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杀人案件刑法中侦查要领

2019-10-21 01:45曾珠
好日子(中旬) 2019年7期
关键词:基本方法刑法特点

曾珠

【摘 要】杀人案件历来是公安刑侦部门打击的重点也是刑法规定应予严惩的罪行之一,作为一名侦查人员,不仅仅要了解杀人案件的基本类型,更要懂得杀人案件的侦查要领。要懂得从杀人案件的特点及几种基本方法对杀人案件进行侦查。

【关键词】杀人案件;刑法;侦查要领;特点;基本方法

杀人是指侵犯人权利最为严重的犯罪行为,历来是公安刑侦部门打击的重点也是刑法规定应予严惩的罪行之一。杀人,按其主观恶性之有无和罪过形式可分为故意杀人与过失杀人。因“打,砸,抢”致人死亡的,也以杀人罪论处。(《刑法》第232条规定)

杀人案件是由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处理的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而致人死亡,伤亡,伤残的犯罪案件。

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杀人案件应当具有下例两种情形:故意杀人的和“打,砸,抢”致人死亡。其中情节和后果严重,杀人致死,重伤的列为重大案件;情节恶劣,后果特别严重的,一次杀死,杀伤数人或者杀人碎尸的,持枪杀人的列为特别重大案件。

一、杀人案件的基本特点

(一)大多数具有预谋性活动

杀人案件除突发性的激情杀人之外,凶犯为了既达到杀人的目的而又妄图逃避法律的惩罚,在杀人意向形成之后至实施犯罪之前,一般都有预谋准备活动。犯罪的预谋活动主要包括:杀人时间,地点的选择,杀人凶器的准备,杀人手段和方法的确定,等等。有的甚至还要选择好作案后的逃跑路线,如何掩盖杀人事实,以及对凶器,血衣,尸体及现场如何处理。尤其是合谋杀人,他们必先秘密串通,明确分工并订立攻守同盟。上述犯罪预谋活动是实施杀人犯罪行为的先兆表现,其暴露程度如何因案而异,但不论其预谋活动多么隐蔽,也不可能隐藏得十分彻底,必有蛛丝马迹为周围群众所察觉。

(二)多有因果关系可查

多数杀人案件,凶手与被害人之间都存在着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

这种因果关系,就是指杀人凶犯与被害人之间案前存在的某种厉害关系或矛盾冲突。凶犯明知“杀人偿命”而敢冒天下之大不韪,以身试法实施杀人,就是这种矛盾发展和激化的结果。

侦查实践中,杀人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除上述较为明显的因果关系外 ,还有的凶犯与被害人之间没有交往关系(不曾相识),或者仅有一般时间了解,即没有直接,特定,内在的因果关系可查。如抢劫杀人,雇佣杀人,以及某些政协性谋杀和误杀等,侦查的难度较大。但是,由于实施杀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结果是客观存在的,这种行为与结果,必然将凶犯与被害人及其环境联系起来。只要通过对尸体及其环境的认真勘查,仍可追溯和推断杀人犯罪的基本案情,并据此进一步刻画凶犯,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

(三)多有尸,伤可验

杀人犯罪所直接侵害的客体是人的生命,犯罪一经发生,必有尸体或伤残者存在,即使凶犯在杀人犯罪后毁灭殆尽。多有尸伤可供检验,这是杀人案件在后果上的特殊之处。侦查实践中,杀人案件的立案侦查,大多是在检验被害人尸体或伤残者之后展开的。侦查人员在法医的协同下,通过对尸体,伤残者及其在现场的勘察检查,不仅可以判明事件性质,为正确立案提供根据,而且可以据此推断杀人时间,地点,方法和凶器,以及杀人的动机母的及其过程等,为进一步推断案件性质,刻画凶犯条件,确定侦查方向和范围,采取政策措施手段提供依据。

