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民商法的消费者信息权保护对策

2019-10-21 05:40夏金峰
青年生活 2019年27期
关键词:民商法保护问题

夏金峰

摘要:随着计算机、互联网、移动终端的普及,信息在商业领域中的价值不断上涨,非法购买消费者信息的现象层出不穷,甚至一度成为企业间心照不宣的合作方案。对于消费者而言,在购买产品的同时,个人信息也在不断泄露,后续接到的各种骚扰电话和信息都在不断影响消费者正常生活,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民商法是我国重要的法律之一,本文就从民商法的角度入手,分析消费者的信息权被侵犯问题,探讨保护消费者合法信息权的具体对策,希望可以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民商法;消费者信息权;保护;问题;对策

引言:

大数据技术的出现,使社会公众开始正视个人信息、商业信息、消费信息所附带的价值,消费者也开始重视自身信息的保护,也使得消费者信息造泄露、贩卖问题成为社会热点问题。我国正处于法治社会建设过程中,法律体系也在不断完善,民商法等相关法律制度、保护条文都在建设之中,力求对消费者信息权予以最大力度的保护,为我国消费者营造安全的消费环境。与此同时,政府宣传部门应当做好宣传工作,提高消费者对自身信息、信息权的保护意识,使消费者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渠道和武器,全面推动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成立。

一、民商法概述

民商法并不是单指某一项法律,而是指民法和商法。民法和商法之间的关系全球范围内有两种划分,一种是民商分立,一种是民商合一,我国尚未明确说明,但看发展趋势,我国民商法应属后者。民法中包含财产法、人身法相关法律,商法中包含但不限于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條文,从性质上来讲,民法和商法都属于私法,且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商法的很多方面都被民法所吸纳,因此,形成了民商法的概念。

二、消费者信息权概述

消费者信息权是一种综合性权利,从消费者个人的角度来讲应当归属于民法管理范畴,从信息产生的商业价值角度来讲应当归属于商法管理范畴。消费者信息中包含消费者的姓名、性别、手机号码、支付账号、支付方式、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多方面的信息,有些可以直接识别消费者,有些则从间接的角度丰富消费者的家庭信息、工作信息,这些信息不仅会帮助商家分析识别消费者,还具有再利用价值,因此,消费者信息的相关保护被纳入民商法的管理范畴。消费者信息权与信息相对应,包含多方面的权利,比如消费者的知情权、商家对消费者信息的保密权、封锁信息不传播的权利、要求商家删除信息的权利等,可以说在消费者信息权中,消费者作为信息所有人掌握自主权,有权决定信息是否公开、是否被使用、是否创造利润、是否被删除,商家作为经营者不具有对信息的支配权力,关于消费者信息的所有行为都应当寻求消费者配合。然而,实际情况却是,很多消费者的信息在所有人未知的情况下就被泄露、贩卖,反而对消费者本人造成影响和骚扰。所以,消费者们应当抓稳法律武器,运用正规的法律渠道来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保护自身不受非法侵害。

三、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大多数消费者并不清楚,他们在申请各种各样的会员时,所填写的申请表中有很多原属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且不与消费行为、商家存在任何关系,但消费者们往往因为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将自己的个人隐私轻易交给了商家,这是消费者信息权受到侵害的第一步。商家经营者拿到了消费者的个人信息后,往往不能进行严格的管理和保密,这是导致消费者个人信息被泄露、被贩卖、被作为诈骗基础信息的重要原因。消费者往往在受到骚扰电话、垃圾短信、误导性宣传时还不明白哪里出了问题,更不用提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部分消费者意识到自身信息遭到泄露,却不知该如何应对,不知从何种渠道维护自身安全,只能在通讯终端上设置拒接、拉黑,占用大量的个人时间和内存。部分不良商家为了争取市场份额,对产品进行不实宣传,夸大产品的效果、质量、应用范围,对产品、服务的负面影响进行隐瞒,导致消费者被误导,使用产品出现问题却不知,无法进行有效维权。

