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社会监督

2019-09-17 07:59林泽鹏
青年与社会 2019年20期

摘 要:文章以我国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中的社会监督行政为研究对象。任何研究都必须从概念明晰开始。本文从行政法制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概念的界定着手,在确定行政法制监督以及社会监督的内涵及特征后,对社会监督进行具体阐述。围绕社会监督的内涵,笔者对社会监督的外延进行了分析,以影响力辐射面为标准把社会监督分为舆论监督行政及信访监督行政。最后从限制行政权的角度分析,完善社会监督是必要的。

关键词:行政法制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行政;信访监督行政 ;限制行政权

行政法制监督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要的一环,我们的执政党对于法治政府的建设是十分重视的,无监督则必腐朽,就无法避免进入黄炎培先生说过的“历史周期律”。故发现行政法制监督制度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法是有研究价值的。笔者受囿于知识水平及认识上的限制,不能对行政法制监督中的社会监督进行深入的探讨,故只能对社会监督的浅显的分析。

一、浅析行政法制监督及社会监督的概念及特征

所谓行政法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其他主体依法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经过法律授权的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政而进行的监督活动。

而行政法制监督具有法律性、规范性及全面性。第一,行政法制监督的法律性体现在所有的监督主体都是必须依法进行监督活动。而我国规范行政监督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监察法》等,行政监督的法律规定只存在于部分的法条之中,没有较为完善的法律监督体系,缺乏具体的、详细的规定细则,因此可操作性较低。鉴于此笔者认为监督主体进行监督活动所依之法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及其效力等级以上的法律法规,而也必须严格遵守其效力范围。第二、行政法制监督的规范体现在进行行政法制监督必须在法治轨道上进行,严格遵守相关的程序要求。当下较为热门的一个新概念“网络监督”,在不否定其对行政监督的重大作用前提下,其因缺乏法律依据,在程序及许多具体细则没有得到规范,有时经常偏离法治轨道成为谣言的“温床”。第三,全面性,行政法制监督的主体是广泛的,提及到上至最高权力机关,下至每一公民主体都可以成为行政法制监督的监督主体。而其监督方式的涵盖面也是极广的,不同的监督主体有着不同的监督方式。

二、社会监督的分类及分析

根据应松年教授的观点:在社会监督行政中,应当特别强调信访监督行政和

媒体监督行政。而其中信访监督行政是社会监督行政中较为特殊的一种,媒体监督行政是特别重要的形式,比如报刊、新闻及网络媒体等等。笔者认为社会监督可以分为信访监督行政及舆论监督行政两大类。这样的分类是笔者基于社会监督的内涵及特征,参考应松年教授的观点而作出的,下面将详细辨析两类社会监督类型。

(一)信访监督行政

根据我国《信访条例》可知,信访行为是指社会监督主体向行政主体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

第一,信访监督行政具有主體广泛性,主体的广泛性是社会监督的共通特征,信访监督也不例外,其涵盖的主体与社会监督的主体是一样的。

第二,信访可采取的程序是较为多样的,相较于民事诉讼而言,信访制度没有说到时效及其他诸多较为严格的程序限制,程序是体现了较低的严格性的。然而在社会监督内部比较,对于舆论监督行政而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信访监督行政的程序更加正规,

第三,信访监督行政相较于舆论监督行政而言,除了程序更为规范,最大的差别体现在二者的影响范围。信访监督行政通常是影响辐射范围小的,个别性的,其通常是信访人或组织单独去进行信访活动,与信访机关是相对方,该行为的影响辐射范围仅限于双方,这里是单独指信访活动进行中的影响范围。需要注意的是在21世纪出频繁出现的“上访户”新闻应当属于舆论监督行政而非因为其有信访行为归类到信访监督行政。

