雄安新区的设立所引发的宪法性思考

2019-09-12 12:19管栖锐
大经贸 2019年7期
关键词:深圳经济特区违宪新区

管栖锐

雄安新区(Xiongan New Area)位于中国河北省保定市境内,地处北京、天津、保定腹地,规划范围涵盖河北省雄县、容城、安新等3个小县及周边部分区域,对雄县、容城、安新3县及周边区域实行托管。

2017年4月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决定在此设立的国家级新区。

雄安新区定位二类大城市。设立雄安新区,对于集中疏解北京非首都功能,探索人口经济密集地区优化开发新模式,调整优化京津冀城市布局和空间结构,培育创新驱动发展新引擎,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和深远历史意义。党中央、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家主席习近平重要指示,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四个意识”,共同推进河北雄安新区规划建设发展各项工作,用最先进的理念和国际一流的水准进行城市设计,建设标杆工程,打造城市建设的典范。

众所周知,雄安新区的设立是为了疏散北京的非首都功能疏散集中地,使北京在分散出一些非首都功能后能够成为一座更有效率的国际大都市,同时也在河北适合地段规划建设一座以新发展理念引领的现代新型城区。

而雄安新区作为国家级新区,与深圳和浦东新区同一级别,而我国宪法对于这种新政区的设立有着极为严苛的程序,而每一次這种类似新区的设立都会推动我国经济政治文化的全方位发展,而与之前两个特区相比之下,各个特区都有所不同,深圳特区定位偏向与开放,浦东新区定位偏向与改革,而雄安新区定位偏向与创新。

但从宪法层面上来分析的话,雄安新区的设立其实还未得到充足的宪法保障,就好比在设立深圳特区的时候,一些举措和行为显得和宪法处处背道而驰,但是按照邓小平同志的说法,深圳经济特区的创建是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寻找一条顺畅之路先积攒经验的,它是个实验,需要大胆一点,“杀出一条血路来”。 所以在当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此大刀阔斧的进行改革,难免会在除旧陈新的过程中显得与当时的宪法不相适应。正是因为当时的种种情况和时代的特殊背景可见,将深圳经济特区陷入违宪尴尬境地的主要原因是宪法的时滞性,该特性决定了宪法无未卜先知的“远见”,不会与未来的新事物始终保持协调,可能会被突破或违反。从这一角度看,深圳济特区的违宪行为似乎不可避免。

虽然深圳特区的设立给我国带来了巨大的发展,但是其违宪的事实也是不可否认的事实,而我们也并不能因为深圳特区的好处就将此种违宪定义为一种‘不危险的违宪,我们在感受着深圳特区的发展的同时也必须正视违宪所带来的危害,如果持续这样下去,宪法谈何权威、宪法秩序如何维护?那种为了改革不惜牺牲宪法权威、破坏法治形象的做法会严重影响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是一种破坏宪政的畸形做法。任由其发展,必然后患无穷。

我们只有正视这些问题,完善自己的宪法框架,使雄安新区的设立和发展得到宪法的认可与保障。,如前所述,深圳经济特区建设之初,并未有正当的法律基础,更谈不上有宪法对其进行规定,甚至在建设中一度落入违宪的尴尬境地。而任何形式的违宪都违反民主精神、损害宪法权威、破坏法治基础,侵害公民的合法权利,并对我国的法治建设造成危害。任何大的改革都要在宪法框架内进行。然而,时至今日,面临发展雄安新区这一大的改革,我国现行宪法仍未明文规定,且未通过宪法解释等方式将建设雄安新区的理念、方略等纳入宪法保障的范围之中,这是与当前法治中国建设节拍不和的表现。如此状况持续下去,在雄安新区建设面前,宪法将会继深圳经济特区后再次出现无能为力的窘态;雄安新区要发展,又轮回到深圳经济特区违宪的老路上。因此,要及时完善我国现行宪法,让宪法赋予雄安新区改革的正当性,让宪法主动适应雄安新区的建设和发展,确保雄安新区有宪法可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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