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诉前证据保全制度

2019-10-21 01:22:29崔雅倩
科学与财富 2019年23期

摘 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经由《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提出,与传统的民事侵权案件不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是一种独立的责任,不同于民法上的赔偿责任,不能套用《侵权责任法》,而应当适用特殊的责任法,适用特殊的程序规则。本文选取诉前证据保全和诉前鉴定制度加以研究,意图为相关立法提供理论研究基础。

关键词: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证据保全;紧急情况;解除保全

一、何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

(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含义

由于我国现行法尚未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出明确规定,因此是将其纳入已有的侵权损害赔偿的框架内还是将其列为一个特殊的损害赔偿制度,前提是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含义,进入到诉讼后,内涵随即明了。笔者将从两个语词分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内涵,一为“生态环境损害”,二为“赔偿”。

何为生态环境损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简称为《方案》)规定:“生态环境损害,是指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土壤、森林等环境要素和植物、动物、微生物等生物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上述要素构成的生态系统功能退化。”可见,生态环境损害中的“损害”是指“不利改变”和“功能退化”,这一概念与我国《侵权责任法》中确定的“损害”概念有异。我国《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损害是“具体损害”,主要是确定“直接损失”,这种损失难以囊括环境要素的“不利改变”以及“系统服务功能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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