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商业大学 天津 300134)
为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文化艺术发展成果,各省市以共享文化惠民政策、扩大文化消费需求为目标,以政府补贴,市场调控的形式,向社会大众公开发行“文化惠民卡”。广州省惠州市在全国率先推出文化惠民卡制度,面向惠城区、仲恺高新区的特殊及困难群体展开了试点工作。2013年11月,文化惠民卡制度成功竞得第二批国家公共文化服务体系示范项目创建资格。随后,北京、天津、河北省、内蒙古阿拉善盟、辽宁大连市等多地也陆续开始发行文惠卡。目前,学界多从社会学和文化惠民政策角度予以阐述,而法律方面对文惠卡法律层面的探究还远远不够,本文从文惠卡主体间法律关系入手对文惠卡法律性质问题进行研究。
由于各省市推出的文惠卡具体实施方案有所不同,各省市文惠卡实施章程中对文惠卡定义略有不同。①对于文惠卡的界定主要包含积分权益卡、银行借记卡、实名制会员卡三种。各地文化惠民卡有以下几点共同特点:(一)文惠卡发放主体都要求满足特定条件,持卡人需实名制持卡。(二)文惠卡都要求用于文化消费,旅游、体育、医疗等消费不能使用文惠卡。(三)发卡主体特定。文惠卡由政府或政府委托的企业发行。(四)持卡人可以凭文惠卡通过商家给予折扣、获得积分奖励、政府直接补贴等方式享有一项或多项权益。因此,笔者认为文化惠民卡可以作如下定义:文化惠民卡是由政府主动推行或在政府号召下推出的由持卡人享有补贴、折扣或积分等权益的实名制文化消费会员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