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艺术与视知觉

2019-09-10 17:55李俊华
新生代·上半月 2019年3期
关键词:表现性形状艺术品

李俊华

在当今社会人们对艺术这一概念已经有了一定的了解,艺术已经深入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是现在看起来艺术似乎面临着被大肆泛滥的空头理论扼杀的危险,近年来,真正堪称为艺术的作品已不多见。它们似乎在大量书籍、文章和指导等,这一切都是想要帮助我们弄清楚什么是艺术,什么不是艺术;什么人在什么情况下创造了什么作品,他为什么或为了谁才创造了这些作品等等。如果我们感到了艺术品的某些特征,然而又不能把他们描写或表达出来,其失败的原因并不在于我们运用了语言,而在于我们的眼睛和思维机器不能成功的发现那些能够描写或表达这些特征的概念。对于描述和解释视觉对象来说,语言却并不是一个生疏的媒介。所幸的是,我们的视觉分析系统或能够进一步的得到发展,而且还可以唤起那些“透视”事物的潜在能力。而这些潜在能力的发挥,又能帮助我们弄清楚那些不能够分析的事物的本质。

艺术的视知觉需要一种平衡,所有艺术构图中的平衡反映了一种趋势,这种趋势也就是宇宙中一切活动所具有的趋势。艺术品所达到的平衡,是构成人类生活的那些反复出现、重叠发生的动机所永远无法达到的。但是艺术中的平衡,却又远不仅仅是一种平衡的幻觉。一件艺术品中,不仅包含着极其丰富多彩的力的相互作用,而且这样一些关系还能够在静止和运动之间建立起一种特殊的平衡。是否平衡需要通过观看来判断,观看就是活动的知觉。眼睛的观看,并不仅仅是局限于地理位置的方面,还需要参考参照物,来判断物体的位置,判断物体是否处于平衡状态。一个视觉式样,是不能在不考虑到它所处的空间环境的结构的情况下,孤立地被观看的。每一个视觉式样都是一个力的式样,只有把知觉力把握好,才可以处于平衡。

艺术与视知觉中的形状,“我看见了一件东西”“我看见了周围的世界”,在这样一些叙述中所说的“看见”指的是看到的物体的形状。形状,是眼睛所把握的物体的基本特征之一,它涉及的是除了物体在空间的位置和方向等性质之外的那种外部形象。视觉和照相可以来呈现物体的形状,但视觉与照相是绝然不同的,它的活动不是一种像照相那样的消极的接受活动,而是一种积极的探索,而且对看到的任何一种事物进行选择。想要捕抓事物的本质,需要进行观看,观看,就意味着捕抓眼前事物的某几个特征,从一件复杂的事物身上选择出的几个突出的标记或特征,还能够换起人们对这一复杂事物的回忆。事实上,这些突出的标记不仅足以使人把事物识别出来,而且能够传达一种生动的印象,使人觉得这就是那个真实事物的完整形象。最后简化与一个人的精神状态或态度有关。把一个物体放在两个人的面前,对于熟悉这个物体的人来说,他看到的物体是复杂的,对于初次见到这个物体的人来说,他看到的物体是简单的。

艺术与视知觉的形式,“形状”和“形式”这两个词在应用往往被用来标示同一事物。没有一个视觉式样是只为它自身而存在的,他总是要再现某种超出他自身的存在之外的东西。也就是说,所有的形状都应该是某种内容的形式。形式的定向改变是相对于框架而存在的。整个视阈的定向是由主轴确定的。例如一个等腰三角形,将其倒立,则会看到两个完全不同的图形,正立的三角形的感觉是稳定的,而倒立的三角形是一种极其危险的平衡。现实主义艺术,通过忠实的记录事物和事件的特殊形象和特殊活动,通过运用投影手段把三度世界转化成平面中的形象从而使创造出来的形象与基本视觉概念发生了根本的分离。运用视知觉形式的各方面来更好地欣赏艺术。

艺术视知觉的表现性,每一件艺术品都必须表现某种东西。都必须超出作品中所包含的那些个别物体的表象,。然而,对表现所下的这样一个定义,未免太笼统了,因为它把“表现”的范围无限扩大,几乎使它包括了所有类型的“传递”。在通常情况下,人们还常常使用“表达”这个词,因为它“表达”出来的东西必须能够产生某种“经验”。表现性处于一个优先的地位,一个视觉式样所造成的力的冲击作用,是这个式样本身固有的性质,正如形状和色彩也是知觉式样本身的固有性质一样。表现性在人的知觉活动中占的优先地位,在成年人当中已有所下降,这也许是过多的科学教育的结果,但在儿童和原始人当中,却一直稳固地保留着。在一件艺术品中,每一个组成部分都是为表现主题思想服务的,因为存在的本质最终还是由主题体现出来的。即使作品看上去似乎完全是由中性的物体排列起来的,我们也能从中发现象征性。

在艺术视知觉中表现性是所有知觉范畴中最有意思的一个范畴,而所有其他的知觉范畴最终也都是通过换起视觉张力来增加作品的表现性。一切知觉式样都是能动的张力,而知觉式样所具有的这个最基本的特征,恰恰又是对艺术最有用的一个特征,如果绘画和雕塑无法传达能动的张力,它们就无法描绘生活。在较为局限的知觉意义来说,表现性取决于我们在知觉某种特定的形象使所經验到的知觉力的基本性质,扩张和收缩、冲突和一致、上升和降落、前进和后退等等。 当我们认识到这些能动性质象征着某种人类命运时,表现性就会呈现出一种更为深刻的意义,而且,在涉及到任何一件个别艺术品时,我们也都会不可避免的涉及到这种深刻意义。但是,要想对它进行更为详尽和更为系统的研究,却又不是仅在视知觉研究领域中所能解决的事情。还需要对艺术进一步的研究和探索。

【参考文献】

【1】【美】鲁道夫 · 阿恩海姆 著.《艺术与视知觉》. 1版. 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19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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