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思考

2019-10-21 04:11张扬
锦绣·上旬刊 2019年3期

张扬

摘要: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利器,“四种形态”环环相扣,层层设防,其中最关键的是“第一种形态”。本文结合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現状,就如何运用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进行探索。

关键词:第一种形态;基层运用;筑牢第一道防线

一、何谓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2015年9月,时任中央纪委书记王岐山在福建调研时,首次提出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四种形态”中,咬耳扯袖、红脸出汗作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对应的是违纪苗头和倾向性的问题,是监督执纪的基础,也是关键。因此,“第一种形态”秉持的是“治小病”“治未病”的理念,体现的是从小处着眼的方式方法,达到及时消除隐患的目的。

二、国企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一)责任主体不明确,表现情形亟待优化

一直以来都被认为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

的主责单位是纪检监察部门的。然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明确指出:“上级党组织特别是其主要负责人,对下级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应当平时多过问、多提醒,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坚持党内谈话制度,认真开展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因此,“第一种形态”的实践主体应是党员所在党组织。

《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虽然明确规定了45种表现情形,但随着《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的出台等国家政策的变更,表现情形亟待更新。

(二)实施主体心存顾虑,实施客体心有抵触

实施主体思想上存在不好意思的问题,担心“红脸出汗”会破坏同志关系。部分党员领导干部对组织教育、提醒存在抵触情绪,不能正确对待组织严管。

究其根本,实施主客体对“第一种形态”认识不够。发现小毛病,及时纠偏是对同志的爱护。通过近年查处的腐败案件可以看出,很多违纪者都是从轻微违纪,慢慢滑向违纪违法的深渊。因此,红脸出汗、善意提醒,需要实施主体、客体正确认识和对待。

(三)发现问题能力欠缺,实践方法不够多样化

《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实施办法》明确了表情形和处置方法,实施主体可对标实践。但实践中,仍存在发现问题不够及时、准确,基层实施主体停留在提醒谈话层面,其他手段运用较少等问题。

究其根本,实施主体监督和发现问题的经验能力不够、手段渠道单一,基层实施主体没有吃透其他几种方法的应用情形,仅停留在运用谈话手段开展提醒教育的层面。

三、国企实践好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探索

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积极探索,构建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模式,即:一套教育、一份清单、两层管理、三种渠道、三类处置,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

(一)强化“一套教育”,去除思想枷锁

教育是开展一项崭新工作的先行。一是通过编发简报、业务培训等进行解读,提高实施主体、实施客体的认识,掌握开展工作的思路和方法;二是通过座谈交流、典型介绍等,分享好经验、好做法,推动工作均衡开展;三是通过结合“固定党日”学习,强化党组织、党员领导干部的责任担当,全方位、多角度营造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工作氛围。

(二)修订“一份清单”,明确实践情形

1.依照《条例》,结合企业规章制度,修订清单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划出了党组织和党员不可触碰的底线,“情形清单”把《条例》作为“基本法”,依据六大纪律拟定六大行为类别。同时结合企业实际,将公司相关规章制度、廉洁风险表现形式一并作为清单制定依据,保证了清单的科学性、针对性、全面性。

2.制定原则,演绎情形表现场景,把握情形状态高低

演绎情形表现是通过模拟情形表现发生、发展的全过程来弄清状态,假设出不同场景,推演违纪情形之前的行为表现。例如,依据《条例》第四十六条,最初编制清单内容为“通过聚会、聚餐、微信等随意散布谣传,歪曲中央大政方针,丑化党和国家形象,诋毁、污蔑党和国家领导人”。但形态没降下来,通过进一步模拟演绎情形,将这条改为“随意发表言论、消极负面信息或散布谣言,未造成不良影响的”,既体现了《条例》政治纪律的要求,又降下了形态,而且符合实际状况。

后续,会继续跟进国家及公司制度,持续修订完善。

(三)实行“两层管理”,明确实施主客体

1.落实全面从严管理,明确实施客体

企业中关键重点岗位人员既有党员领导干部、普通党员,也有非党员领导干部、非党员普通职工,他们的廉洁风险都较大。结合企业实际,将以上四类人群均划归为“第一种形态”实施对象。

2.明确实施主体,明晰责任担当

结合实施客体,《公司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明确了实施主体及客体对应关系,明晰了责任。

公司层面:公司党委、纪委和党的工作部门对公司直属党组织及党政主要领导;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副总师及以上领导、分管单位党政主要领导。

基层层面: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对本单位领导干部,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党小组长对普通党员;各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关键重点岗位人员。

(四)运用“三种渠道”,精准发现问题

通过查阅文献资料,结合企业实际,梳理了公司目前采用的监督渠道,主要有三种:党内监督、群众监督、行政监督。其中主要监督方式有,党内监督:政治巡察、述职述廉、民主(组织)生活会、重要事项报告、日常监督、工作谈话;群众监督:民主评议、群团组织反映、信访举报、网络舆情;行政监督:行政监察、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人事监督。

三种监督渠道综合运用,互相补充,对及时发现问题、推动工作开展、维护公司党纪政纪发挥了应有的作用。

(五)运用“三类处置”,明确如何处理问题

通过梳理与分析“第一种形态”情形清单,发现问题程度大致可分为轻、中、重三等。由此细分三类处置方式:预防类、警示类、影响类,即:预防类,程度“轻”,用于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警示类,程度“中”,用于解决客观性轻微违规违纪问题;影响类,程度“重”,用于解决主观性轻微违规违纪问题。

综上所述,实践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是一项系统性工程,要想“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就要长抓长严,就必须建立长效机制,加强日常监督,使“治未病”常态化,才能守住违纪违法的第一道“闸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