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保护

2019-10-21 14:48陈洁
青年生活 2019年18期
关键词:独创性合理使用著作权法

陈洁

摘要:自2006年《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事件发生以来,滑稽模仿作品作为一种备受争议的作品种类引起了我国学界的集中研究讨论。而后,网络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数字新媒体的广泛使用,使得滑稽模仿作品发展势头更为迅猛。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探讨,不仅关乎滑稽模仿作者、被模范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也涉及到公众利益与公民表达自由的相关问题。在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尚无明确规定的情形下,讨论我国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界定对司法实践应用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滑稽模仿 著作权法 合理使用 独创性

随着网络传播技术的日趋成熟,数字新媒体在社会生活中的广泛应用,滑稽模仿作品近年开始活跃在大众视野,类如滑稽模仿中的“戏仿”类滑稽视频开始借助互联网快速发展,陆续有“哔哩哔哩网站”、“胥渡吧”、“谷阿莫看电影”等深受现今年轻人追捧的专业滑稽视频网站出现[1],滑稽模仿业已成为一种新趋势的流行文化。

发展带来的不仅是技术的成熟与进步,同样也带来更多的利益纠葛。与滑稽模仿有关的各类纠纷已从“崭露头角”演变为“不可忽视、亟待解决”。根据滑稽模仿作品构成的特殊性,对已经享有著作权保护的作品在其基础上进行滑稽模仿的创作时,就会涉及到是否侵害了被模仿者著作权的问题。因此,对滑稽模仿作品合法性的探讨,不仅涉及滑稽模仿者、被模范作品著作权人、社会公众间利益的平衡,也涉及到权利保护与公民表达自由间的矛盾关系。[2]对于滑稽模仿的著作权法保护,大多数国家经过长期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已形成较为完备的法律规范,但我国著作权法至今仍未对此有过明确的规定,有关如何规制滑稽模仿作品的问题尚未取得广泛共识,[3]这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发展及其作者权益的保护带来了极大的阻碍。

一、滑稽模仿的定义与构成

首先,明确对滑稽模仿如何定义。滑稽模仿作为一种艺术创作手法或作品形式,它广泛使用在文学、音乐、戏剧、电影及其他艺术作品领域,其主要是通过模仿原作的实质性部分或风格,运用诸如夸张、荒谬等喜剧性技术所创作的具体作品或段落,意图是批判原作。在知识产权领域的滑稽模仿不是以引起人们对新作品的注意为唯一目标,实践中,它以知名作品、驰名商标、公众人物等为模仿对象,运用各种文学、艺术等表现形式,通过讽刺、嘲笑等方式,达到对模仿对象的恶搞,并显示其滑稽、荒谬之处,从而形成一种不同于原作品的价值判断。滑稽模仿的核心应是利用原作品中的一些元素,创造出一个新的作品,这个作品应至少在部分上对原作进行评论。[4]

一般而言,滑稽模仿作品需要具备模仿性、互文性、滑稽性、批判评论性和独创性的特征。在著作权领域的滑稽模仿还应该具备以下构成要件:(1)滑稽模仿的目的是对原作本身进行评论或批判,通过对原作的滑稽模仿,以原作的内容作为批判、评论的工具,反映模仿者与原作不同的观点、立场或思想感情,以達到对原作的批判、讽刺效果。(2)滑稽模仿作品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独创性是著作权保护的核心和必要条件,只有具有独创性的外在表达才能成为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在实践中,滑稽模仿作品通常会挪用他人作品中的独创性表达,也就是说,原作品是作为滑稽模仿的工具或手段,而滑稽模仿必须从原作品中借鉴内容。(3)滑稽模仿对原作的引用要适当。滑稽模仿不是一般的批评文学,解构、引用源文本是其创作的必经步骤。“解构”是分析、拆解源文本,破解源文本的神秘感并还原基本素材的过程。“引用”是在解构的基础上,甄别已经离析的源文本素材并摘取其中对即将创作的滑稽模仿有用的部分。滑稽模仿的创作过程决定了一部优秀的滑稽模仿作品必须对源文本进行大量的引用。引用数量上,要大量的借用原作内容,在此基础之上改编和再加工才能实现对原作的批判和讽刺。引用质量上,以源文本核心部分作为首要批评目标的滑稽模仿才更集中、更深刻,更具有社会价值,更能表达滑稽模仿者的创作意图。[5]综上,滑稽模仿作品既涉及对一个既有作品的取用,同时也涉及创作者自身的创造性投入,是作者赋予其新内涵的新作品,具有独创性,符合著作权法中对于作品应具有独创性要件的认定。