(四)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

通常情况下,杀人案件较其他案件经历的过程长,现场情况相对复杂。在杀人前,凶犯有一定的预谋活动;在具体实施杀人行为阶段,双方可能伴随有生死搏斗;杀人之后,凶犯往往还要如强奸,劫财,防火等。由于杀人犯罪暴力性强,破坏力大,犯罪现场遗留的痕迹物证较多。不仅有喷溅流淌的血液,还容易遗留作案工具,杀人凶器以及血衣,手套,纽扣等。不仅杀人现场上的犯罪痕迹物证,而且还有杀人碎尸,抛尸,埋尸现场上的杀人分尸,拖拉尸体,掩埋处理痕迹及其现场上的包裹物,捆绑物,附着物等等。上述多种痕迹,物证均可成为分析案情和侦破案件,缉拿凶犯的有力证据和重要线索。

二、杀人案件侦查的基本方法

(一)根据杀人案件的具体情况,侦查人员要及时勘查现场,正确立案侦查

杀人案件通常是从发现尸体或尸体残肢开始的,刑侦人员接到发现尸体的报告后,应当迅速赶赴尸体所在地点,进行认真细致的现场实地勘查和现场调查访问工作。这是侦查杀人案件一般最先应当采取的侦查措施。

杀人案件的现场勘查要以尸体为中心,主要解决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检验尸体伤痕,判明死亡原因,时间,地点和性质,为正确判明人命事件的性质和分析判断案情,确定侦查方向提供依据。二是搜集犯罪痕迹物证,为侦查破案提供线索和搜集证据。三是发现杀人血迹,为确定杀人第一现场和判断杀人方法,手段提供依据。

在现场勘查,检验尸体和调查访问的基础上,根据初步掌握的材料,从发案现场的客观事实出发,对人命事件的性质和案件性质作出科学的分析判断,从而正确地定性立案,开展侦查。

杀人案件的侦查,除了从因果关系入手排查线索外,还应着重从作案时、行凶工具、体貌特征和反常条件等三个方面深入摸排具有行凶作案可能的嫌疑对象。

时间与空间是事物存在的基本形式,刑事案件也不例外。凶犯要实施杀人行

为就必然要特点的行凶杀人时间和空间,从而与这一时间和空间形成一种特定联系。有没有杀人时间条件,是肯定或否定杀人的关键问题。在杀人案件中,仅仅具有杀人的因果关系还不能证明其嫌疑对象是杀人凶犯,有了杀人因果关系,同时还必须具有杀人时间和空间条件,才能进一步使其杀人嫌疑增加。在实际工作中,在排查犯罪嫌疑人是否具备作案时空条件时要注意防止:一是凶犯故意制造假象以证明其不在现场;二是同伙或亲属包庇,提供伪证;三是部分群众或邻居胆小怕报复,不敢作证;四是记忆错误出现误证等情况,以避免因此而难以发现杀人嫌疑对象,使偵查工作走上歧途。

(二)對杀人凶器、工具条件的侦查

凶犯行凶杀人时一般都会有杀人凶器或作案工具。在现场勘查和现场访问时,

应注意发现凶犯遗留的凶器、工具,或根据伤痕、工具痕迹判明凶器、工具的种类。从调查犯罪凶器工具入手,查明其来源是案犯随身带来的还是就地取用,是何人所有,何人丢失的。通过群众辨认或侦查,有物到人,发现杀人犯罪人。凶器、工具的来源一般有三种情况:一是犯罪自己的;二是凶犯借来、偷来的;三是就地取用的。凶犯行凶杀人后,往往将其丢弃在杀人现场或抛弃在野外或带回家中隐藏。因此,要从调查犯罪凶器或工具入手,查明其来源,由物到人,查找杀人犯罪嫌疑人。

(三)体貌特征和反常表现条件

虽然行凶杀人行为比较复杂,但是凶犯在现场的活动情况可以从遗留的痕迹、物证上反映出来。通过对这些痕迹、物证的研究,可以判断凶犯人数、身高、年龄、职业、外貌、体态、衣着,以及与被害人的关系等。凶犯做案后,由于受心理因素的支配,大都表现反常,有的突然离家出走;有的到处摸底试探;有的制造谣言,企图转移侦查视线;有的表白自己,且找人作伪证开脱自己;有的洗刷衣帽鞋袜,粉刷墙壁,冲洗地面;有的突然生病,卧床不起等。这些反常表象,均可作为嫌疑对象的参考条件。

