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赵宇正当防卫案”中的法律问题

2019-09-27 06:40杜思民
新西部下半月 2019年7期
关键词:正当防卫

【摘 要】 文章基于赵宇正当防卫案,首先对基本案情予以介绍与梳理,接着详细探析该案件引申出的四个法律问题,包括司法实践中正当防卫的认定、防卫过当的界定、相对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的理论与实际意义,以及公众舆论对司法程序的影响。

【关键词】 正当防卫;不起诉;公众舆论

一、基本案情梳理

2018年12月26日晚,李某和邹某在酒后一同前往邹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公寓4楼住处,李某想随邹某一同上楼遭到拒绝,二人便开始争吵。随后李某被关在门外,其用脚踹门,强行进入了邹某住处,见屋内还有其他女子,便提出与邹某出去过夜,再次遭到拒绝后便开始打骂邹某,即刻引来了邻居围观。此时,住在5楼的赵宇听到了邹某的呼喊,便下楼一探究竟,见到邹某正在被李某掐脖,便立刻上前制止,赵宇与李某一同倒地。二人起身后发生肢体冲突,李某打了赵宇两拳,于是赵宇将李某推倒,还了李某两拳,随后尝试与邹某一同逃脱,不幸被李某紧紧地抓住了三根手指,情急之下赵宇向李某的腹部踹了一脚,并拿起屋内的凳子欲砸向李某,被邹某拦下,最后在其妻子的劝说下离开了现场。不久后,警察赶到现场,李某的腹部剧烈疼痛,警察将其送往医院,最后被法医鉴定为重伤二级。

2018年12月29日,赵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刑事拘留,在看守所关押14天。2019年2月20日,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以过失致人重伤罪向晋安区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第二天,检察院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防卫过当,并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

2019年2月17日,赵宇在社交媒体微博上以“被冤枉的赵宇”为用户名发布了一则求助信息,在说明事情经过后,请求大家转发微博,将此事宣传出去。众多网友转发了这条微博,其中不乏明星艺人,许多网友们还在微博下写下了自己的意见,大部分人认为赵宇行为系见义勇为,不应该受到处罚。此案因此受到了网友们关注和热议。

2019年3月1日,在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下,福建省人民检察院指令福州市人民检察院对该案进行了审查,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原不起诉决定书認定的防卫过当属于适用法律错误,依法予以撤销,并做出了对赵宇法定不起诉的决定。2019年3月19日下午,赵宇收到福州市公安局晋安分局为其颁发的见义勇为确认证书。

二、由本案引申出的四个法律问题

1、防卫行为的性质认定

我国现行《刑法》第20条第1款对正当防卫进行了规定,其是指为了防止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受到不法侵害,而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概念与相关理论,理论界一般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素分为5个方面,即防卫目的、防卫起因、防卫客体、防卫时间和防卫限度。前四个方面决定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行为,而最后一个方面“防卫限度”则是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在本案中,赵宇具有为了防止李某对邹某进行不法侵害的目的,起因为李某的不法侵害,客体为不法侵害人李某,时间也满足条件,即实施防卫时,李某正在殴打邹某及赵宇。综上,赵宇的行为构成防卫行为。然而,公安机关没有认定赵宇行为的防卫属性,还以涉嫌故意伤害罪为由对赵宇采取强制措施,这是不合理的,其犯了对本案行为的定性错误。这反映出了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某个行为是否为正当防卫的时候,倾向于只看损害结果,属于不分是非对错的唯结果论。[1]在本案中,这样的现象就会导致办案人员忽略赵宇的行为动机,即是出于见义勇为而对李某实施了防卫行为,导致赵宇经受了不合理的强制措施对待。

2、是否构成防卫过当

既然赵宇的行为满足了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那么,该行为是否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必要限度呢?从晋安区人民检察院对做出的第一次相对不起诉的决定来看,就可得知,虽然检察院认定了赵宇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该防卫行为超过了适当限度,已经构成了犯罪。然而,基于犯罪情节轻微,因此不予起诉。对于如何认定正当防卫中的限度问题,有论者提出,对于防卫限度的认定,应贯彻“权利无须向不法让步”的原则。即便不法侵害并未严重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伤的必要措施进行防卫的,也可能构成正当防卫。[2]这种理论倾向于维护正当防卫人的利益,即只要防卫行为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且该行为是在当时的情景下必要的,无论防卫行为导致了多严重的后果,也能够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该理论也被称为“必要说”,直接忽略对防卫行为限度的认定,过分强调防卫的必要性,而忽视了防卫与侵害在客观上的相当性,难以对防卫者进行必要的限制。[3]

我国《刑法》第20条第2款对正当防卫的限度做出了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从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防卫过当的构成要件在正当防卫的基础上还需要同时满足:(1)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2)造成重大损害。在理论上,可将其称为行为过当与结果过当。赵宇的防卫行为导致了李某重伤二级,而赵宇与邹某并没有受到明显伤害。因此,基本上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造成了重大损害。而是否构成行为过当则需要进一步讨论。从对本案的描述来看,李某对邹某和赵宇实施了殴打行为,赵宇为了逃脱向摔倒在地的李某肚子上跺了一脚,这个行为不能被认为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在当时的紧急情况下,赵宇被紧紧抓住了一只手,为了逃脱赵宇使用脚踩了一脚可以说是情有可原,即使结果造成了重伤,但这个结果并不是赵宇主观上所追求的。因此,赵宇的行为不满足行为过当,进而基本可以认定,赵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需承担刑事责任。

