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公证书译文与原文相符问题研究

2019-10-22 06:39刘春红
现代交际 2019年14期
关键词:意大利语功能对等研究

刘春红

摘要:中国关于涉外公证的研究最早见于期刊《人民司法》,如今涉外公证的英语翻译参考标准已逐步完善;至于公证文件意大利语翻译的研究则仍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从理论上说,公证书意大利语翻译比英语翻译难度更大。中意公证文书翻译标准的制定在理论和实践上具有紧迫性,翻译质量的进一步完善,仍有待从译人员及学术机构等多方作出积极努力。

关键词:涉外公证 意大利语 研究 功能对等

中图分类号:H77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5349 (2019) 14-0068-03

周文建在《怎样写公证书和涉外公证书》中指出,“公证书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法律行为及其有法律意义的文件、事实,证明其真实性、合法性的文书”,涉外公证(书)是指公证機关办理的含有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即公证当事人、证明对象或公证书使用地等诸因素中至少含有一个以上涉外因素的公证事项,本文所谈及的公证文书指的便是涉外公证文书。涉外公证书翻译是一种法律文书的翻译,因此译文质量的好坏是决定公证书效力的一个重要条件。

一、涉外公证翻译历史

中国关于涉外公证的研究最早见于期刊《人民司法》,尽管1978年中国开始改革开放政策,1977年的涉外公证内容已经包括:结婚证明、出生证明、学历证明、工作证明、亲属关系证明、生存证明、居住证明、死亡证明、继承权证明、授权证明、委托书、财产声明书、申请外汇证明、未婚证明、收入证明、换进外汇证明等,种类繁多,涉及的公家和地区已经多达38个,当时相关部门已经意识到,随着对外关系的扩大,涉外公证的业务会不断增多,原来的规定已经不合时宜,需要及时研究解决新情况,而且相关人员的业务知识不足,需要培养专门的公证文书工作人员;1979年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一篇《舟山公证处怎样办理涉外公证工作》,根据毛主席关于“保护华侨利益,扶助回国的华侨”的教导,落实“国家保护华侨和侨眷的正当权利和利益”,针对遗产继承、劳工死亡赔偿的公证提出具体工作办法;1983年,陈六书在《法学》期二FU上发表文章《办理涉外公证事务应注意的几个问题》《论我国国家公证制度的基本原则》;1988年黄金祺在《漫谈外交》上发表《涉外公证与认证是怎么回事》。这些都为普及涉外公证知识和为制度的完善做了非常重要的早期贡献,其中黄金祺曾指出,公证可以分为三类

即证明各种民事法律行为、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和证明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他还指出,“非涉外的公证一般不需要认证,而涉外公证却一般需要认证,认证的目的是进一步证明公证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而各国有关涉外公证和认证的规定和手续不尽相同。

1993年,刘艺乒在《思想战线》上发表《中外公证制度的分析比较》-文,追溯了公证文化历史,最早的1802年法国的《公证人法》也为意大利的公证法律制度提供了借鉴参考。他还指出,中国的公证制度建设以1982年《公证暂行条例》的公布实施为标志,应该比较研究国内外公证制度,利用国际上公认的经验,以完善我国的公证制度。

二、涉外文书中原文与译文相符问题研究

1993年,王春晖在《中国翻译》上发表的《涉外公证文书的汉英翻译》一文中明确指出,“为了使用方便,大多数发往国外的公证书均要附带英译文,有的国家还要求对涉外公证文书出具中文与译文相符的证明文件”,以证明内容的真实性和可靠性。意大利要求中国学生的公证文书提供“中文与译文相符”的证明也就不是特例了。

根据司法部颁发的《公证程序规则(试行)》,公证书如果没有按规定附外文译文的、公证员的中文姓名与外文译名不一致的、外文译文不正确及不规范或有错误的,只要有其中一种情况,公证书立即被视为无效。

2005年,栗长江在《涉外公证书汉译英》一文中指出,涉外公证书翻译语言要准确,文体要庄重,程式要地道规范,原文和译文在语言维、文化维、交际维等方而达到“整合适应选择度”,注重“翻译的功能对等问题”。他还特别指出:“我国的公证制度和公证体系与国外不同,经过多年的翻译实践,我国涉外公证书的翻译一直沿袭我们自己的特定格式,翻译时不应要求完全归化,适当的异化也是可行的。但是归化和异化在翻译过程中应相互弥补,相得益彰。如果译者在翻译时逐字死译,往往收不到预期的效果,译文有时甚至佶屈聱牙,歪曲原意。因此,在翻译中应该尽量参照平行文本,使译文更符合目的语规范,更好地为译文读者理解和接受。”

关于涉外公证文书的翻译,司法部曾以通知信函的形式提出规范要求 公证书译文中的姓名和国内地名必须按照汉语拼音拼写;翻译标题时应注意:不用引号及句号;标题要在公证书上方中央位置;必须全部大写或大写标题中每个单词的第一个字母,冠词及少于五个字母的连词、介词不应大写,除非位于句首。

江葳葳在《从涉外公证书的特点看公证书的英语翻译》一文中强调涉外公证书的“社会交际功能”特征,指出:“涉外公证实际上能产生作用,把公证书的内容翻译成使用国或使用国要求的语言是基础。只有先能看懂,才能谈到法律效力的问题。所以说涉外公证书是一种以传递信息为主要目的、又注重信息传递效果的实用型翻译。为了更好地传递信息,达到交流的目的,我们应尊重涉外公证使用国的特色,了解它们的文化、语言、词语上的特点,有针对性地进行涉外公证书的翻译,先让使用国的读者易于理解和接受,才能真正提高涉外公证书的有效性和实用性。”某些特定的名称、机构、职位、头衔等都要按照标准译法来译,地址的翻译除去一些地区特定的称谓,剩下的部分均须按照标准普通话的汉语拼音拼写,对于街、路、村等因属非行政区域,可用以拼音拼写。

2011年, 《涉外公证文书英译大全》出版发行,涉外公证的英语翻译参考标准已逐步完善。而涉外公证的意大利语译文质量及参考标准研究至今还处在起步阶段,仅有笔者曾发表的《公证书意大利语翻译问题研究》-篇,对于涉外公证文件意大利语翻译的理论研究较为缺乏,在翻译实践过程中也没有较为完备的词库作参考,尤其是专业术语的译法有待标准统一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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