三、围绕痕迹物证,确定重点嫌疑

在侦查杀人案件中应抓住凶犯在现场上遗留的痕迹、物证、深入地开展调查工作,并且要善于根据案件中的人、事、物之间的相互关系和内在联系去发现、辨别、确定重点嫌疑人。

杀人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物证,是凶犯行凶杀人的最客观真实的反映。充分运用这些痕迹物证,不但能为侦查破案提供可靠线索,而且也是认定犯罪的重要依据。因此在整个侦查过程中,都要特别重视开发和搜集有关犯罪的痕迹、物证,即使是一丝一发亦应予以提取。

根据杀人案件现场遗留的犯罪痕迹、物证的不同情况,一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开展调查,发现线索,确定重点嫌疑对象:一是从调查辨认、识别杀人凶器入手,弄清凶器的来源是何人所有,或从何处取得,以及有无丢失等去发现、确定。二是从调查现场上凶犯遗留纽扣、鞋帽、手套、衣服、碎片、车票、书信、证件等物品入手。弄清这些物品是何人所有,或何人所穿戴使用过,从中发现重要线索。三是对尸体上附着物,如稻谷、泥土、煤屑、草木、油漆、金属碎屑等。三是对尸体上附着物,如稻谷、泥土、煤屑、草木、油漆、金属碎屑等,聘请有关科学技术人员进行鉴定,为判断和调查这些物品产销地区和原属何地区场所,提供科学依据。四是对犯罪现场提取的毛发、精斑、血迹等物证,应及时送到有关的刑事科学部门,与嫌疑人的毛发、精斑、血迹进行对比检验,鉴定同一,以认定凶犯。五是根据现场犯罪手印、脚印等痕迹,分别判断凶犯的年龄、身高、体态和步法特征,并把这些分析判断作为排查条件之一,以此去发现和确定凶手。六是根据现场上遗留的破坏工具痕迹、交通工具痕迹反映出的工具种类、规格、样式、轮胎花纹、磨损程度等特征。通过调查辨认、鉴别等方法发现、确定重点 嫌疑人。七是杀人案件中有赃款。赃物的,可从调查控制赃款、赃物入手发现、确定重点嫌疑人。

四、运用各种手段,及时取证破案

在确定重大嫌疑对象之后,指挥人员要善于抓住有力战机,大胆地运用多种侦查手段,以尽快查明犯罪事实,获取证据,及时破案。

在侦查杀人案件中,获取犯罪证据的方法是很多的,最常用的有以下几种:

一是密搜、密取。为了查获犯罪凶器、血衣、财物及其他犯罪证据,经领导批准后,对重大嫌疑分子的住房采取秘密搜查的方法,发现获取证据。

二是秘密辨认。为了证实嫌疑分子是否是被害人家属或现场目击者看到的杀人凶手,或者为了查明遗留在现场上的的某些物品是否为犯罪嫌疑人所有,可进行秘密辨认。

三是公秘结合,获取检验样本。为了取得重大嫌疑人的指纹、足迹等验证样本,可以采取合法的名义找其谈话,或经行身体检查等方法,设法密取,也可以将其鞋子密取,送交刑事技术部门检验鉴定。四是外线监控。在侦查合谋杀人案件中,为了及时查明内幕,对重点嫌疑对象可采取跟踪、守候等监控措施,以便从其活动、接触、来往的人员中,发现其他犯罪成员,获取杀人证据。五是侦听。对于已经被发现的杀人案件的重点嫌疑人,如果用其他一条般侦查手段难以达到确定其是否凶犯目的,可以创造一定的条件,使用侦听手段进行侦察。六是BP机、电话侦控。对重大嫌疑人的BP机、通讯座机和手机,有条件的应及时进行侦控,密切掌控动向,发现踪迹,以便及时有效地抓捕归案。七是控制赃物。对于抢劫、盗窃财物的杀人案件,应当迅速布置有关行业、场所,严密控制赃款赃物的销售使用,从中发现嫌疑线索或犯罪证据。

参考文献:

[1]现代刑事侦查学]主编:王国民 p395—p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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