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诉讼中证据交换制度研究

2019-10-21 01:59:32王岩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王岩

摘 要:民事诉讼中的证据交换制度是审前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该制度起源于英国,称之为“证据开示”制度,在美国逐步发展完善,经过司法实践证明该制度对诉讼程序的调节具有重要意义,世界各国纷纷借鉴该制度并加以完善,我国也在符合本国司法体系的基础上借鉴吸收该制度,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据交换制度,证据交换制度对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提高庭审效率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在立法和司法实践上存在一定缺陷,完善证据交换制度对我国的审前程序的发展至关重要。

关键词:证据交换;诉讼效率;审前程序

一、证据交换制度基本理论

(一)证据交换制度的内涵

证据交换制度起源于16世纪下半期英国衡平法的司法实践中,随着英国现代诉讼程序中普通法与衡平法的相互融合,于19世纪英国民事诉讼改革中形成并确立的一项程序制度,在英国该程序制度称之为“证据开示”,目前对于证据开示制度的概念尚无统一的认定,在《布莱克法律词典》中,证据开示被解释为“在庭审程序之前的一种程序或者机制用于当事人从对方处获得与案件有关的事实情况和其他信息从而为庭审程序做准备”1;《美国法律辞典》则将其定义为“证据开示是民事审判前用于允许一方当事人通过他方当事人获得案情的一种程序,证据开示帮助诉讼当事人在民事案件中为开庭作准备。”2虽然并无统一的概念标准,但是其主要目的是相同的,即整理争点、固定证据、提高诉讼效率、促进和解等方面,所以证据交换制度应该是在庭审程序之前,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监督下相互交换与案件相关联的证据资料的程序。……

登录APP查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