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贵两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法律保护比较研究

2019-10-24 03:27赵诗杨
贵州民族研究 2019年9期
关键词:代表性云南省贵州省

赵诗杨

(上海师范大学 马克思主义学院,上海 200234)

云南和贵州同处于高原地带,同是多民族交错相聚的地区。云南省有25个世居少数民族,其中15个少数民族为云南特有民族;贵州省有17个世居少数民族。云南和贵州两省的少数民族人口均超过一千万,人口比例均超过30%,是典型的多民族省份。由于高山阻隔,云贵高原腹地的很多地区开发要晚于我国大部分地区,因此,云贵高原上保留着丰富的原生态各民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两省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也做了非常多的工作,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传承方面成效非常显著。本文试图通过两省在非遗保护传承方面的比较,总结非遗保护传承经验,探讨非遗保护路径机制的优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基本情况对比

笔者在对云南省与贵州省非物质文化保护中心的官网进行预览与检索相关信息的同时,对云南和贵州现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状况加以梳理,如下表:

(数据来源: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网,http://www.ynich.cn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官网,http://www.gzfwz.org.cn,访问时间:2019-06-09,复核时间2019-08-05)

从统计数据来看,云南省和贵州省在非遗保护方面都开展了大量的工作,成效显著,云南省在许多方面占据优势。在非遗保护和传承管理方面,两省具有很强的可比性,相关做法具有一定的可借鉴性。

二、非遗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方面的比较

(一)贵州省非遗保护立法和制度建设

2003年贵州省出台了《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有很多独创性的规定,如传承单位、生态博物馆等。2012年,《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经省人大常委会通过,该条例替代了前述的《贵州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分总则、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文化生态保护区、传播与利用、权利保障、法律责任和附则等九章共54 条。2014年5月,中共贵州省委办公厅、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4-2020年)》的通知。2014年文化厅还出台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办法》,与省财政厅联合出台了《贵州省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又出台了《关于加强传统村落保护发展的指导意见》。此外,玉屏和沿河两个自治县分别制定了综合性的《玉屏侗族苗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沿河土家族自治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也有部分(市)州也出台了地方性的含有非遗保护内容的相关条例或者专门保护某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条例,如《三都水族自治县水书文化保护条例》《黔东南州民族文化保护条例》等。除此之外的,镇远县及黎平县也分别制定出了《镇远县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实施方案》《黎平县民族村寨保护暂行办法》等规范性文件。

省级层面,贵州省于2006年建立了独立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2010年(在文化厅)下设立了非遗处。近些年以来,贵州省的九个市州也成立了各自的与非遗工作有关的机构,这其中黔东南州最具有代表性,其16个县市都成立了自己的非遗中心。2014年,贵州成立了以省委副书记为组长,有关部门领导组成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

(二)云南省非遗保护方面的立法和制度建设

早在2000年5月,云南省制定实施了《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此条例在当时属于全国范围内关于民间传统文化保护的先例。2013年,云南省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该条例替代了全国第一部非遗保护的地方性法规,即2000年制定的《云南省民族民间传统文化保护条例》。该条例分为总则、保护名录、传承与传播、区域性整体保护、保障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7章46条。党的十九大以后,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关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传承、增强中华民族的文化自信等重要论述,云南省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目前正在积极研究制定《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等规范性文件。云南省部分州(市)、县(市、区)陆续出台了20多部相应的专门或者专项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地方性法规或者单行条例。如《云南省纳西族东巴文化保护条例》《昆明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保护条例》《石林彝族自治县阿诗玛文化传承与保护条例》《楚雄彝族自治州彝族十月太阳历文化保护条例》等,还有部分民族自治地方制定了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或者民族文化保护条例,所有的这些条例中也都包含了有关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诸多内容。

云南省于2010年在文化厅增设了非物质文化遗产处,2011年组建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同时,云南省专门成立全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领导小组和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目前,全省有8个州市建立了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有13个县(市、区)建立了独立的非遗保护机构。大多数县(市、区)在文化馆设立专门的非遗工作岗位,明确工作职责、上岗要求和专业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三、非遗保护基础方面的比较

(一)贵州省非遗保护基础方面

贵州省级财政自2005年起就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列入了省级财政预算,而且逐年递增。“十二五”期间,省级财政共投入9300多万元非遗专项保护经费,中央财政共投入1.5亿非遗专项保护经费。

