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生育权引发的性别冲突及现实困境

2019-09-10 06:59颜廷慧王雨欣由佳立
青年生活 2019年29期
关键词:生育权

颜廷慧 王雨欣 由佳立

摘要:生育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权,也是自然人所享有的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然而由于生育行为一般情况下需要通过两个主体合意共同完成,因此这其中必然产生矛盾与冲突,生育权冲突理论也一直是学者讨论的热点。根据生育权冲突理论:男性生育权的权利内容受到诸多限制,男性生育权的实现依赖于女性生育权,生育权立法与司法中存在性别歧视。因此男性的积极生育权与女性的消极生育权的冲突需要协调。实践中愈发频发的夫妻双方生育权纠纷要求我们必须建立一个更为完善的冲突解决模式,但同时生育权冲突理论本身也存在可以改进的空间,将夫妻双方的权利相互对立进而试图明确权利义务关系并不能起到缓解冲突的作用。另外,随着时代观念的转变,由生育行为及生育权引发的婚姻家庭伦理问题也值得关注。

关键词:生育权 生育权冲突 夫妻共同行为

生育自由与生育权及其限制

(一)生育自由与生育权

“自由”指的是个人的不受外界限制和约束的自我选择,其义务主体往往是拥有公权力的国家,只要国家不进行不当干预,公民即自由;一般来说,“自由”往往由宪法保留,属于基本人权。就“生育自由”来说,它要求国家不可对公民个人的生育活动进行不当干预,无论宪法文本是否规定,都是宪法精神所应囊括的基本人权。权利是受法律保障的自由,因此生育权的实质在于生育自由。也就是说,在生育权主体行使生育权之际,并不存在生育权主体与他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生育权主体不需要其他任何人积极地协助,即可以自主的决定以及实施生育或者不生育。

(二)限制生育自由的正当性

从法理上来看,从来就没有不受限制的绝对自由。首先,自由本身存在着内在、天然的自我制约。严复在翻译穆勒的《论自由》时将书名汉译作《群己权界论》,精确地把握住了自由的实质。人人都享有自由,并且生而平等,那么人人的自由实质又都构成对他人自由的限制。每个人不可侵犯的人权包括受“不可侵犯他人的人权”、“不能承认侵犯他人人权是行使人权”等的制约(衫原泰雄,2000)。

具体到生育自由来说,由于生育是恒久的人类活动,源远流长,因此生育自由对于社会来说至关重要。首先,从社会利益与社会发展角度来看,“人”是社会资源之使用者,而社会资源在一定历史条件下是有限的,每个人所得到的社会资源量与人口数量成反比。

夫妻生育权存在的现实困境

对生育权冲突理论的质疑

所谓的生育权的冲突状态,在本质上属于两个或多个权利,以实现自身利益为目的所引发的,为相互争取与生育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共需资源而抑制相对方的权利互动。按照目前一些学者的观点,为了更好地梳理这些冲突关系,应当对其进行类型化的区分,而以权利性质的不同,则可将这些冲突分为生育权异质冲突和生育权同质冲突。前者指生育权与其他民事私权之间的冲突或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后者则指不同民事主体之间生育权的相互冲突。总而言之,当与生育权相关的多种利益一旦出现对立且无法同时满足的情况时,就可能出現生育权的冲突状态。

男性生育权保护的合理取向

通过以上的探讨,我们可以得出两个确定的结论:第一,夫妻共同从事的生育行为之上只能设定一个生育权;第二,夫妻之间以共同共有的方式享有这一个生育权。如此便可以回答在《婚姻法解释(三)》出台后许多人针对第九条所提出的疑问:男方生育权受到侵害,法律是否不再进行有效的保护和救济?其实司法解释想要传达的思想是,正是因为生育权是夫妻共同共有的权利,男方不能独立享有,所以才不能以生育权被侵害为理由请求赔偿。同样的道理,有观点认为,如果女性不能支配自己的身体,不能拥有拒绝生育的权利,那么无异于成为生育的工具,更不用说享有基本的人权了。这一观点站在每个自然人独立享有生育权的立场上自然说得过去,但当出现婚姻关系的特殊情况时,这显然是错误理解了此时生育权的主体结构。婚姻共同体中的一方否认他方享有生育权,或要求自己可以单独享有生育权,那么他(她)的这种所谓的“单独生育权”也是虚伪的。

由生育权引发的婚姻伦理思考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强调:“根据唯物主义的观点,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归根结底是直接生活的生产和再生产。但是,生产本身有两种。一方面是生活资料即食物、衣服、住房以及为此所必需的工具的生产; 另一方面是人类自身的生产,即种的繁衍。”在社会学范畴内,“生育”的内涵囊括了求偶、结婚、生殖以及抚育等各种人类活动。作为人类延续、社会发展的基础,生育这一人类自身的繁衍活动被恩格斯看作是社会生产的表现形式之一,是历史中的决定性因素。在这一层面上,生育属于恒久的人类活动,贯穿于整个人类的发展进程。任何与生育、生育权相关的法律变动,都可能对婚姻关系乃至家庭关系产生重大影响,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

曾经有学者批判自2001年以来我国婚姻法从一部人身关系法逐渐转变为投资促进法,《婚姻法解释(二)》引入“谁投资,谁收益”的资本主义原则,将无数中国父母含辛茹苦,为下一代筑巢安家的伦理实践规范为一次次冷静理性的投资活动。这是用个人财产制的逻辑硬套中国实际,势必造成更多的悲剧。《共产党宣言》早已指出:资产阶级撕下了罩在家庭关系上的温情脉脉的面纱,把这种关系变成了纯粹的金钱关系。

生育权体系建设非一日之功,在这个道路上既需要坚实稳健的推进,也应当重视立法的及时性。发掘生育权本质,排除误解根源,这才是解决具体制度难题的有效手段。

参考文献:

论生育权的享有主体[D]. 李婉羚. 南京师范大学 2017

生育权保障实例研究[D]. 马路恒.黑龙江大学 2016

参见赵晓力:《是什么在威胁我们的婚姻与家庭》,《文化纵横》2015年8月

作者简介:

王雨欣出生日期:1999年8月性别女 汉族  籍贯山东省济宁市

颜廷慧出生日期:1998年10月性别女 汉族 籍贯山东省聊城市

由佳立出生日期:1998年11月性别女,汉族,籍贯山东省烟台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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