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

2019-09-10 07:50刘静静
大东方 2019年1期
关键词:胚胎移植试管婴儿

摘  要:在医学上,“试管婴儿”被称为人工体外授精子女和胚胎移植子女,其更多地代替了自然生殖过程,人工参与的因素更多,因此这种技术也被称作“制造婴儿”的技术。2018年7月,英国一项最新研究表明,试管婴儿并不会增加妇女患乳腺癌和子宫癌的概率。因此随着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以及不孕不育人数的增多,越来越多的人选择了这种科学的生育方式孕育子女,但这是对传统的以血缘关系为根本的亲子观念的冲击和挑战,随之而来的是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问题。那么如何解决和看待这些问题,在本文中,笔者将着重叙述有关试管婴儿的产生背景、发展、存在问题及如何加强与保护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问题,以弥补我国立法的不足。

关键词:试管婴儿;人工体外受精;胚胎移植

试管婴儿这就使人类天然的孕育孩子的过程从空间上和具体实践中脱离了人体,导致了传统生育与性爱、人伦常理的分离,也使以自然生育为基础的传统生育观念受到冲击,给人类的法律地位带来了挑战。笔者从我国关于试管婴儿的立法问题来说,以研究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及我国法律关于这方面的缺失为主要研究点, 提出了一些自己合理的建议,意在增强我国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及弥补我国相关方面的立法空白。

一、试管婴儿的概述

1.产生背景

从博大精深的中医学到如今科学简单实用化的现代西方医学,医学技术一直在不断地飞速发展。近些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增长,人们的物质水平也有所提高,生活方式也在不断地改善。生活节奏加快、心理压力增大、生活习惯及饮食结构改变、接触有毒有害物质机会的增多等诸多因素,使不孕不育患者日趋增多。由此,试管婴儿技术的出现便为这些家庭带来了希望以及为人类的繁衍作出着极大的贡献。

2.试管婴儿的发展

试管婴儿,并不是真正在试管里长大的婴儿,而是指用人工方法将卵子自体内取出,与精子在培养皿中受精,最后将受精卵或胚胎植入女性的子宫内,使其着床、发育至分娩。试管婴儿的发展大致经历了三个阶段:

第一代试管婴儿是1978年英国的妇产科医生帕特里克·斯特普托和生理学家罗伯特·爱德华兹研究出的,被称为人类医学史上的奇迹;

第二代试管婴儿是1992年由比利时帕勒莫医师发现的ICSI,不仅提高了试管婴儿技术的成功率,而且扩大了试管婴儿的适用群体,满足了夫妻孕育孩子的需求。[ ]

第三代试管婴儿,即在胚胎植入母体前先做诊断,筛选出没有遗传病的“合格胚胎”,然后植入母体,实际上侧重于胚胎着床前的遗传诊断。

二、我国对于试管婴儿的规定存在的问题

(一)试管婴儿医学技术的法律管理问题

2002年全国首例试管婴儿纠纷案中,原告夫妻以医院违反双方签订的手术协议以及有关人工生殖辅助技术协议而擅自改动手术方案最终没有成功孕育出试管婴儿为由起诉到法院,医院方辩称是为了更好的让夫妻二人孕育出孩子才会违反协议,不算违法,并且宣称“任何手术都会有风险”,因此也无需承担医学上和法律上的责任。虽然最终法院判决医院方败诉,医院方对原告进行了相关赔偿,但笔者认为这不仅僅反映出试管婴儿的医学技术方面的缺失和试管婴儿技术管理及手术前协议签订的问题,更多的是反映出我国关于试管婴儿医学技术方面的法律规定的空白。

2001年我国颁布了《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并一直沿用至今, 2003年进行了相关修订,后来再没有更多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规定和修改,更别说试管婴儿技术和保护方面的规定。这样造成诸如医院没有很好的对试管婴儿技术进行约束,没有法律条文规定医院在试管婴儿技术实施方面要有怎样的准备及医院与意向夫妇应签订什么样的合同,以及出现不良后果谁应担责的问题。[]

(二)我国对试管婴儿法律地位的立法不完善

“试管婴儿到底属不属于法律上的人?”、“试管婴儿是否享有继承权?”、 “试管婴儿的血缘上的父母来寻回孩子抚养人是否应该放弃亲权?”“试管婴儿是否与婚生子女享受的权利一样?”、“试管婴儿在形成前的胚胎的法律地位?”等等,这些都是近年来随着试管婴儿数量增多而产生的问题和困扰。之所以会引起诸多的争议,主要原因就是我国关于试管婴儿的法律规定少之又少,过去十年间虽有相关法出台,但比较零碎,没有明确规定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继承权和其他法律赋予的权利,现行的法律虽有调整但也未加以界限。

(三)我国对试管婴儿的法律保护力度不够

在中国首例冷冻胚胎继承权案中,江苏宜兴一对双独年轻夫妻不幸车祸身亡,生前在南京某医院做试管婴儿留下了4枚冷冻胚胎。双方老人为争夺胚胎保留香火将医院告上法庭,要求医院归还胚胎。一审判决驳回原告诉讼,但在二审中,法院撤销了一审民事判决,支持双方老人共同处置4枚冷冻胚胎。[]

