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的解析

2019-09-10 17:55马博丹
青年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法律关系不良资产证券化

马博丹

摘 要:改革开放后,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各种网贷平台的兴起给银行业带来了不小的冲击。银行业乱贷款、 乱拆借的现象愈加严重,导致不良资产越来越多。银行处理不良资产的手段包括核销、债务重组、打包出售、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债券化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的最佳方式。本文通过对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关系进行解析,分析了不良资产证券化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笔者的建议。

关键词: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法律关系

一、不良资产证券化概述

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包括催收、核销、债务重组、向资产管理公司打包出售等方式,而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其中一种方式。不良资产证券化,即资产所有者通过组合打包,将资产池中流动性较差的部分以证券化的方式使其在金融市场上流动,从而提高资产流动性。

美国是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创者。20世纪80年代,美国爆发储贷危机,大量银行面临着倒闭的风潮。于是,美国国会在1989年通过了《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强化法案》,并同时创立了资产重组信托公司(RTC)。RTC公司将收集来的不良资产组成资金池,并将其出售给房利美和房地美,再由这两家公司将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后打包出售给其他投资者。目前,美国已经成为全球最大的证券发行国,也拥有着全球最为成熟的证券市场。

韩国是亚洲地区首先对不良资产进行债券化的国家。20世纪90年代,韩国政府对财阀集团的优惠政策导致财阀企业向银行大幅举债,给银行带来了高额债务。为了解决这一危机,韩国政府建立了韩国资产管理公社。据统计,KAMCO在1997年到2001年,四年间里总共收购银行不良贷款43.2万亿美元,并于2000年6月1日,发行了第一只不良资产证券化产品。为了保障不良资产证券化的顺利有效实施,韩国政府还先后通过了《资产证券化法案》、《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案》、《企业结构调整促进法》等法案,这些法案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开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二、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可行性

(一)资本市场的日渐成熟

经过改革开放将近四十年的时间,我国资本市场从无到有、从小到大。我国金融市场不仅在国内逐渐完善发展,其也开始走向国际市场。比较标志性的事件就是近几年我国许多企业在美国纳斯达克上市,包括阿里巴巴、腾讯、百度、京东、新浪等。中国资本市场总值截止2017年,已经接近50万亿。中国资本市场的日渐发展,为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提供了良好的环境。

(二)银行运营方式的转变

我国银行业的发展经历了以下几个阶段:向专业化转型阶段、向商业化转型阶段、向市场化转型阶段、高质量发展阶段。十四届三中全会上,提出要对银行业的职能进行转变,进由政策性向商业化转变。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对银行业进行股份制改造,这标志着银行向市场化转型的又一历史性进步。银行的市场化体现了银行的不良贷款与市场环境以及自身因素有关,所以银行也应当通过市场化手段解决不良资产的问题。

(三)投資者的逐渐专业化

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也侧面推动了投资者的专业化。这些投资者们经过长时间的历练,积攒够了丰富的投资经验,会对具体的投资项目进行深入分析之后,再决定是否要投资。投资者不仅包括个人投资者,还包括公司和一些投资机构。不良资产证券化为这些投资者提供了投资产品的来源,丰富了投资种类。不良资产证券化的价格必然要低于其他同类产品,是投资者的最佳选择之一。

三、我国不良资产证券化现状分析

(一)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顶层设计存在缺陷。

我国《商业银行法》《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不良资产证券化的开展提供了一定的理论依据和法律基础。但是,其中仍存在许多矛盾的地方。《公司法》中规定了固定的经营场所相关的生产设备是公司成立的必要条件之一,在实践中特殊目的公司并未要求这样的条件,所以法律以及实际操作存在有一定的落差。而且,对于整套的证券化流程、以及一些制度还有相关人员的要求都只是散见在其他法律法规当中,并未有一部健全完整的法律法规出台。许多的交易机制尚处在摸索阶段,只有经过长时期的发展,潜在问题才会浮出水面,这些都有待于日后根据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完善。

(二)信用评级体系不完善,评级水准参差不齐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需要将自己的不良资产打包给特殊目的公司,然后特殊目的公司将这些不良资产放入资金池,再对资金池进行分类,这其中就需要很多的中介机构介入,尤其是信用评级机构。信用评级机构在进行评级时,缺乏一个完备的评级体系,导致了评级水准参差不齐、评级信誉度不高等问题。证券的评级对于证券化的资产进行定价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也是投资者进行投资选择的重要依据。因此,在实施资产证券化的过程中,要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严格、公正的信用评级。