二、我国当前制度下对滑稽模仿作品的合法性探讨

我国的著作权法对于滑稽模仿作品并没有可直接适用的明确条款,合理使用抗辩通常是创作者寻求责任豁免的主要途径。不同于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版权法的“因素主义模式”立法技术,我国著作权法采用的是“规则主义模式”[6],详尽列举了合理使用的特定类型,只有当使用行为符合法律明确列举的情形时,才具有合法性。对于“合理使用”制度,我国立法主要有《著作权法》第22条第(二)项、《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同时我国作为TRIPs协议成员国,其第13条所确立的合理使用的三步检验法,也属于我国可以参照的国际合理使用标准。就现有规定而言,滑稽模仿的适用条件可以立足于“合理使用”,在“合理使用”范围内,对原作的滑稽模仿无需原作权利人授权。也有观点认为对于滑稽模仿可以采取“适当引用”来维护其合法性,但是,“适当引用”最基本的要件之一是“作品被引用时,被引用部分不能构成引用人作品的主要部分或者实质部分”。对于一般的“滑稽模仿”而言,其创作特点决定了需要使用原作品中的大量内容甚至是核心内容,因此,把原作引用数量较大的“滑稽模仿”扩大解释为“适当引用”,需谨慎对待。[7]

此外,滑稽模仿这种创作形式必须符合特定的要求,才能真正具备合法性。即必须将“滑稽模仿”行为规则化,对其外延进行限定,这就要求它必须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滑稽模仿作品”必须大量借用原作内容,足以让人将新作与原作联系起来,这是和传统的“适当引用”的明显区别。(2)“滑稽模仿”必须是为了对原作本身进行讽刺或批判,而不仅仅是为了一般的娱乐目的或讽刺、批判与原作无关的其他对象。(3)对原作的“模仿”不能超过对原作进行批判和讽刺的需要。[8]“滑稽模仿”不能损害原作品的正常使用,不能不合理地损害原作者的合法利益。“滑稽模仿”是否构成侵权,可以从当事人能否证明自己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作品产生商业竞争意义上的“替代作用”进而判断。[9]

当前,我国对于滑稽模仿在著作权领域尚未有确实规定,然而在文化艺术乃至商标方面此类案件频发。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裁量滑稽模仿是否构成合理使用主要从滑稽模仿应为非商业性使用、滑稽模仿不能构成混淆、滑稽模仿须达到幽默效果几个方面进行考量[10]。笔者认为,合理参照“三步检验法”、在司法解释中尝试运用美国的“转换性使用”理论,对滑稽模仿作品的保护与限制的同时,也能够为其创造著作权背景下的生存空间[11],抑或可以在立法中加入专门条款“以讽刺、幽默或者模仿的目的,在作品中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但不得与原作发生混淆[12]”以便于司法实践裁量所依更为明确。(接285页)

(转286页)

三、结语

Web2.0的时代,一般公众利用已有作品素材进行非职业或半职业创作,已经成为稀疏寻常的创作形式。[13]“美团”广告曲《新五环之歌》侵权案等“滑稽模仿”案件也引发了人们对于“滑稽模仿”的新一轮关注。古已有之的滑稽模仿作为文艺创作的一种固有传统,体现了文艺创作的内在本质规律,也体现了言论自由、创作自由的根本要求[14]。滑稽模仿作品反映了表现论从“偶然到规律”的现实,应验了人文知识的自我强化效应,如果解构已有作品的创作手法被认定为侵权,此类创作手法就可能因法律风险过大而被放弃,现代著作权法要求的独创性,是把作品化作法律财产之必需,具有普遍的解释力。即使不改变立法,对于那些不适应现实的规则,我们至少可以借助变通的解释降低其影响力[15]。从公众利益的角度来看,“滑稽模仿”作为一种“草根式”的创作形式,应该让其有合理存在的空间,使其成为我国文化繁荣的驱动力之一[16]。

参考文献:

[1] 李晓钰.转换性使用规则的判定标准及其完善路径[Z].2018.

[2][4] 熊异.论滑稽模仿与著作权合理使用制度[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10.

[3] 张梦.论我国著作权法对滑稽模仿的规制[D].武汉:中南民族大学,2010.

[5] 张雪雁.论滑稽模仿“引用”的合理性与合法性[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07,28(2):39-47.

[6] 王清.著作权限制制度比较研究[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7:167.

[7] [9] 崔玲, 袁博.“滑稽模仿”莫踩法律紅线[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8-7-13.

[8] 王迁.论认定“模仿讽刺作品”构成“合理使用”的法律规则[J].科技与法律,2006(1):18-25.

[10] 李国泉, 袁博.合理把握商标滑稽模仿的判断标准[N].中国知识产权报,2013-3-14.

[11] 石妮婧.“转换性使用”与著作权限制适用研究[D].北京:清华大学,2015.

[12] 吴汉东.著作权的合理使用制度研究(第三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294.

[13] 熊琦.Web2.0 时代的著作权法:问题、争议与应对[J].政法论坛,2014 (4 ):84-95.

[14] 陈倩云.从《暴走看啥片》看待滑稽模仿与合理使用[J].法制博览,2017(35):173.

[15] 李琛.“法与人文” 的方法论意义——以著作权法为模型[J].中国社会科学,2007(3): 100-113+205.

[16] 钟显庭.保护作品完整权侵权研究[D].上海: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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