消费者信息权保护过程中出现的这些问题,需要政府相关部门从宣传、管理、监督、接受投诉等多个渠道进行改善,从消费者和商家两方面入手进行管理,单单对商家进行管理无法保证消费者自己不泄露信息,也无法保证消费者在遇到信息泄露问题时及时收集证据进行投诉,必须双管齐下,这样才能真正建设起一个信息安全的社会。

四、民商法保护消费者合法信息权的具体对策

保护消费者合法信息权需要从多个角度入手,本文接下来主要阐述法律角度的对策。

(1)完善、细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消费者比较熟悉的一部法律,也是民商法中针对消费者群体的专门性法律,其中基本包含了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可能遇到的侵权问题,并给予了相应的处理细则,是消费者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有效武器。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发展,商业渠道不断拓展,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已经不能有效覆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至少对于商家信息侵权的情况就没有直接列明条款,虽然明确了商家经营者在消费过程中的责任义务,说明消费者有权索要赔偿、有权解除协定或合约,但对商家经营者的具体惩戒并未细化,也没有根据侵权行为的程度进行划分,导致面对商家信息侵权行为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力不从心、鞭长莫及。现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经营者在为消费者提供产品或者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没有让消费者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利用不真实以及不准确的信息误导消费者消费,并且损害消费者财产安全的话,那么信息提供者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规定,需要进一步细化,使消费者有权按照法律条文维护自身权益,提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于商家侵权行为的约束力度。

(2)完善、细化《产品质量法》

《产品质量法》是一部对商业活动中的产品、服务质量提出要求的法律,是一部对商家、经营者应尽义务作出规范的法律,在商业活动、消费者消费过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产品质量法》属于我国商法的一部分,是民商法中需要进行细化、扩充的一部法律。现行的《产品质量法》中对产品、服务的负面影响规范不足,对产品使用说明书中关于使用方法的阐述、关于错误使用后果的阐述、关于产品危险警告的标识存在缺陷,导致很多无良商家钻法律条文的空子,没有将负面的东西阐述清楚、标识明白,导致消费者在使用产品过程中受到伤害,却没有确切的、能够保护自身的法律武器。《产品质量法》是比较典型的需要被民法吸纳的商法之一,产品质量不过关且没有事实说明,非常容易对消费者造成人身上的伤害,其生产者和经营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单纯的商法并不足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能够依据其中条款进行诉讼、索赔是必然趋势,也能够最大程度上降低消费者因质量不过关、标识不实而遭受的损失。

(3)完善、细化《广告法》

《广告法》是一部对商家宣传程度、宣传方法、宣传渠道进行约束的法律条文,然而,随着市场营销渠道、宣传渠道的不断拓展,《广告法》也出现了约束不足的情况,需要进行完善和细化。《广告法》面对的情况主要是商家的不实宣传,比如蓄意扩大自身品牌影响力,在广告文案、宣传单页、产品包装等处出现“行业领先者”、“最具影响力”等字眼,模糊消费者的判断;比如保健产品宣传文案中暗示可治某疑难杂症,护肤品暗示可以美白、瘦脸、提拉等医美才能够做到的效果;又比如烟草产品包装上没有做出“吸烟有害健康”等必要标识。目前,对于产品、服务的不实宣传,消费者们普遍不知应当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生产者、经销商所得到的处罚也多是罚款、整顿,并未完整接受相应的民事责任,这就导致了虚假宣传、夸大宣传等事件层出不穷,持续对消费者的信息权进行侵害。

结束语:

民商法属于对人身、财产进行保护的私法,对于消费者信息权这种综合性权益有着至关重要的意义,运用得好能够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想要建设起安全的消费环境,必须有完善、有力的法律作为后盾,必须有人民群众的自觉配合,多方努力才能真正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目前,民商法的建设和推进还存在一些不足,不能给消费者提供最有力的保护,不能真正约束经营者的不当行为,消费者、商家的法律意识缺失也是导致社会问题的重要原因,各地政府要做好建设、监管和宣传工作,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切实做好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

参考文献:

[1]高晓曦. 试分析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 法制与社会,2017(12):253-254.

[2]晏崧杰. 浅谈民商法中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问题[J]. 佳木斯职业学院学报,2017(10):162.

[3]刘海. 民商法对消费者信息权的保护[J]. 法制博览,2018(06):95-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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