区的云贵川等省,当地一些深处偏远山区,人烟稀少,经济困难,文化水平很低的农民依靠种植可以提炼毒品的农作物维生,由于自身缺乏其他维持生计的手艺,种植毒品原植物也不需要高科技或者先进知识,再加上与毒品原产地毗连,或多或少受到毒品暴利的诱惑,周围的邻居朋友都在种植含毒的植物,在抵不住生活的重压和环境因素影响的情况下,他们将种植毒品原植物作为谋生的出路,事实上,他们处在毒品犯罪的最底端,在某种程度上也算是毒品犯罪的受害者。为了帮助这些迫于生计种植毒品的烟农,我国相关部门应当拿出一部分财政资金或者组织成立禁毒基金会来改善他们的生活,为其提供最低生活保障,推行替代种植,扶持他们改种其他农作物,并帮助联系有关公司企业销售推广。同时也为那些想学习其他维生手艺的烟农提供技能培训和就业岗位,让他们通过自己合法正当的努力获得经济收益。此种做法也可以通过国际禁毒合作推广至境外毒品犯罪高发区,切实从源头上减少毒品市场的供应量。

6. 建立大数据禁毒信息网。涉毒人员为了获取丰厚的利润,实施犯罪的手段愈发隐蔽,造成公安机关查处案件的过程一波三折,难以获取确凿可靠的信息。但现在是大数据时代,每个人身处数据信息的海洋,吸毒人员通常会抱团行动,频繁出入一些重点场所或区域,方便彼此交换毒品信息,我们可以密切关注登记在案的吸毒人员以及戒毒后又复吸的人员的生活习惯,查清他们的社交圈和活动情况,将其中重叠可疑的信息联系在一起,并利用网络警察的力量,实时关注哪些人频繁搜索查阅“毒品”“吸毒”“海洛因”“可卡因”“大麻”“鸦片”等关键词,从中分辨出潜在涉毒人群,对他们进行严密关注,走访调查,顺藤摸瓜式的揪出背后涉嫌毒品犯罪的人员,同时全国各省市禁毒部门将这些信息融汇形成一个禁毒信息网,方便相关执法人员办理案件时可以节省时间快速确定犯罪嫌疑人。再者,充分动员“朝阳群众”、“西城大妈”“海淀网友”等社会治安志愿者的力量,实施有偿举报制度,依靠他们提供的重大线索,准确锁定可疑人员,有效制止违法犯罪活动,实现禁毒工作群防群治的效果。

(二)降低毒品市场需求

1. 提高禁毒宣传教育力度。迄今为止,大部分人并不是很了解毒品犯罪以及新型毒品带来的危害,他们把毒品和烟草视为同类,很多人抱着试一试的心态接触毒品,却不知一旦沾染就很难戒除。其中青少年就是抱着年轻无畏,追求刺激的想法吸食毒品,最终导致前途受损,亲人邻居避而远之。出现这种情况,一部分原因来自于国家对毒品危害性的宣传力度不够常态化、制度化,缺乏普及度。大都只是在禁毒日当天宣传做表面工作,没有落到实处,平常没人检查也就放任不管。为此,我们应该从小就让孩子们了解毒品的危害性,在中小学和各个高校里开设预防毒品相关课程,举办禁毒讲座、知识竞赛,制作微电影、短视频,播放禁毒纪录片等内容,通过寓教于乐的方式把禁毒教育融入到日常生活学习中,使他们经得住毒品的诱惑。正如美国政治学家李普赛特所说“教育不能使人成为好公民,至少能使他们更易于成为好公民。”[8]与此同时,在所有公共场所,重点区域张贴有关预防毒品的标识,可以学习四川大学华西医院的做法,使用LED显示屏每隔五分二十秒播放一次禁毒视频。每隔一段时间各地禁毒部门应当深入社区街道为群众们普及解答禁毒知识,并且制作警示毒品危害的宣传手册发放到每个人手中,帮助公众建立正确有效的“识毒”能力,激发群众的主观能动性,切实做到以点带面,以面带全,人皆禁之的状态,从而实现全民禁毒的良好局面。

