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尚忠
《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以下简称《制度》)的颁布实施,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规范有序提升、联合重组、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以及清理注销“空壳社”“挂牌社”“家庭社”等过程中发挥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从笔者多年来从事基层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具体实践来看,我认为《制度》在某些方面仍存在一定的缺陷,现就在具体实践应用中的感受书成此文,谨供与各位专家学者商榷。
1、资产盈亏失配。在《制度》中虽然是有“合作社要及时、准确地核算现金收入、支出和结存,做到账款相符。要组织专人定期或不定期清点核对现金”的一些要求,但是在会计科目使用说明中对于“库存现金”科目没有盘盈盘亏之说;另外在《制度》中就针对存货和农业资产也有“盘亏、毁损和报废的存货”以及“农业资产死亡毁损时,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如何处理的一些相关规定,但对于盘亏、毁损、死亡到按规定程序批准这段时间内财务人员该如何处理却没有具体的规定,且现实中不可能只盈不亏或只亏不盈。这显然与现实和日清月结的及时性原则不相吻合,因此建议在修订完善时应该增加“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并就针对该科目做过渡性核算。
2、存货设置繁杂。在《制度》的资产负债表填报说明中,虽然对“‘存货项目,反映合作社年末在库、在途和在加工中的各项存货的价值,应根据‘产品物资‘受托代销商品‘受托代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