3、两次不起诉的理论与实际意义

2019年2月20日,检察院认定赵宇防卫过当,构成了过失致人重伤罪,但由于情节轻微,做出了相对不起诉的决定。3月1日,福州市人民检察院认定赵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原不起诉决定书依法予以撤销,并做出了对赵宇法定不起诉的决定。两种不起诉都指向免除赵宇刑罚的最终后果,但在理论和实践中,二者有着不可忽视的区别。

相对不起诉,亦称酌定不起诉,或者犯罪情节轻微不起诉。现行《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与290条规定了酌定不起诉的情形:人民检察院对于犯罪情节轻微,或达成和解协议的,依照规定可以不判处或免除刑事责任的,可以做出不起诉决定。由此可知,相对不起诉的关键词是“可以”,这意味着人民检察院做出的相对不起诉决定是运用了其自由裁量权的结果。与相对不起诉不能分离的理论基础是起诉便宜主义。起诉便宜注意是公诉一方根据法律的授权,基于形式承接的目的权衡各种利益,对其审查起诉的刑事案件,选择是否做出控诉以停止刑事程序的原则。[4]我国法学家陈兴良先生认为“立法者应当力求以最少的支出——少用甚至不用刑罚(而用其他刑罚替代措施),获得最大的社会效益——有效的预防和控制犯罪”。[5]

法定不起诉,亦称绝对不起诉。《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了法定情形下,对当事人不追究刑事责任,不予起诉,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中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无犯罪则无刑罚,是近现代法治社会公认的基本理念之一。[6]法定不起诉体现了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目的,即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有机统一,同时也展现了其对无辜之人不受处罚的实体正义的价值追求。这要求公检法在进行任何司法活动的时候,应当以全力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前提,坚决反对使用国家暴力对抗无罪之人。

同样是不起诉,赵宇自始至终都不会受到刑罚,那么检察院重新做出法定不起诉有何实际意义呢?这涉及到相对不起诉与法定不起诉之间的区别,相对不起诉将诉讼程序终止于检察院移送起诉之前,使得案件不会被转移至法院进行裁决,根据刑事诉讼中的法院定罪原则,也就不会对当事人进行定罪量刑。但这并不意味着当事人没有过错,相反,做出相对不起诉决定,正反映了检察院认定成立犯罪,只是基于起诉便宜主义,平衡诉讼的经济效益,才对犯罪情节轻微的情形不予追究。因此,相对不起诉能够免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却不能免除民事赔偿责任。在本案中,李某的伤情达到重伤二级,需要大量资金治疗,如果这笔费用由赵宇承担,将违反了实体正义的要求。而第二次的法定不起诉决定确认赵宇的行为为正当防卫,并且有见义勇为的性质,按照法律规定,赵宇不需承受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失赔偿。总体来说,检察院对相对不起诉决定的纠正完美地展现了对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的保障。

4、公众舆论对司法活动的引导

网络的发展使得社交媒体成为了人们发声的最佳平台,赵宇在网络上发布了向社会公众求助的微博,得到社会公众热心积极的回应。他们的转发、评论将案件影响力不断扩大,轰动了整个社交媒体。本案之所以能够产生如此之大的影响效果,背后体现的是公众对检察机关做出的决定的不认同。公众赞扬赵宇见义勇为的壮举,认为其行为是完全正当的,不应该承担任何不良后果。如此強烈的公众舆论促使检察院重新对本案进行审查并做出决定。

俗话说:人非圣贤,孰能无过。国家权力机关也无异,它们的决定不可能都做到完美无瑕。加上社会中每个个体、集体都具有强大的主观性,不愿意自我否定,因此任何权利主体都必须受到外部的监督与制约。我国作为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机关做出的任何决定都不能危害人民利益,辜负人民的期待。这意味着公众有权利质疑国家权利,这也包括司法机关。一个案件从发生到终审判决有一套复杂的系统运作过程,其中社会舆论作为催化剂,在特定情形下很有可能引导判决的发展。[7]在本案中,公众成为了积极引导司法活动的主体,帮助赵宇向司法机关发声,最后促成了公正的决定。如果没有公众舆论的影响力,赵宇案会如何发展将是一个未知数。

三、结语

“赵宇见义勇为案”被写入最高检工作报告,为我国司法机关认定正当防卫活动提供了宝贵的工作经验。在防卫行为性质认定方面,本案反映了在认定某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时,办案人员存在“只看损害结果,而不分是非对错”的不当做法。在防卫限度的界定方面,其强调需要同时满足行为过当和结果过当两个要件,才构成防卫过当。检察机关纠正相对不起诉决定,并重新作出法定不起诉决定,体现了司法机关实现依法治国的决心,彰显了程序正义与实体正义并重的理念。本案通过社交媒体平台吸引了公众的强烈关注,最后促成正义的最终实现,则显现出公众舆论对司法程序的重要影响。

【注 释】

[1] 陈兴良. 赵宇正当防卫案的法理评析[N]. 检察日报,2019-03-02(003).

[2] 张志钢. 2018年刑法研究要点回眸[N]. 人民法院报,2019-01-03(005).

[3] 黎宏.刑法学总论[M].法律出版社:北京,2016.140.

[4] 林山田.论刑事程序原则[J].政大法律评论,1999.3.29-29.

[5] 陈兴良.刑罚的价值构造[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1998:140

[6] 全大凯.相对不起诉制度研究[D].华中师范大学,2017.

[7] 葛涛.社会舆论与司法审判的交互关系——以系统论方法为视角分析“于欢案”[J].山西青年职业学院学报,2017.30(02)60-62+66.

【作者简介】

杜思民(1998.11—),江西南昌人,南昌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系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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