1.开展非遗深度调查,启动数据库建设。贵州省对传统(古法)造纸技艺、传统戏剧、传统音乐等非遗项目开展调查工作,启动非物质文化遗产数据库及网络共享平台建设,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资料数据等方式全程、全景式收集整理,登记新发现和消失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抢救整理具有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抢救记录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目前,已开展80多个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和300多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数字化采录工作。2018年6月,首届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优秀成果推荐会上,贵州省获得3部优秀记录成果奖。2019年度,全国推荐上报251 部记录成果,经专家评审,全国共评出22部优秀成果,贵州省推荐的季克良——茅台酒酿制技艺等5部代表性传承人记录工作成果荣获“优秀记录成果”奖项,其中2部记录成果在一个月的公开展映和大众评选中获“观众最喜爱影片奖”,连续两年获奖数量居全国第一位。

2.建设省级非遗博物馆,集中展示非遗项目。贵州省建设了展览面积约5000平方米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博物馆,于2015年7月24日对外开放。博物馆展馆,分为展馆大厅、展示厅(含活态演艺场)和传承厅(含室外作坊)三大部分,展示厅更是通过利用现代化的多媒体手段,将贵州多姿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通过投影的方式进行了全方位、多层次的展示。传承厅精选了苗族银饰锻制技艺、水族马尾绣、玉屏箫笛制作技艺等各级非遗代表性项目,让相关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到现场进行活态展示,提高博物馆的交互性和体验性。

3.建设民族文化生态保护试验区、非遗传承基地和传习所,重视活态非遗保护。1998年前后,贵州省开始建设20个省级民族文化保护村寨,4个民族文化生态博物馆。2012年12月“黔东南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经文化部的批复,成功地成为了贵州省首个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当前,贵州省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建设工作已经步入到了新的发展阶段,以此为契机,贵州省黔南水族文化生态保护区、黔西南布依族文化生态保护区和黔西北彝族文化生态保护区的申报、保护等工作正积极开展中。贵州省各地根据实际情况,以代表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为基础,建设了一系列非遗项目展示中心和传承基地,同时积极申请国家基本建设资金。目前,有15个国家级代表性项目得到支持,如丹寨古法造纸、兴义八音坐唱、黎平侗族大歌等。

4.积极建设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全面扎实推进生产性保护工作。贵州省作为一个多民族省份,其具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种类特色鲜明,民族风格独特。苗族银饰、苗族刺绣、水族马尾绣、玉屏箫笛、大方漆器、黄平泥哨、安顺蜡染等深受群众喜爱,影响很大。部分非遗代表性项目非常适合作为体验式旅游和旅游商品来进行开发,也容易形成产业聚集。“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产业,进而有效地对新型市场竞争主体进行培养,并及时对适合进行生产性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更有针对性的对待,以促使其能更好地带动区域经济的快速发展,并以此来创造出更多的就业机会和有效财富。”生产性保护是将非遗保护、传承和发展有机结合的一种模式,同时还能结合脱贫攻坚难题,解决就业,带动支付。2015年以来贵州省已先后命名了3批次、共计57个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2017年10月,在贵州省委宣传部、文化厅、贵州银行的相互配合与努力下,共同推出了“非遗振兴贷”,这个项目的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非遗传承企业进行有效的扶持,进而力争探索出“培训+订单+企业”的合作发展模式,以此来寻求与大企业进行合作,并推动企业做大、做强、做出品牌,带动民族文化发展的同时,有效地帮助贫困群众脱贫致富。

(二)云南省非遗保护基础方面

2012年以来,云南省政府每年安排非遗代表性项目保护经费1000万元,到2018年增加到1700万元左右。昆明、楚雄、大理、临沧等7个州市设立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

云南省大理开展非遗保护基地建设,共获得8个国家级非遗项目保护利用设施建设项目支持。截至2018年底,全省共有28个省级保护传承基地,11个州市级传习中心;有257个各级传习馆(所),358个传承点,923个展示室。涉及彝族、哈尼族、白族、傣族、纳西族、佤族、傈僳族、拉祜族、布朗族、阿昌族、怒族、基诺族、德昂族、独龙族、景颇族等20多个民族。云南将其特有的濒临消亡、价值重大的斑铜制作技艺、乌铜走银制作技艺、苗族服饰制作技艺等项目列为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培养代表性传承人,有效地运用现代多媒体方式,并运用录音、录像、文字、照片等现代化的工具和方式,对不同代表性项目及相应的代表性传承人的生存现状,不同项目的独特工艺与制作流程,代表性传承人的基本情况和代表作品等进行全面、详细的记录,有效地实施抢救性保护,并在此过程中加强抢救性地收集、整理,对不同的民族文化项目的实物和资料进行全方面的保护,并重点对有代表性的传承人带徒授艺加以扶持,以避免“人亡艺绝”的状况发生。

