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法律保护探讨

2019-10-21 12:04徐泽华
大东方 2019年8期
关键词: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网络

徐泽华

摘 要:在当前的网络时代下,传统的立法难以再全面、有效的保护大众的隐私权,这主要是因为网络环境具有其自身的特点。对此,我们应当顺应时代趋势、社会要求的发展,对法律作出改进和完善,以更加有力的保护好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权,营造和谐的网络及社会环境。本文基于作者自身的实际学习经验与调查了解,首先简单分析了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然后主要就如何改进、完善相关立法提出了部分探讨性建议,以期能为相关工作的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网络;个人隐私;法律保护

“隐私权”是现代社会中每个人最基本的人格权利,必须受到法律的坚决保护,不过在网络环境、条件下,传统的立法不能再对个人的隐私权保护全面、有效的适用,这就要求我们对法律作出相关的改进、完善,顺应时代趋势,满足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法律保护需求。

一、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法律保护的必要性

计算机、互联网将我们带入到了网络信息化的时代,对我们的社会生活、生产、购物、娱乐以及沟通交流等,都带来了巨大的变革和影响,为人们提供了便利,推动了社会的现代化发展,尤其是当前大数据技术的大范围使用,更是改變了以往人们对个人信息的认识和利用,不过与此同时我们需要认识到的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个人的隐私权更容易受到侵犯。如在目前的网络环境中,任何的数据信息都具有其价值,虽然就普通的观点来看,某项单独的,看似不起眼的数据信息没有什么价值,但是当其成为了大数据的一部分之后,却可能起到意想不到的作用,产生其独特的价值,因此数据信息就成为了网络中争夺的焦点[1]。就个人来讲,其消费信息、健康信息、社交信息以及位置信息、财产信息等等,都会成为他人数据信息收集的对象,这就会容易造成个人隐私信息的泄露。

这些信息可能被贩卖、盗用,例如用来注册一些敏感度较高的账户,进行网络贷款,提取账户财产等等,或是被一些中介、销售、诈骗团伙获得后,整日电话骚扰,难得安宁。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一方面是需要从技术角度出发,强大网络信息的技术保护,另一方面更应当从法律的角度出发,健全网络时代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立法,对相关不法行为进行严厉的震慑、惩治,这样才能取得更加有力的网络个人隐私权保护效果,并进一步推进全面依法治国。

二、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改进与完善

(一)制定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法

其实我国一直以来都非常重视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传统社会环境、条件下的隐私权立法也非常完善,能够有效保护人们的隐私不受侵犯。但是网络有着其自身的特点,以往隐私权立法在网络环境中的适用性大大降低,难以发挥出有效的隐私保护作用。同时,考虑到网络已经成为了“第二社会”,大量的社会活动都转移到了网络中来,所以我们有必要针对网络环境,制定专门的隐私保护法,参考《网络安全法》、《民法》、《刑法》当中的相关条例,结合网络自身的特点,确保专门的网络隐私保护立法可以具有高度的可操作性,全面适用于网络环境[2]。

(二)明确网络隐私保护立法的基本原则

在网络时代下个人隐私的法律保护改进与完善中,我们还应当对立法的基本原则进行明确,这一点是非常重要的,合理的原则设定,才能更好的指导立法实践。具体来说,首先应当明确独立原则,要将网络下的个人隐私权独立出来,作为独立的一种人格权,对其进行单独的、直接的保护,体现出立法对网络个人隐私权的重视程度,保证司法可以更加的高效;其次是要坚持平衡原则,把握好言论自由、公众知情权与个人隐私权之间的平衡,不能顾此失彼,如若不然就会影响到网络的正常发展,或是导致网络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不力;第三是要遵循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网络环境中,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更容易涉及到公共利益。而在立法当中的话,对于公共利益和个人隐私权保护的取舍,我们则应当倾向于公共利益优先,就是要首先保证公共利益,不能将网络个人隐私权扩大化。例如近些年的“网络反腐”,就极大的提高了我国反腐工作的有效性,开辟了全新的反腐工作途径,很多不法的贪官污吏都在大众的网络揭发下落入了法网,对于这样的情况我们应当保持肯定态度,不过对于“雷政富艳照”之类的事件,我们还是要通过立法来加强限制。

(三)划定网络个人隐私保护范围、推行被告负举证

划定网络个人隐私保护范围,即明确个人的哪些信息是需要归入到法律保护范围的。网络隐私权的范围不能太过宽泛,否则会使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管理者限制过多,难以适从,影响网络行业的活力与发展;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性以及我国公民对私权保护的法律意识淡薄,给涉及网络隐私权侵权案件的审判带来一定的难度。为维护社会公平、司法公正,不应把网络侵犯隐私权案件看成和普通民事案件一样,而应当规定由被告负举证责任,这也是我国法律保护弱小、维护公平的体现。同时,应规定电子证据、用户个人信息资料等电子数据的法律效力,这有助于提高办案效率[3]。

(四)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对网络用户隐私保护的责任与义务

在我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中,其已经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责任,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在网络隐私权维护中采取必要措施的连带义务,这算是我国网络个人隐私权立法的一大进步。但这一规则远远不够系统、全面。网络服务提供者掌握着网民的个人信息,而网民在网络世界里又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因而应该在立法中强化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义务,加大对其的监督、处罚力度。

三、结语

除了上面所提到的几点之外,我们还应当加强网络个人隐私安全及法律保护方面的宣传、教育,提高网络用户、普通大众的网络个人隐私安全意识、法律意识,营造良好的环境、氛围,让大家能够做好技术方面的安全防范,并通过对法律的合理利用,切实的保护自身个人隐私安全以及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魏玉东.大数据时代国外网络隐私保护的典型模式及对我国的启示[J].沈阳工程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2018(04):456-460.

[2]徐翕明.“网络隐私权”刑法规制的应然选择——从“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切入[J].东方法学,2018(05):63-71.

[3]徐畅.大数据时代网络用户个人信息保护的域外法律制度比较与启示[J].长春市委党校学报,2018(01):5-8

(作者单位: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宁波大学科学技术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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