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休谟的正义规则论通过同情联结自私和公益。一是因利己,人们才有建立正义规则的想法,自私是建立正义的最初动机;二是同情让人产生正义感和道德上的区分,使公共利益成为正义的基础。休谟用同情调和私利与公益之间的矛盾,如果这个观点正确,那么必须要有所有人都适用的一个同情,并用一个标准来赞美或谴责那些行为,否则,便无法作出道德判断。
关键词:正义;私利;公共利益;同情
人因自私和有限的慷慨,以及自然物品不足以满足每个人的需求,从而在人为措施下产生了正义。为了巩固正义规则,休谟从道德上把私利和公益联结起来:他认为,人们都有“同情”,同情让人们产生正义感,是道德区分的基础。由此,人们赞许争议的行为,谴责非正义的行为,以此来实现对公共利益的关心。
一、正义与两种利益
休谟区分了两种道德:自然之德和人为之德。自然之德是因人的本性(humanity)自然而然的发生,遵循情感普通的、自然的途径,如仁慈、同情等;“人为”是行为自身应付人类的环境和需要采取的人为设计,根据我们的意图和筹划作出。人为之德是对这样一种状况的补救:“我们的自然的、未受教化的道德观念,不但不能给我们的感情的偏私提供一种补救,反而投合于那种偏私,而给予它以一种附加的力量和影响。”人为之德如公正义、忠顺等。
在《人性论》中,休谟谈到“正义只是起源于人的自私和有限的慷慨(对亲属、朋友、恩人或离自己近的人比陌生人或距离远的人要更加关心和亲切),以及自然为满足人类需要所准备的稀少的供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