根据云南少数民族“小集中、大分散”的特点,将资源较为集中,民居建筑特色鲜明,并具有一定规模,且其自身拥有完整的传统文化形式和内涵及自然生态环境良好的特定区域,划定为“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来进行不加任何破坏的原生态整体性保护。当前在各方面工作开展以来,云南省已公布85个省级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所有的保护区的范围涵盖到了21个民族。还研究制定了《云南省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专项保护规划编制的指导意见》,安排规划编制经费,举办规划编制骨干培训班,提高保护区的管理、建设和发展水平。所有的工作部署与努力践行也收到了一定的成效,目前云南省“迪庆民族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以及“大理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已成功列入国家级文化生态保护实验区的行列中。另外,云南省从云南民族众多,少数民族语言、文字资源丰富的实际出发,将“民族语言文字”也纳入省级代表性项目名录体系进行保护,取得良好效果。

云南省充分利用自己的本有优势,对本地一些群众基础较好,而且在当前的发展状况下有更好的市场前景的传统手工技艺,采取政策倾斜、舆论引导、荣誉支持、资金资助等方式加以鼓励与扶持,积极鼓励其改善经营管理模式,扩大生产规模,并积极开拓产品销售市场,通过多方式、多途径对其进行生产性保护。例如可以将建水紫陶、宁洱贡茶、剑川木雕和大理扎染等一些具备一定规模和影响的传承人企业,在当地政府的考量与层级推选方式推荐命名为国家级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进一步提高其知名度和其自身的市场地位。通过挖掘民族传统文化资源,开发和发展了一批具有一定市场前景、一定规模的特色乡村文化产业,如鹤庆银器、会泽斑铜、永仁石砚、个旧锡器等。

四、非遗展示传播方面的比较

(一)贵州省的非遗展示传播

1.开展“文化遗产日”系列活动。我国自2006年起开展第一个“文化遗产日”以来,贵州省充分利用每年的“文化遗产日”已连续14年组织、开展了一系列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宣传、展示活动。并通过印发各种宣传资料,在本地举办非遗学术讲座,邀请非遗专家召开不同类型的论坛,并借助各种媒体对其进行宣传报道,有效扩大了对外的影响力。

2.举办大型展演展示活动。2014年,根据贵州省委省政府工作安排,文化厅承办了“‘多彩贵州’国际原生态文化大会”“爽爽的贵阳·原生态音乐之夏”两项重要主题活动。亚、非、欧、美和大洋洲的13个国家15支团队、来自18个兄弟省份的30支团队、省内的16支团队参加展演。2015年起,作为贵州文化艺术节重要的内容——非遗周末聚活动,已成功将40多个县的非遗文化在贵阳集中展示、展演。

3.积极开展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对外交流活动。贵州省范围内少数民族数量多,各少数民族又有不同类型的非遗文化,借助此优势,自2010年以来,贵州以不同的形式先后到其他国家与不同地区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展示展演,进而推动了本地非遗文化的对外交流活动。2011年1月在法国巴黎举行了中国贵州苗族服饰巴黎展;同年10月在中国香港,“侗族大歌”“苗族银饰”参加了“根与魂·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2012年的3月至12月在中国澳门,举办了持续一年的澳门“卢家大屋”贵州非遗专场展;时至2013年6月时,参加了在中国台湾举办的“欢乐春节——醉美多彩贵州”和“第三届海峡两岸春节民俗庙会”,而且也积极参加了在中国香港举办的“第三届根与魂·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活动;2014年4月在西班牙首都马德里,举办了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2015年9月,在莫斯科举办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等国际交流展。所有的这些文化活动与对外的交流活动,贵州省都在积极推广与传播贵州丰富多彩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与此同时也极大地促进了贵州与世界人民的文化与认同交流。