2. 积极落实戒毒措施。我国《禁毒法》规定的戒毒方法是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和强制隔离戒毒。这三种方法是针对不同阶段的吸毒人员所制定的,从宏观方面构成了我国稳定的戒毒模式,但是在具体操作中暴露出的问题很多,譬如每种戒毒方法到底适用于怎样的吸毒人员,数量是多少没有一个明确的规定;而且我国特有的多个部门共同管理模式在戒毒过程中也有体现,导致部门之间权责不统一,命令不一致,互相“踢皮球”,拒绝帮助戒毒的理由各种各样;以及各戒毒方法之间的转化步骤也存在缺陷等等,这些问题是造成了吸毒人员戒毒效果不理想,复吸情况频发的因素之一。对此,我国实施戒毒措施的机构应该大力改进工作模式,设定相关制度条例来落实各戒毒方法的负责主体以及具体工作内容,理清不同毒品应该采取怎样的戒毒手段才能实现最佳戒毒效果,以及各戒毒方法之间的转化和戒毒所需的资源都要实实在在的摆在明处,让吸毒人员心存希望,能够充分信任实施戒毒的操作人员,以期共同提高戒毒成效,早日回归正常生活。同时可以学习借鉴国外已有的药物戒断方法,即政府为吸毒人员提供戒断药物或者毒性小的物质,运用替换和逐渐减量的方法实现摆脱毒品的效果。

3. 改善戒毒人员就业环境。帮助吸毒人员戒毒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让他们摆脱毒品,早日重返社会,过上正常人的生活。然而社会大众基本都带着有色眼镜看待戒毒人员,侮辱歧视不公等情况经常出现在戒毒人员身上,甚至他们的家人也疏远戒毒者,深怕他们连累自己。这就造成吸毒人员戒毒之后没有朋友没有亲情,再加上大部分吸毒人员先前为了筹集毒资,败光家产,失去工作,导致他们戒毒之后就业困难,各单位企业统统拒绝聘用有吸毒史的职员,这在无形中给戒毒人员造成多重打击,丧失回归正常人的信心,为了寻求内心的温暖和关护,他们极有可能聯系曾经的毒友来证明自己的存在感,这就增加了复吸的风险。面对这种情况,我国政府应当提供就业机遇给成功戒毒的人群,使他们拥有一份稳定的经济来源以供生存,当然提供就业的前提是戒毒人员需要经过多重考验和调查,以防他们出现拿着工资复吸的情况。其次,政府相关部门还需要牵头拉近社会公众与戒毒人员的距离,向人民群众证明吸毒人员已经成功戒毒,以此消除他们对戒毒者的排斥和歧视,最终实现戒毒人员根除复吸风险,成功回归社会,感受亲情友谊以及社会的包容。

4. 加强国际禁毒合作。众所周知之事是我国云贵川等地区毗邻世界著名的毒品犯罪“金三角”地区,深受其毒品泛滥的严重危害,境内外涉毒人员为了将毒品走私携带入境牟取暴利,采取手段多样,导致我国大部分地区成为毒品犯罪的重点区域。当各类毒品入境后,犯罪人员通过快递邮寄、携带、人体藏毒、以及溶入其他物品等方式将毒品运送到全国各地,使得毒品犯罪达到遍布全国的程度。再加之我国境内也存在一些生产制造毒品的犯罪者,他们的贩毒范围涉及境内外,导致境外的一些国家也深受我国毒品的侵害。如今全世界都在进行禁毒战争,为了打造一个“无毒的世界”,中国应该一如既往的同其他国家一起联合禁毒,积极参与到国际禁毒活动中,与周边国家一起促成各种形式的禁毒合作,并签署或加入与禁毒有关的公约或者协议,为打击跨国毒品犯罪创造一个良好优质的环境。

四、结语

我国的禁毒斗争还要持续进行下去,我们可以把根除毒品犯罪作为美好愿望并为之努力。但在当下,还是需要从实际出发,利用经济学的供需定理分析假设控制毒品市场供给量和减少毒品需求量会出现的情况并提出针对性的对策,将其运用到实际打击毒品犯罪,减少毒品危害当中,从而使我们离“无毒世界”更近一步。

参考文献:

[1] 许桂敏.扩张的行为与压缩的解读:毒品犯罪概念辨析[J].河南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5):89-92.

[2] 安涛.我国毒品犯罪的预防及其控制[D].甘肃:甘肃政法学院,2017.

[3] 中国禁毒网.2015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EB/OL].(2016-02-18)/[2018-12-29].https://www.nncc626.com/2016-02/18/c_128731173.htm.

[4] 中国禁毒网.2016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EB/OL].(2017-03-27)/[2018-12-29].http://www.nncc626.com/2017-03/27/c_129519255_2.htm.

[5] 中国日报网.国家禁毒办发布2017年中国毒品形势报告.[EB/OL].(2018-06-26)/[2018-12-29].https://baijiahao.baidu.com/s?id=1604330807928492703&wfr=spider&for=pc.

[6] 中国法院网.人民法院禁毒工作白皮书(2012-2017).[EB/OL].(2017-06-21)/[2018-12-29].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17/06/id/2899458.shtml.

[7] 曼昆.经济学原理[M].梁小民,梁砾,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6:79.

[8] [美]李普塞特.政治人——政治的社会基础[M].聂荣,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93:1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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