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过来,党政干部考核将有这些新变化!

2019-09-10 07:22
廉政瞭望·下半月 2019年4期
关键词:考核内容党政领导领导班子

近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据统计,《条例》共8500余字,分为十一章,与1998年的《党政领导干部考核工作暂行规定》和2009年中组部印发的《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办法(试行)》相比,《条例》在考核内容和考核方式等方面都有了变化。一些當下的热门关键词,如新发展理念等也有体现。

首先,《条例》考核的是两大“群体”:即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领导班子考核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建设、领导能力、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作风建设。领导干部考核内容则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

考核方式明确,主要包括平时考核、年度考核、专项考核、任期考核。值得注意的是,条例指出,四种考核情况应当相互补充印证,坚持考人与考事相结合,注重吸收运用巡视巡察、审计……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查核等成果,把敢不敢扛事、愿不愿做事、能不能干事作为识别干部、评判优劣的重要标准,增强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准确性。

《条例》对考核结果确定,也有详细的规定。有“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上出现问题的”“表态多调门高,行动少落实差,敷衍塞责、庸懒散拖,作风形象不佳,群众意见大,造成恶劣影响的”六种情况之一的,领导班子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较差等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应当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干事创业精气神不够,拈轻怕重、患得患失,不敢直面矛盾、不愿动真碰硬,不担当不作为”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优秀。

“奖惩分明”在《条例》中体现得非常充分。如《条例》指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作出重要贡献的,按照有关规定记功、授予称号,给予物质奖励;领导班子运行状况不好、凝聚力战斗力不强、不担当不作为、干部群众意见较大的,应当进行调整等。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为不称职等次的,按照规定程序降低一个职务或者职级层次任职。

《条例》还特别指出,各级党委(党组)应整合考核力量,归并考核项目和种类,严格控制“一票否决”事项,防止多头考核、重复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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