4.保护利用民间传统节日。贵州民族传统节日相当丰富,素有“五里不同风,十里不同俗”“大节三六九,小节天天有”的说法。据统计,贵州全年的民族节日多达1000多个。如此多的传统节日中有列入国家级非遗名录的诸多节日,比如“苗族鼓藏节”“布依族查白歌节”“水族端节”“苗族姊妹节”“侗族萨玛节”“仡佬毛龙节”等。在当前乡村振兴与脱贫攻坚的发展战略下,各地都很重视利用本地区、本民族的传统节日,努力重树民族文化品牌,举办非遗传统歌舞展演、非遗项目展览、民族文化论坛等活动,充分展现了各民族文化的古风神韵。

5.开展理论研究。“十二五”期间,由贵州省文化厅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主编出版了《传衍文脉》《侗族大歌》《贵州苗族武术》《雷山苗族医药》《石阡木偶戏》《沿河土家山歌》《德江傩戏音乐》《黔东南非物质文化遗产集锦》《镇宁非物质文化遗产》《盘县非物质文化遗产》《土家族传统花灯集》《关岭苗族服饰》等书籍;举办了一系列论坛和学术研讨会等等。同时,开展了名录项目的深入研究,对一些濒危项目和特色项目进行深入的田野调查,以探索出切实的保护措施。在综合研究方面,出版了《贵州民族文化论丛》《民族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保护的理论与实践》《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研究》等理论著述。2011年6月开通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网”。同期,《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刊物和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微信平台也得到了优化提升。

(二)云南省的非遗展示传播

为宣传展示云南丰富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使保护观念深入人心,云南省政府积极地调动社会各界力量,拓宽传播渠道,普及非遗知识。

1.利用民族节日、文化遗产日等。云南省利用民族节日、文化遗产日、对外文化交流等各种机会,有效地搭建各种平台,每到有节日与活动时,都积极地号召本地非遗项目和具体项目的传承人参加宣传与展示,进而扩大影响力,提高知名度。举办“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成果展”“福保·中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大集”“小龙四方街传统技艺大展”、上海世博会“记忆云南·非物质文化遗产技艺展”“福保乡村文化艺术节”、昆明“官渡全国非物质文化遗产联展”等系列活动,加强宣传传播,营造全面参与非遗保护的良好氛围。

2.举办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从1997年开始,每两年举办一届全省性的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此展演不仅促进了对云南各少数民族的传统文化艺术资源的挖掘,特别是本地少数民族民间歌舞乐的挖掘、收集、整理等工作的进行,有效利用继承及创新,推出了一批既有浓郁地方民族特色,又有时代精神,为群众喜闻乐见的优秀作品,成为具有地域特点、民族风情的云南民族民间文化艺术品牌。迄今为止,云南省已举办了九届民族民间歌舞乐展演活动,并在此过程中成功推出了500多个优秀的具有民间特色的不同节目,比如怒族对唱《哦得得》、白族弹唱《弦子弹到你门前》、佤族音乐《加铃赛》、傈僳族歌舞《阿尺木刮》、白族《跳嘴巴》等,通过展演活动而得到流传,并被当地与全国的人民所知晓,并且有一些在全国性的比赛中获得了好的名次与大奖,有效地成为了当地民族文化的名片,在非遗保护与发展的道路上为非遗的保护传承探索与开辟出了一条别具一格的新思路与新道路。

3.充分利用各种网络平台。云南省重点依托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网及其微信平台,使其成为保护信息接收处理和新闻发布的窗口,成为大专院校、科研院所开展研究、交流的阵地和平台,促进了云南省非遗项目的网络传播力。

五、非遗代表性传承人队伍建设方面的比较

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活态传承性,决定了其传承的关键是人。各级代表性传承人大多能按照传承人的责任和义务,认真履行传承人的责任,开展带徒传习,并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性的非遗展演活动。同时,各级政府对传承人进行相应的传习资金支持,贵州省级财政对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5000元,各市(州)也根据各自的财政状况,进行了相应的补助。

2015年时,我国文化部制定了关于“中国非物质文化传承人群研修研习培训计划”。当时贵州省政府与相应部门及时制定了“贵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手工技艺助推脱贫培训计划”,对本地人社、经信、民委、妇联等机关与部门的有关厅局资源进行了有效整合,对传承人群的培训力度进行了有效的加强。同时,省政府也将培训工作纳入“1+7民生工程”,列入政府的年度考核工作。2017年原文化厅牵头“十百千万”工程培训非遗技艺传承人1.7万多名。

