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破产法中的管理人制度

2019-10-21 01:46:49王彩
青年生活 2019年16期

王彩

摘 要: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需要进一步构建管理人职业化制度,通过限制管理人的重大财产处分权和赋予其一定的紧急处分权,并明确管理人责任认定专家标准来激励管理人的积极性,实行专门机关监督进一步完善管理人监督机制。

关键词:破产管理人;管理人职业化;管理他人权利责及监督

一、问题的提出

了结债务纠纷;确保无担保的债权人尽可能地获得最大的利益;及清理自由竞争市场环境,实现社会利益的最大化是管理人制度的三大目标,这决定了管理人必须具备长期独立性、专业性、中立性三大特征。建立破产管理人民事主体资格需要明确坚持两点:一是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之间不存在人格上的依附关系;二是破产管理人与破产企业内部结构之间互相独立,两者之间不能够等同或者被取代。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分析

(一)选任制度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制定管理人的规定》(以下简称《指定管理人规定》)第18条第四款的兜底条款在适用时应作限制性解释。一是历史遗留问题。如国有企业破产或者转型,可以充分利用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官员的身份优势,与政府部门协调,确保程序进行顺畅;二是破产案件敏感度高,政策性强,利益关系众多,可以指定清算组担任管理人,但是须经高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批准;三是无产可破的破产案件,因为清算组一般由政府相关人员组成,其工资由国家财政发放,不产生其他报酬的问题,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可以使破产程序得以进行下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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