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保险监管制度的法律思考

2019-09-10 17:54袁婕
青年生活 2019年6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保险

袁婕

摘 要:目前,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我国保险行业市场紧随其后日趋国际化。本文简单结合一系列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制度从而展观我国保险监管发展趋势,为更好地与国际保险发展相连接,适应全球金融体系,从而指出我国可借鉴的方式方法,作为我国保险监管发展的参考因素。

关键词:保险;保险监管;制度完善

保险监管是指国家保险行政管理部门为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而对被保险人的相关合法利益以及保险业进行有效的审批、监督、检查管理。而保险监管法律制度就是调整保险监管的各种法律规范的体系。展观全球国家成熟的保险监督体制,试与之进行比较制度的发展模式、发展进程,借鉴他们在某些方面先进理论和经验,取其精华,去其糟粕,对我国自身的保险监管制度有正确的认识。本文将典型的模式发展过程进行粗略的分析:

一、美國

众所周知,美国的政治格局分为联邦和州政府,正因为独特的形式导致其法律制度等结构也遵循此规律发展,在金融监管中,他们之间相互独立,互不干涉,分权制衡。在州政府以下,又是以每周为单位设立属于专门的监管机构——保险局。美国存在缺乏监管的统一性问题,邦政府和州政府的摩擦与矛盾逐渐扩大。1810年美国史上第一部有关保护保险公司和保险人利益的法律在宾夕法尼亚州应运而生。此法颁布后,相关的监管法律制度有了核心的支撑,在此基础上又不断充实适应和调整。

二、英国

英国堪称为世界保险大国,具有世界上历史最悠久的保险市场,虽作为普通法系代表,但保险监管是以成文保险立法为核心,普通判例为补充的。它与美国形式不同,英国作为欧洲国家的代表实施开放性市场,主张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并重的宽松监管模式,在此模式中将保险人的偿付能力监管作为中心。英国保险监管体制的特色在其拥有完善的保险行业自律组织,1909年《保险公司法》近10次修正案,终于在1982年确定为现行最基本的法律。

三、日本

日本作为同属亚洲的国家,其保险势力不容小觑,它主要以行政手段为主,进行集中而严格的监管。日本保险体制属于集中单一制,权力集中在中央,其对偿付能力的监察尤为重视。1900年7月日本依本国保险发展环境颁布了首部保险监管法——《保险业法》和《保险业法实施规则》。90年代中期以来,以修改《保险业法》为起点,日本在此时机处开始大规模的保险业制度改革调整。经过数年的整合,全国保险监管机构由保险课转为大藏省再到如今的金融厅,一步步加强专业化的金融监管,从而形成最终的全面监管。

从上述可得知各国的保险监管制度从创立开始到完善,都取决于自身的经济发展,政治理念,形成符合自身国家的治国理念和实际需求:

美国的文化背景和政治体系等与我国存在较大差异,作者认为我国目前尚不能实施美国“双重监管”的模式。我国是一个多省份的国家,各省经济发展保险市场发展水平参差不齐,如就北上广的GDP和西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等相差较大。美国各州虽也有少许差距但相对来说保险法大体相同,我国权力一旦下放到各个省份,相关制度很难有效额达到预期效果。

英国的模式有利有弊,它的保险法律法规全方位对经营的问题做了相关限制,也是一种开放性的市场。而我国的保险经营处于长时间的封闭中,政府参与度非常高,尽管经过各种形式的改革和市场对外发展,但旧制度的影响依然强大。英国成熟的市场下的保险监管模式对于我国来说,可适当取其部分有益之处,如我国可以借鉴其监管与服务一体的理念和并重的方式,提高行业自律性。

由于我国同日本同属亚洲地区,在历史传统和文化背景上有较多相似之处,以此便于相互学习和借鉴。根据日本的模式来看,权力集中在中央,这样有利于统一管理,而我国正是要利用这一点将市场和政府间的关系紧紧联系在一起,不偏不倚从中求稳。在稳定的平衡发展基础上再对其他能力的监管进行加强,加之与国际接轨,扩大对外市场,形成一个完整的全球化体系。

在稳步发展过程中,一面要虚心学习西方保险业发展的成功经验,另一面要正视问题的存在,规避风险,展望未来,因此应着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提高整体机制水平。监管者合法合理的运用权利维护市场秩序,被监管者积极文明守法用法维护自身权利,两者之间应是互相牵制,互相平衡的关系。在针对保险市场的监管方面,从立法到守法等各个环节,都是密不可分,任何一个环节都关联这整个保险市场的平衡发展。所以坚持发展与公平原则是解决市场失灵的重要举措,监管机构借以来规制保险市场。

(二)明确我国保险监管的原则、目标和模式的运行总所周知,保险业是社会所称的风险行业,针对保险业的运行,必须有效监管,而成功的监管前提是要明确保险业务部门监管原则、监管目标以及运行模式。“以我为主、安全可控、优势互补、合作共赢、和谐发展。”这是保险监管部门提出的监管新五项原则。

(三)完善法律体制的建设。通过以上的论述,可以发现我国在立法考察方面并不完善,在保险立法角度效果不显著。为了使监管政策有效实施有法可依,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提高保险法律规范的效力层级。监管就是需要依靠一个有权威的法律规范来对范围内的行为进行强制性的规范管理,可以说一个权威的制度是所有监管实施的前提。2.补充行业监管内容空白点。在这方面是立足我国实际,结合我国保险体系建设的需要,制定出合国情,共国际的保险法规条例。3.增加实施细则或司法解释。从这方面入手,我国相关机关可随着保险市场经济的变动和国际保险监管发展趋势,及时的对部分条款做进一步明确,减少法条模糊性。

(四)不断促进对外开放。如今世界各国经济命脉相互串联,经济全球化已经初步形成。保险行业作为其中的一个小部分也会受国际金融风险影响,国际间资金信息流动频繁,同其他市场一样,保险市场发展前景不容小觑,但同时也面对未知的挑战。在求稳的步伐中,不断通过改革的手段加强自身建设和加强合作信息共享,从而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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