云南省文化厅和省民宗委共同研究制定《云南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对传承人的评审、认定,对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和权利进行明确规定,对传承人管理提出要求。各项目保护单位结合实际,采取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协议,年底进行检查的方式,督促其指导开展活态传承活动。积极争取财政支持,将更多的资金作为生活较为困难的传承人的经费补助。并从2009年起,省财政部门更是给省级代表性传承人每人每年补助3000元,到2013年增加到5000元,2018年增加到8000元。目前,已有12 个州(市)发放州市级传承人补助,25个县(市、区)发放县(市、区)级传承人补助。如楚雄州对州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3600元补助,昆明市对市级代表性传承人给予每人每年2500元的补助。

六、云贵两省非遗保护的经验和启示

(一)领导高度重视,政策经费支持力度大

贵州省委省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一是机构建设,贵州省早在2006年就成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并于2007年时就设立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挂靠在社会文化处、2010年独立出来);2014年成立了以省委副书记为组长的“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落实经费,早在2005年贵州省就将非遗保护经费纳入省级财政预算,并有较大幅度的递增,从2005年的100万增至2015年的2616万元;三是科学规划,2014年制定了《贵州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发展规划(2014———2020年》七年规划,并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名义印发,以两办的文件下发一个专项规划,这在全国也属少见;四是抓机遇、抓落实,根据文化部传承人群培训计划要求,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整合民委、教育、妇联等部门资源,及时制定培训计划,并结合当前贵州推进大扶贫战略行动,作为贵州省文化脱贫首要事项助推贵州大扶贫攻坚战,列为“十三五”期间贵州省政府民生实事,即文化传承脱贫工程。五是非遗馆的建设,就是在贵州省领导的直接指导要求下,半年时间建成开放的。

云南省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同样高度重视,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给政策给经费。2012年以来,云南省政府每年安排非遗项目保护经费1000万元,2017年增加到1300万元,2018年增加到1700万元左右。昆明、玉溪、楚雄、保山、普洱、大理、临沧等7个州市设立了非遗保护专项经费。

(二)立法先行,依法保护

在国家非遗法出台前,两省分别较早出台了民族文化保护条例,对包括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内的各种传统文化开展保护。《非遗法》通过之后,两省又较早地结合本地实际开展了非遗条例的立法。两省的条例在国家法的框架下着重突出了自己的特点和需求。两省的条例都突出规定了文化生态保护区的保护,贵州省的非遗保护条例中单列了专章来保护文化生态保护区,明确了文化生态保护区内的保护内容、建设和修缮、改造规范展示馆(室)、传习所建设;云南省的非遗保护条例也单列了“区域性整体保护”这一章来论述如何保护“民族传统文化生态保护区”,明确了规划和开发经营活动及保护经费投入等内容。云南省的条例多处提到了保护经费的保障和来源。

同时,地级市、自治州及自治县也在积极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立法及专项遗产的保护立法,补充或者更加有针对性地保护本地和特定的非遗项目。

(三)通过各种途径扩大非遗传播,大力培养传承人才

在加强各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常规保护传承的基础上,更加注重宣传展示、传承传播活动。首先通过大型展示活动,如“爽爽的贵阳·原生态音乐之夏”,邀请了来自亚、非、欧、美和大洋洲等地的国内外团队,共同演绎原生态艺术节目,达到了切磋、交流、共享的目的。

贵州省在“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项目‘侗族大歌’”流传地,开展非遗文化进社区、进校园活动,编制适合中小学生的侗族大歌教材,结合中组部、文化部等五部门倡导的“三区”人才培训计划,举办“侗族大歌传承保护发展骨干人才培训班”,举办“侗族大歌传承保护发展百村歌唱大赛”,邀请湖南、广西等省区的相邻歌队参加。还有在国家级非遗项目——“布依八音”流传地黔西南州,连续举办布依族八音坐唱大赛。邀请滇黔桂三省区八音队同台竞技、交流;此外还积极与民委、商务等部门合作,组织非遗传承人参加国内外各种展演展示展销会,并以非物质文化遗产产品作为主打品牌,此举收到了很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极大地提高了传承人的生活水平和积极性,达到了保护传承的功效。