相较于舆论监督行政而言,信访监督行政因为需要与信访机关打交道,而信访机关本来就是行政机关的一部分,通常而言难以受公众信任。“上访户”至今在其出现的新闻中都是较为血迹斑斑的一个词语,政府截拦上访户的新闻在世纪初网络尚未发达之际也层出不穷,其发挥的效果远不及舆论监督行政。

(二)舆论监督行政

舆情是各社会群体的多种情绪、态度和意见交错的总和,往往和某一或某些社会群体(包括各阶级、阶层以及各种生活群体)紧密联系, 而并非需要社会绝大多数民众的广泛认同。当这种小范围的意见一致很可能会趋向于大范围一致,当它被社会大多数人认同的时候, 就会转化成为声势更为浩大的社会舆论。从该定义出发,舆论是一种社会影响力,其对行政机关的压力不可谓不大,水可载舟,亦可覆舟。民意滔滔会对政府产生极大的压力。

而在当下,新媒体是主要舆论场。其中由于我国的现实情况,新闻报刊的官方性较强,能够像上新闻的上访户那般幸运的也是其中一二。而社会监督必须使得主体广泛性得到充分体现,这是其基本特征。

网络舆论监督模式主要是通过舆论压力倒逼公权力机关进行监督活动从而达成监督效果,比较有代表性的案例有“表哥杨达才案”及原南京市江宁区房产局原局长周久耕的案例。前者因在特大交通事故中微笑出境而受到巨大的舆论抨击,最后细心的网名发挥出无以伦比的力量,通过网络搜集其众多公开照片后发现其佩戴过许多贵重名表,最后杨达才受到法律的制裁。周久耕也因其一支南京九五至尊陷入与杨达才一样的境地。

网络监督具有时代性。随着信息网络的普及与发展,群众监督的形式也随之发生变化,民众利用信息网络对行政机关、公务人员及其行政行为进行网络监督的热情高涨,民众随时通过网络了解政府的政务信息,对行政行为进行监督,对腐败现象进行曝光,在很大程度上体现民众的意愿,体现出信息时代群众监督的新特点。

网络监督具有较强的监督效果。网络监督能拥有较强的监督效果在于其形成舆论场,其中产生的压力积累到一定程度就会引起甚至倒逼公权力监督机关积极关注,引起关注后被曝光的行政主体或者公务员就会受到系统内部监督机关、检察机关的监督甚至引起党纪介入。

网络监督的弊端。如上点所言,网络监督具有较强的隐蔽性,所以网络也是谣言滋生的温床,很多虚假新闻乃至动摇国家稳定根本的谣言都通过网络以公知文章等形式进行传播。这也导致了网上的消息真伪难辨,这对正确进行网络监督活动是极大的阻碍。网络监督如若想健康发展,成为有法可依且可执行的制度,那必须加强其本身的法律性。

三、完善社会监督的必要性

基于社会发展和公共问题增加而产生的行政权力扩张在世界范围都极为普遍,随之而来的权力失范问题也日益凸显,对行政权力进行必要的规制,防止其越界运行,是现代国家治理的题中应有之意。行政权力所拥有的较大的自由裁量权,尽管自由裁量权的设立是为了行政机关更好管理公共事务,但不能否认其为行政权力的扩张与滥用打开了方便之门。

行政權一旦失范,那对公民的合法权益将造成巨大的侵害。所以限制行政权是势在必行的也是近代民主社会发展以来一直所坚持的。而社会监督作为权利型监督而非权力型监督,其实际监督能力却受制于中国长期以来官本位思想形成的对行政权力的敬畏感。

然而网络的隐蔽性能够提供让监督主体感受到较少敬畏的平台进行监督活动,所以以网络舆论监督为代表的舆论监督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及地位,完善社会监督制度,提高其法制化程度,使得社会监督中舆论监督的法律性增强,更加切合行政法制监督的本质,使其成为我国实现公民宪法中监督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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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林泽鹏(1998- ),男,汉族,广东汕尾人,学生,本科,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