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华洁
摘 要:新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技术侦查措施”一节,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授权,同时对其适用的时间、范围、主体及程序进行了严格的限制,完善了我国的侦查制度,在制度层面实现技术侦查法制化,既顺应了国际刑事法制发展的趋势,也适应了我国打击新型犯罪和保障人权的需要。
关键词:刑事诉讼法;技术侦查
《刑事诉讼法》第148条规定:公安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对于重大的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以及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技术侦查措施,是指侦查机关为了侦破特定犯罪行为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严格审批,采取的一种特定技术手段。通常包括电话监听、秘密监控、秘密侦查、控制下交付、邮件检查等秘密的专门技术手段。
本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专门在“侦查”一章中增加了“技术侦查”一节五个条文,明确对技术侦查措施予以授权,对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和程序予以规定,破解了技术侦查证据合法性的司法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