云南省广泛开展非遗进校园、进课堂、进教材、进广场、进社区等活动,形成全社会保护传承民族优秀传统文化的良好氛围,成效显著。如南涧县编写相关教材,开展彝族民间舞蹈《跳菜》进校园活动,并将《跳菜》作为外出务工人员必备技能的培训内容;维西县由文化馆、团委、妇联等部门联手开展手工制品制作培训,在县政府接待办进行实物销售,实现产、销、服务一条龙;剑川县在职业高级中学设立木雕专业培训室,举办残疾人木雕培训班,收效明显。云南艺术学院设计学院将一批传承人聘为客座教授,为教师和学生提供创意源泉和创业实训基地。藏族的锅庄舞、弦子舞,纳西族热美蹉,傣族噶光,哈尼族乐作舞,彝族烟盒赛,白族霸王鞭等各民族代表性舞蹈已被改编成当地群众喜闻乐见的健身舞,吸引了中外游客的广泛参与。

(四)非遗保护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相结合

两省将非遗保护和传承与脱贫攻坚、乡村振兴紧密结合,走出了开发非遗项目,形成文化产业,带动当地就业,走向脱贫致富,实现乡村振兴的道路。农耕文化是乡村文化的根基与灵魂,农耕文化中那些不具物质形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如农事节日、风俗习惯、乡村礼仪、民间工艺、民间小吃、民族服饰等,都以其独特的文化精神和丰富多彩的形式彰显了乡村传统文化的魅力。典型的如贵州省郎德上寨,寨子里设立了“苗绣(雷山苗绣)传习所”等刺绣纺织参观点。节假日会安排一些游客参与活动,如捉稻花鱼比赛、苗家打糍粑、捏糍粑比赛、风雨桥苗家长桌宴、猪八戒背媳妇比赛等,节假日会组织村民表演苗族传统歌舞、芦笙演奏、歌曲演唱等。将非遗保护和乡村旅游有机结合。云南三台山德昂族乡出冬瓜村,该村有着丰富的文化遗产,如德昂族水鼓舞、织锦、竹编、银器、茶文化等等,均可供后续开发。

(五)建立非遗动态管理机制,强化政府责任

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开展多层级、多形式的国家非遗法、地方立法和相关管理办法的执法检查;或者采取与各级代表性传承人签订协议,年底进行检查的方式,督促其指导开展活态传承活动。强化政府责任及部门协作,进一步发挥部门联席会议制度的优势,将非遗保护工作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评价的重要参考,列入地方年度综合考评内容。

非遗开发企业为了开拓市场,迎合部分消费者的需求,有些地方在产品设计和开发中不惜对非遗项目中比较重要的核心要素进行异变或者触犯一些传统禁忌,对此,政府应加强监管。非遗在生产性开发中存在“庸俗化”的现象,对非遗的文化传承带来了非常大的冲击。比如,有些地方的蜡染制作过程中将传统的板蓝根染料改为工业染料,不仅在洗染过程中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还失去了传统蜡染对皮肤的保健作用,长此以往也会失去市场的认可。

(六)鼓励非遗创造性转化与创新性发展

积极扶持高校科研院所、社会团体、民间组织加强非遗的应用研究,提高其理论性、前瞻性、指导性;积极鼓励公司企业在保护的基础上进行开发利用,以开发促保护,引导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非遗保护传承的格局,强化非遗保护的公众参与。非遗展示、交流与服务平台和非遗保护利用设施建设是非遗文化传承保护的重要抓手,通过非遗保护的契机,以物质载体和平台来促进非遗的保护工作。坚持机制创新,推动非遗与新技术、新业态、新媒体有机融合,紧跟数字化技术和“互联网+”发展步伐,支持非遗数据库建设,完整记录非遗的历史变迁和时代发展。具体来讲:

一是坚持思路创新,统筹独创、原生、时代、审美等元素,突出时代需要和群众需求,使非遗衍生品真正能深入民间、深入群众,深入市场、产生价值。二是坚持方式创新,更加科学有效地抢救和传承非遗,更加通俗易懂地诠释和阐述非遗,更加形象生动地表现和传播非遗,让非遗得到各族群众,特别是年青一代的充分认可和自觉参与。

总之,非物质文化遗产是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文化自信和文化自觉的重要源泉。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既需要政府的支持和扶持,更需要每个公民的支持和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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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勉冲·罗布斯达