在这起案件中,一审法院以手术过程中留下的胚胎随胚胎主体的灭亡而消灭,并且因权利受限不能被继承,驳回了原告的起诉。但是在笔者看来,这个驳回缘由并不能真正的成立,或者说法律上并没有相关规定。最终二审判决:“白发人送黑发人,乃人生至悲之事,更况且暮年丧独子独女,原告的儿子、儿媳意外死亡,其父母承欢膝下、纵享天伦之乐不再,‘失独’之痛,非常人所能体会。”这对年轻夫妻留下来的胚胎,成为双方家族血脉的唯一载体,承载着父母的寄托,精神上以及感情上的抚慰等。涉案胚胎由双方父母监管和处置,既合乎人情,亦减轻了原告丧子丧女之痛。但在笔者看来,对于试管婴儿的保护,仅仅运用风序良俗和家庭伦理原则作为审判依据,其保护力度是远远不够的。从这个案例可以看出我国相关的法律比较缺失,没有出台细节性的法律法规,忽略了对弱势群体的保护。试管婴儿群体在社会上常被人异样看待和歧视,在他们想运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才发现可用的法律条款并不多,而且也不明确。

三、如何加强和保护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

(一)促进试管婴儿技术的革新

首先试管婴儿技术的普及给很多不能拥有完整家庭的夫妻带去了欢笑,同时也由于它的技术的不够完善也衍生出很多法律问题,如给人工生育子女带来了一系列的身份及权利的问题,导致他们在家庭里与父母的关系及相应的权利义务也有所改变,这同时也是对他们的损害。所以在这方面,我国应该尽最大能力促进试管婴儿技术的革新,加大科研力度,增加人力和精力去研究,并且引进国外的先进技术来弥补我国这方面的医学技术欠缺。其次,科学影响法的内容,成为法律规定的重要依据。法律领域也引用了更多新的科学知识和技术,使之成为制定法规的重要的科学依据。所以,促进试管婴儿技术的革新也正是推进了法律法规的改革,对增强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起到了輔助性的作用。

(二)引导正确的社会舆论

在多元化的媒体发展时期,新闻媒体作为传播者承担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舆论导向正确,利国利民。”社会舆论是实时情况下

人民群众的显示,由于获利阶级不同,思想受众不同,知识层面不同,考虑问题的角度和方法也随之不同,得到的结果和评论也会有所不同。在中国传统的社会观念中,试管婴儿技术违背了上天的旨意,并且违背了自然界的正常发展规律。针对上述反对的声音,笔者认为,即使每个人都有发表言论的自由,但是我们却不能阻挡这种技术的发展,更不能阻挡试管婴儿的诞生,就像是我们不能阻止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样。社会群众应该做到的是对这些试管婴儿的诞生有一颗宽容的心,不去传播错误的舆论,不受错误的舆论蛊惑。所以,笔者有以下建议:

第一,政府应当首先作出正确的舆论导向,发挥人文关怀,引导社会群体去保护试管婴儿,抵制流言蜚语,并及时向大众普及试管婴儿的相关资料,让大众了解试管婴儿并减少对他们的偏见。第二,人民群众要树立正确的价值观,对于所有存在于世界之人都应公平对待,不偏见。不能随着新闻错误的报道盲目的去批评任何一个试管婴儿。第三,新闻媒体要全面完整地向大众普及相关知识,作出正确的报道,不报虚假信息,不曝光隐私,切实保护好试管婴儿的个人权利。

(三)弥补我国立法的空白

首先,人大应该对整个社会的试管婴儿及试管婴儿技术做一个立法调研,为试管婴儿立法的可行性作出符合实际的调查,从各个方面了解真实的情况,掌握第一手调查资料和结果。不仅如此,人大可以派出部分专员实地考察,去基层了解最真实可靠的信息,并跟调研方接洽,在调研方的协助下收集立法需要的各方面的信息。

其次,国家应该全面结合社会进步状况征集群众意见,弥补立法空白问题。因为一项法律的制定是需要很多的程序也需要平衡多方面的利益,所以国家不仅要考虑试管婴儿家庭的利益,也需要考虑到医院方以及普通公民利益。开门立法、广泛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同时也可以采取新型的网络方式来搜集广大网友的意见和建议,并且立法者可以实时与网友进行讨论获取最新的最广泛的民众意见。不断地增强立法的民主性和科学性,确保制定的法规符合国情民意,为广大人民群众所接受并自觉遵守执行。

最后,国家应根据我国现行的行政法规以及章程,建立健全内部管理机构,明确决策、执行、监督等方面的职责权限,在弥补相应法律空白之后,加快步伐切实的实施法律法规,充分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贯彻实施法律中的主导地位,不断完善和改进法律法规制度,正确处理好坚持法制的统一与突出地方特色的关系,切实保护试管婴儿的法律地位,不要让法律成为一纸空文。

参考文献:

[1]谈大正.生命法学导论[M].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67-71.

[2]王丽萍.亲子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86-92.

[3]杨立新.亲属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87-194.

作者简介:

刘静静(1994-)女,汉族,籍贯:河南省濮阳市人,学历:在读法律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宪法、行政法

(作者单位:青海民族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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