(三)不良资产定价困难

资产定价是银行处置不良资产、提高回收率、降低经营风险的基础。不良资产的定价主要受资产的性质和定价技术的影响较大。影响银行不良资产证券的资产主要是次级类、可疑类以及损失类资产,其与普通的信贷资产证券化有明显的区别。正是因为这种性质上的差异导致其估值和定价都比普通的证券产品较为复杂。第二个影响因素是定价技术。不良资产定价主要有三种模式,即账面价值法和账面折扣法,市场定价法和数据分析定价模型法。市场多采用账面折扣的方式。而折价发行的价格是影响银行不良资产回收率的关键。当折价发行的价格低了,银行所承担的损失也就越大;当折价发行的价格过高,则会影响投资者的投资选择。由于我国金融市场发展尚不完善,市场本身所具备的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在市场中的影响比较广泛,依靠市场定价的方法也会带来许多问题。因此,定价技术也成为影响不良资产定价的一个因素。

(四)不良资产证券化市场发育程度较低,相关人员能力有限

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属于金融创新类产品,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而且构成复杂,对人才的专业知识和理论技能要求非常高。在目前的实践中,这方面的人才非常紧缺;而且现有从业人员水准参差不齐。另一方面,从市场投资者角度来看,投资群体单一,多为国内的专业机构而非个人投资者。在认知上,不少投资者的认知水平仍然有限。许多投资者较为保守,认为这些次级类、可疑类的贷款并不具备证券化的条件,其投资积极性相比其他证券化产品较低。

四、结论与建议

(一)加快健全法律体系,完善相关政策

一部系统的法律法规对于不良资产证券化至关重要。国家应该根据金融市场的特点制定出一部专门规范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法律。对于现存的法律法规中模糊不清的条文给出清晰的界定。对于相关的市场准入准出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配套制度进行具体规定。在监管方面,也需要相关政策的出台。监管机关具体的监管职权与职责需要有法律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管的机关必须提高自己面对市场风险的能力,以及提高相关处理方案出台的及时性,避免临时性风险转化为系统性风险。在不良资产证券化时,还需要简化审批手续,让银行能够在较短的时间内处理掉自己的不良资产,从而造成更多的损失。

(二)建立健全信用评级体系

证券化的不良资产是否能够顺利在市场上流通并且有人购买,关键在于投资者对于该项资产的认可度,而投资者主要是通过信用担保和评级机构来确定。所以,信用担保机构和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意见至关重要。有必要由政府或者专门组织机构建立一个独立、客观、透明的信用评级体系。信用评级体系可以由国家进行总体设计,在具体设计信用评级体系时,也可以参考韩国、美国等经济发达国家的评级标准,或者与国际上著名的信用评级机构合作。在进行信用评级体系具体落实缓解,可以分别挑选经济发展程度不同的城市进行试点工作,对于试点工作开展期间的出现的新情况,可以再调整评级体系,实现对评级体系的不断优化完善。

(三)降低定价难度,提高资产定价合理性

虽然大部分不良资产都是次级资产,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因时间原因而暂时成为次级资产的“优先级资产”。这些资产大都是因为一些企业暂时的经营状况恶化导致其在还款日期成为了次级资产。因此,可以优先考虑将这些不良贷款开展证券化。在定价技术方面,商业银行在为客户提供信贷服务时,可以在贷款前对用户提供的资产进行一个全面的审查与估值,以便为这些资产在日后成为不良资产进行证券化处理定价时提供依据。其次,可以由政府或者行业内部自行组织专业的资产估值机构。资产的市场流动性也为合理定价提供了一项的参考标准。还可以从一级市场扩容、提高投资者多样性等角度入手,提高产品交易活跃度来提高估值定价的可参考性。

(四)大力培育具有高水平的专业人才,扩大投资主体范围

笔者认为培养具有高水平的专业人才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是国家可以提高不良资产证券化的支持力度,让广大就业者看到其就业前景;二是对现有的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培养高素质的复合型人才;三是加强人才的国际交流,推动相关出国项目的优惠政策。在投资者的方面:国家应该在有限的范围内,降低机构投资者的投资壁垒,让投资环境活跃起来。国家可以借用互联网的力量,利用一些自媒体,提高投资者固化的投资认知。

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是一种处理银行不良资产的新型方式,仍处于摸索阶段,这需要我们不断的实践探索。面对未来的证券化的漫漫长路,其中必定有許多艰难险阻,这就需要一定的洞察力与预见力,政府既要放开市场,让市场自由发展,又要有一定的把控,及时预见风险并且及时处理。总之,长路漫漫,半程风雨半程春。

参考文献:

[1]荆诗尧:《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信贷化问题探析》,载《现代营销(经营版)》2018年版第09期。

[2]董文欣,王一峰:《商业银行不良资产证券化业务模式分析》,载《金融博览》2018年版第1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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