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税收法定原则下地方税收立法权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019-10-21 01:46:49张向宇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张向宇

摘 要:刘剑文教授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现实路径》一文中指出,“税收法定原则的实质,就是通过民主控制和程序规范来限制课税权的行使空间与方式,进而保护纳税人权利,维护人的尊严和主体性。”国家治理的现代化要求建立与此相适应的现代财税制度。在“落实税收法定原则”的大背景下,有必要认真探讨地方税收立法权的落实。赋予地方税收立法权不仅必要,而且具有现实和法律上的可行性。

关键词:财税制度;税收法定;立法权

一、我国地方税收立法权的法律依据(合法性)

从我国现有法律条款的内容来看,赋予省级人大税收立法权是有法可循的。我国宪法第一百条规定,“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们的常务委员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立法法》第十三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改革发展的需要,决定就行政管理等领域的特定事项授权在一定期限内在部分地方暂时调整或者暂时停止适用法律的部分规定。”《立法法》第七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前提下,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可见,《宪法》和《立法法》均赋予了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定范围内的立法权,且并没有明确说明省级人大“不得”制定地方性税收法规的有关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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