枝叶相持十几载 一纸婚约惹争议

2019-10-23 07:36王蕊
银潮 2019年10期
关键词:婚姻关系婚姻法老太

文>>>王蕊

老龄化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丧偶老人愿意晚年再婚,“老来有伴”被视为晚年幸福的基础。但是现实中老年人婚姻自由却往往遭遇重重“围城”,鉴于对财产、健康、子女等多方面的考虑,多数老年人只能以同居、“走婚”、“隐婚”的形式共同生活,有的老年人即便领取了结婚证也得不到子女的认可,甚至“内战”连连,让老人苦不堪言。

是同居还是雇佣?

陈某原是常州市金坛区致和村的一位小学老师,与原配妻子育有5 个儿子。妻子中年去世,陈老师一直未续弦。儿女陆续成家之后,陈老师也步入了古稀之年。随着年龄越来越大,陈老师的身体愈来愈差,而且没有子女在身旁,也倍感孤独。

张老太与陈老师同住一个村子,丧偶多年。她也生育了5 个子女,丈夫去世后,她一直跟儿子、儿媳生活,生活也算安定。但自从遇到年龄相仿、经历相似、话题相投的陈老师,她的心思发生了变化……

2003年5月,没有告知儿女,也没有惊动四邻,71 岁的张老太收拾了随身换洗的衣服走进同村70 岁的陈老师家里。对于陈老师的儿子们来说,他们的亲生母亲生前长期卧病在床,父亲悉心照顾了数年直到母亲去世,在古稀之年和张老太彼此照顾,暮年相依,无论从生活上和感情上对其父亲都是有好处的,因此也没有提出反对意见。

同在一个屋檐下,张老太和陈老师相互关心、相互照顾,平平淡淡却也舒心、幸福。但两人到底是什么关系,谁也说不清楚。由于张老太没有收入来源,在与陈老师一起生活后,陈老师每个月都会给500 元左右让她自由支配,日常生活用品都是两人一起去选购,由陈老师付钱。这钱究竟是零花钱,还是保姆的工资?其实两位老人自己也说不清。

钱都去哪儿了?

2014年的一天,陈老师在家里突然晕倒,张老太立即通知他的儿子们。陈老师被迅速送到医院的时候,处于半昏迷状态,已经不认识张老太和自己的儿子们。

陈老师住院期间,张老太每天守护在病床前,尽自己所能悉心照顾。由于抢救及时,照顾悉心,陈老师病情得到控制,意识很快恢复,一段时间后便出院了。但出院不久,陈老师的几个儿子没有和张老太打招呼,就把父亲接到自己的家中轮流照顾。没有陈老师在家,张老太也收拾一下自己的物品,搬回自家那个多年未住的破旧房屋里。

至于为什么接走父亲,陈老师的儿子也是满腹牢骚。之前他们也从来没有干涉过老人的生活,也没有问过父亲钱财的事情,但这次父亲生病,当他们拿父亲的工资卡去付医疗费时发现里面竟然没有钱。而这张卡平时可是由张老太保管的,以父亲的收入来说,不可能没有节余,而且张老太年龄太大,也不再适合照顾父亲。

“还是分手吧,省得以后都说不清楚。”在儿子们列举各种“利弊”的“劝说”下,陈老师同意与张老太分手。在当地村委干部的主持下,陈老师几个儿子与张老太签订了一份分手协议,载明:因陈某病重,经张老太要求,与陈某分手,张老太要求陈某给予15 个月的工资人民币5000 元;陈某给予张老太5000 元之后,双方立即分手,各回各家,从此再无任何牵连。

结婚为什么又要离婚?

故事原本应该结束了。但陈老师在儿子和儿媳的照顾下,身体逐渐康复,开始思念一起生活十多年的张老太。于是,陈老师又主动找到了张老太,住到了一起。

2017年6月,84 岁高龄的陈老师再次中风入院治疗,病情好转后,回家休养。两位老人于2017年11月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登记时,陈老师的儿子均不在场,只有张老太的小女儿陪同。结婚登记的事情被陈老师的儿子们知道后,便在两个家庭内部引起了轩然大波。陈老师的儿子们觉得中风后的父亲意识时而清醒时而模糊,坚持认为张老太带父亲去登记领证是有预谋的,其目的是欺骗父亲的信任进而侵占父亲名下的财产,甚至想在父亲病故后分割遗产并领取遗属补助。

2017年,原告陈老师的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以原告的名义诉至法院,认为其父亲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且不能识人识物,属无民事行为能力,要求确认原告陈老师和被告张老太的婚姻关系无效。在庭审中,张老太称陈某并非完全不能识人识物,在领取结婚证时脑子是清醒的,并提交了一份陈老师书写的证明,证明陈老师是真心和张老太领证的,是为了感谢张老太的多年照护,也是为了给张老太一个说法,印证双方的感情。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的;(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三)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四)未到法定婚龄的。原告方主张其患有中风病、高血糖、高血压、脑梗死等疾病,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但根据原卫生部《异常情况的分类指导标准(试行)》等有关规定,以上几种疾病不属于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如原告认为自己在领取结婚证时确属无民事行为能力,婚姻登记程序存在瑕疵,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结婚登记,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老年人婚姻问题的相关法律依据

一、法律明确规定老人的婚姻自主权。

《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二、《婚姻法》明确规定再婚老人的赡养问题。

《婚姻法》第三十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老年人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一条:“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子女以停止尽赡养义务相威胁,干涉父母再婚,或者因父母再婚而不再履行赡养义务,都是违法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夫妻共同财产及遗产继承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工资、奖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等归夫妻共同所有。第十八条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由此,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老人在婚前的财产所有权不会因再婚而受到影响,而再婚后的上述财产所得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四、老年同居、“走婚”不受法律保护。

《婚姻法》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老年同居、“走婚”并不受法律的保护,它虽然排除了因老年人再婚引发的财产分割问题的纠纷,但事实上并不合法。另外,老年同居、走婚也为诈骗者创造了可乘之机。依法办理婚姻登记是防止被骗的有效途径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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